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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管理工作总结(热门12篇)

时间:2023-12-14 03:58:08 作者:念青松

在忙碌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在这里,为大家分享几篇精选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款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会计处理依据:

1.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5〕6号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对直接免征税款不必作“补贴收入”处理。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

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下文是最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公式。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纳进项税额。

基本示例。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价外税是根据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税金和价格是分开的,在价格上涨时,是价动还是税动,界限分明,责任清楚,有利于制约纳税人的提价动机,也便于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采用价外税的形式,价格是多少,税金是多少,清楚明了,消费者从中可以掌控国家调节消费的方向,从而相应的修正自己的消费方向。比如:

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因为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公司的“销项税”。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公司所有,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公司负担的,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但也有8项不能抵扣的。

沿用上例,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公司的,通过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增值税工作总结

200x年上半年,财务部紧紧围绕机械集团公司年初职代会的工作中心,在为全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认真组织会计核算,规范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并通过加强财务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站在财务管理和战略管理的角度,以成本为中心、资金为纽带,不断提高财务服务质量。

一、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会计核算。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财务部全体人员一直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财经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财务部的工作职责。从审核原始凭证、会计记账凭证的录入,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从各项税费的计提到纳税申报、上缴;从资金计划的安排,到结算中心的统一调拨、支付等等,每位会计人员都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会计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以实施新中大软件为契机,规范各项财务基础工作。

在经过两个月的××年度三套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后,财务部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着手进行了新中大2005年财务会计模块的初始化工作。对会计科目、核算项目、部门的设置,会计报表的格式等均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针对平时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如设置“制造费用”明细科目,并按该科目的费用项目进行了明细核算、归集和分配,费用的具体开支情况现已一目了然;规范“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如对增值税明细项目的月末结转、个人所得税的科目统一、现金流量项目的规范化;对收下属分公司的管理费用由以前冲减管理费用改为冲减制造费用,这样使管理费用和销售毛利率的反映更为合理、恰当;在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对固定资产编制了固定资产卡片类别代码,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新中大固定资产管理模块的初始化工作。××集团总公司要求在今年4月份全面正式运行新中大财务软件,而本集团公司财务部在3月份就完全甩掉金蝶财务系统,正式运行新中大,结束了长达半年之久的两套财务软件同时运行的局面。目前新中大软件已正式与矿部相链接,并运行良好。

三、制订各项财务成本计划,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四、资金调控有序,合理控制集团总体资金规模。

上半年,随着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而××集团总公司销售价格制订相对迟缓,本集团公司资金一度吃紧。为此,财务部一方面及时与客户对账,加强销货款的及时回笼,在资金安排上,做到公正、透明,先急后缓;另一方面,根据集团公司经营方针与计划,合理地安排融资进度与额度,并针对工商银行借款利率上浮的情况,选择相对利率更低的农村信用联社贷款,以及通过向××集团总部结算中心临时借款,以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这样,通过以资金为纽带的综合调控,促进了整个集团生产经营发展的有序进行。

五、加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财务部根据公司差旅费的实际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本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行为、统一标准,制定了《××机械集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财务部制定了《××机械集团会计报告竞赛考评办法》,对各母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从报送时间及时性、数据准确性、报表格式规范化、完整性等方面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从而逐步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为领导决策和管理者进行财务分析提供了可靠、有用的信息。

平时财务部通过开展每周一次的交流会,解决上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布置下周的主要工作,逐步规范各项会计行为,使会计工作的各个环节按一定的会计规则、程序有效地运行和控制。

六、制定财务部各工作岗位职责,并进行自我评定。

为明确财务部会计人员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和纪律要求,制定了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同时要求各岗位会计人员根据本岗位的职责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岗位评述和认定,对各自的工作提出建议、作出打算,并对自己的岗位写出每月工作规程备忘录。这样,强化了各岗位会计人员的责任感,加强了内部核算监督,促进了各岗位的交流、合作与团结。

七、开展了以涉税业务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及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自查活动。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的稽查与审计工作,财务部组织了在本集团公司内的××年至××年的财务自查活动,对审计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地进行了整改,事后进行了交流,提高了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

下半年,为实现本集团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任务和总体发展目标,财务部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为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做好工作:

1、做好上半年和第三季度的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及时提出为实现本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财务控制可行性措施或建议。配合××集团总部进行收入、成本、费用的专项检查,加强非生产费用和可控费用的控制、执行力度,不能超支的绝不超支。

2、为更好地加强资金管理,统一调配,根据××集团总部结算中心的工作计划安排,做好本公司结算中心的统收统支和结算软件的培训与安装工作。

3、继续制定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如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考评办法等。

4、××集团总部财务处要求在全集团范围内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本公司是先行试点单位,因此财务部要积极配合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5、做好年终财务决算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工作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反映,以求得到及时解决。并注重与××集团总部财务处、分部、本公司等各有关部室的沟通,更好地提高财务服务质量。

6、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学习,结合会计人员考评办法,逐步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

1、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

二、单选1、在税制构成要素中,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b)a.征税对象b.税率c.纳税人d.纳税环节2、税收权利主体是(a)a.征税方b.纳税方c.征纳双方d._3、税收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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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单选: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明细科目的是(预交增值税)。2.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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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

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纳进项税额。

基本示例。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价外税是根据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税金和价格是分开的,在价格上涨时,是价动还是税动,界限分明,责任清楚,有利于制约纳税人的提价动机,也便于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采用价外税的形式,价格是多少,税金是多少,清楚明了,消费者从中可以掌控国家调节消费的方向,从而相应的修正自己的消费方向。比如:

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因为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公司的“销项税”。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公司所有,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公司负担的,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但也有8项不能抵扣的。

沿用上例,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公司的,通过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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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工作总结

根据国家xxx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三个税种在收入确认上均存在差异:

1、增值税:房地产销售方,增值税根据销售金额“全额开票,差额征税”,房地产受让方,增值税根据付款金额“全额开票,进项抵扣”。

案例中,嘉诚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90-450)/(1+9%)*9%=万元,a公司购房可抵扣增值税为=(1090)/(1+9%)*9%=90万元。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收入确认上与增值xxx面不含税金额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案例中,增值xxx面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为90万元,价税合计1090万元,而嘉诚公司实际销项税额却为万元。

也就是说,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是票面金额的1000万元,而是万元(即)。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根据发票的票面金额来核算,即1000万元。

总结以上三个税种收入确认的原则,案例中增值税销售额为:万元、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000万元。

作品来源:昌尧讲税。

增值税工作总结

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生根生效,县税务局党委始终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_、_“六保”、“六稳”决策部署,落实总局“四力”要求和省市局、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在疫情、灾情过后,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规模,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持续不折不扣抓好宣传。全县9个办税服务大厅利用电子屏幕滚动播出减税降费政策,印发各种宣传资料15000余份、更换宣传展板30个。在电视台、颍上发布定期发布政策解读和落实情况信息,利用企业包保群,纳税服务微信群向纳税人发布有关信息。

(二)抓实抓细培训辅导。对内,“打铁必须自身硬”,累计培训税务干部300余人次。对外,统一举办了3期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专题集中辅导培训,小微企业法人和财务负责人500多人次参加了培训。另外,采取座谈会、面对面、入户培训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培训辅导,继续开设了“减税降费”辅导“小课堂”,受训对象包括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共计1000余人次。

(三)压紧压实包保责任。县局领导及业务股室包企业,税务干部包个体户,实现重点户包保全覆盖。一把手亲自指挥,分管领导统筹协调,全力推进,包保责任人精准定人定责,形成人人有挑战,人人担责任,全员参与的格局。持续开展“四送一服”包保走访活动,用好线上包保问需平台,持续落实减税降费“红利清单”,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缩短企业退税时间,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操作辅导,确保政策宣传应知尽知,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税款应退尽退。

(一)健全领导机制。按照上级决策部署要求,紧密结合颍上税务实际,县局成立《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推进落实工作专班》和《支持湖北企业复工复产专项工作组》。

(二)营造宣传氛围。以第xx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政风行风热线为契机,依托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积极开展“税务志愿江淮行”“税法直播课堂”“政风行风在线解答”等活动,进行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达到了寓教于乐的良好效果。截止目前,利用微信、电子税务局线上推送《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3178份,确保全县重点企业国家的政策宣传面达到100%。

(四)扎实推行线上包保责任制。更好解决线上包保业务问题,推动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颍上县税务局组建了包保服务业务支持团队和大数据信息支持团队。一是重点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坐席人员和办税服务人员政策辅导培训,确保线上线下业务办理便捷通畅。二是组织对包保责任人开展政策业务培训,确保包保责任人熟悉政策、有问必答、答必精准。截止目前,举办针对税务人员业务培训6期参训人员达600多人次。三是加强线上辅导,包保责任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捐赠企业、困难行业企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特定快递收派服务的企业,在线开展“一对一”“点对点”辅导,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政策内容,切实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四是利用实地走访方式进行宣传辅导,包保责任人实地走访重点企业,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复工复产情况,询问生产经营中是否存在困难,认真倾听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将政策传达到每户企业,让企业足不出户便知晓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截止目前,走访2858户企业。

(一)科学辅导,及时跟踪。灾情发生后,颍上县税务局根据省局发布的《遭遇自然灾害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工作指引》,按照列明受灾企业适用的减免优惠政策和可享受的税收服务,全面摸排因洪水受灾的企业,对重点受灾企业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辅导政策,助力企业用足税收减免优惠,最大限度减轻损失。同时灾区税务分局第一时间上门问需,送上税费优惠政策汇编和服务措施清单,辅导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且主动与金融办对接,畅通受灾企业税融通办理流程。截止目前税务局已帮助受灾企业通过申请税融通贷款600余万元,同时为受灾企业办理出口退税139余万元。

(二)靠前服务更添力,保障办税路通畅。依托减税降费工作专班和线上宣传平台及时向受灾企业宣传涉灾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流程。同时,由局领导带队深入企业核实灾情,全面掌握灾情灾况,做好损失账务处理、延期申报等业务指导。截止目前,全局共走访受灾企业103家,发放灾情损失调查表200余份。办税服务厅设立专窗,积极落实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妥善地为纳税人办理灾后相关涉税事宜。截止目前,该专窗共为受灾纳税人办理即办事项67件,流转事项13件。一户受灾企业已经申报资产损失100多万元,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截止10月份,累计办理减免税收48105万元,其中,今年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新增减税降费2198万元。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4178万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二)截止10月份,落实社保费降率政策累计减免社会保险费6277万元;落实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累计减免社保费6020万元。

(三)疫情期间办理延期申报14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49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一)持续开展“四送一服”包保走访活动,用好线上包保问需平台,持续推动减税降费“红利清单”,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缩短企业退税时间,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操作辅导,确保政策应知尽知,优惠应享尽享,税款已退尽退。

(二)运用信息化科技手段,将持续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分析利用增值税发票数据,帮助企业按产销需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发展颍上经济做出贡献。

(三)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理念,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进一步落实总局“四力”举措,巩固拓展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税费服务措施,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增产、增效。

(四)持续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确保国家的政策宣传面达到百分之百。及时了解在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是时,纳税人的诉求,征管系统运行,纳税服务等方面的不足,及时召开第三方涉税专业机构会议,严查第三方收费情况,坚决防止个别问题发酵成系统风险,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面舆论。

(五)坚持组织税费收入原则,不折不扣把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坚决不越收“过头税费的红线,使企业真正享受到减税降费的红利。

(六)严明纪律严肃追责,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强对落实减税降费、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滥用职权、以税谋私的税务干部,一律严肃查处,依规追责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发票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本单位的发票管理,结合单位实际,特订如下管理制度:

1.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以及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要凭证和其它有关票据,一律由计财科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各使用销售发票的部门也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领换。

2.计财科应根据销售部门的业务量,采取用定量控制领换普通发票的办法,其它部门需开具发票一律由计财科掌握开具,不得领取。

3.领换时必将已开具的'发票留底联逐笔打出总金额定时交计财科。经办人对有关部门领换发票必须严格登记,并实行签名。

4.计财科若发现存根撕毁一份或若干份,甚至将整本留底发票联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按发票管理所的规定进行处罚。

5.定于每月25―29日各使用发票的部门必将开完的发票留底联或此本正在用,而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全部一并交计财科,不得拖延。

6.销售部门填制一式几联的发票时,必须填写清楚齐全购货单位、年、月、日、数量、金额、开票人、收款人,如有销售折扣与折让,需在同一张发票反映,且将记帐联附在销售汇总单后。

7.单位或团体购书严禁乱吊部门帐,必须当时用现金或转帐的形式结清。确因特殊情况需凭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协议、合同等,同时购书单位经办人在发票签上姓名,限一定时间结清或交计财科划帐、托收等结清,手续不全计财科有权、有责任拒绝受理。

8.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应该是一式三联(不得少张)并加盖“作废”字样交计财科,发票的使用按顺序号开具,不得涂改、撕毁、缺号、跳号、倒写使用。

9.发票不得转让(转让性代开)、严禁开具假发票和将空白发票撕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10.增值税发票统一由计财科指定专人负责填制和管理,发票的开具严格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

11.违反以上1―10条款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科、室、门市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于罚款、行政处分等,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主要为以下两点:

自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同时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解读:向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也必须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原来开具普通发票只需要提供企业名称。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是说7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发票,如果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话,是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

备注: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例外。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解读:再也不能通过开具普通发票,少缴所得税、报销职工福利了。开具普通发票的内容必须实际销售明细一致,不得含糊其词;以后“办公用品”、“食品”、“生活用品”等这类发票不能再开了。开发票要列明购销物品的名称、单价、数量。如果开***用品一批,那么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货明细清单并盖章。

7月1号以后,还这样做的,税务部门将通过金税三期大数据对比,很容易就查到你。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6.销售旧货。

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有符合条件作废和即时作废两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进行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要求和公司管理需要,为规范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在进出口和内销业务中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及公司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程序,现制定管理办法以下:

1、销货给国内企业,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业务部门需要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由财务部专门人员据实开票。防伪税控金税卡和专用发票由专人负责保管,开票后要逐一登记备查。开出的发票要在当月如实做销售入账,负责税务申报工作的人员,应核实当月的销售数据,据实申报纳税,要做到申报数据与销项税金的账面数据一致。每个月的申报资料要由财务专门人员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2、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当月发现差误的,在相关发票联齐全的情况下,当月可以直接作废,但相关发票联须收齐后交税务专人保管;跨月发现差误需要作废原有发票的,须凭购货企业提供的当地税务局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应及时将发票交财务核算人员签收,根据国家税务规定,发票开具后90天(自然日且自开票日期起计算,下同)内,必须交财务部并由财务部按税务局规定进行发票认证。财务核算员在收到发票后,应在核对票面信息无误后交相关人员进行发票认证,超过法定时效不能认证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出口业务,自海关报关之日起90天内,业务员必须提供与出口报关单信息一致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过认证,发票人民币金额与报关单上外币金额的换汇成本要在税务部门的规定范围内,逾期不予办理退税;如果出现逾期未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或不符合出口退税申报要求(包括有报关单无购货发票、有购货发票无报关单等情况)无法申报退税或出口报关单上的海关编码的法定退税率为零的情况,须按出口报关单的折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按章缴纳进、销项的差额税款。

5、非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业务中的海关进项增值税单及可以抵扣的运费发票,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提供财务部进行进项抵扣申报,逾期不能办理申报。造成逾期不能申报抵扣税款所形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6、收购出口的货物,如出现购货发票开票90天内仍未安排出口。

或采取非以销定购经营模式出口的,鉴于出口退税货物的进项抵扣无需申报的现状,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出口转内销情况,在购货发票开具90天的申报时效到期之前仍未落实安排出口,有关业务的核算人员应将相关购货的进项税金的账务由出口进项税转入内销进项税处理,并主动与税务专管人员联系,将有关购货的进项税按内销业务的规定进行抵扣申报。待业务确定后,符合出口退税要求的,则由财务核算员将相关货物进项税账务由内销进项转回出口进项税,同时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7、如出现购货发票遗失的情况,有关人员应负责与购货企业联系落实由供货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凭该证明及遗失发票留存联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入帐和办理退税;如果发票超过认证期限遗失,则凭借证明和发票复印件入帐,不能办理退税,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时,将该进项税金清算退回相关部门。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授权财务部进行有关解释。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制度:

1、由购票人持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负责发票的领取、开具、保管等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2、领取专用发票必须专人专车或两人同行领取。领取时当面点清,入库后由专人保管,并把专用发票存放在保险柜里。

4、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

5、6、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有权拒收。填开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专用发票。

7、坚决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发票库房必须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霉烂”。

8、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9、在使用专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10、虚心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