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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管理制度规范(精选15篇)

时间:2024-01-28 10:55:15 作者:琴心月

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有相应的监督和奖惩机制,以确保其有效性。掌握了规章制度的要点和写作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

供电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生产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供电,保证安全生产。凡涉及到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操作,必须一项工作制定一项措施,措施要贯彻到每一位参加施工的人员,并且做好忆录。发生事故时,事故的定级、分析、追查、报告执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附件四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各种保护必须装设齐全,动作灵敏可靠,严禁脱离保护运行。运行及调度指挥及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运行方式下的继电保护运行方案,改变运行方式时必须同时相应改变保护运行方式;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试验、避雷器、接地极及绝缘用具的测试工作,各种测试及试验必须填定报告并存档。

1、一类及重要负荷必须有双电源;。

2、高压开关要有欠电压保护及过电流保护,要按规程规定进行整定计算及试验;。

3、避雷器要在每年3月15日前试验合格后安装投入运行,11月15日脱离运行;。

4、接地极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测试,对不合格的接地极必须进行处理或更换;。

5、绝缘用具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

6、各种设备、开关、电缆、绝缘油等必须按照《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行)》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试验,做好试验记录。记录必须保存一个试验周期以上时间,重要设备记录要随设备技术档案永久保存。

三、各种电源的操作:。

1、必须填定“二票”及制定安全措施,报经本单位及供电主管单位的技术人员批准,并在主管电气的技术人员及调度指挥下,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作业范围进行操作,停送电联络必须由专人负责,禁止借机作业。

3、操作结束必须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4、各种操作必须认真填写记录。

四、对电气设备的操作:。

5、各种操作必须认真填写记录。

五、变电所及配电点:。

2、设备完好,标牌标志准确,配线整齐,卫生清洁;。

3、认真按规程规定对油开关、隔离开关及操作机构进行巡视、检查、检修及试验,并做好记录。

4、按规程规定对油开关油位不足时进行补油,油质不合格时进行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

5、现场悬挂供电系统图及操作规程。

6、有足够的防火器材。

六、各种架空线路及电缆:。

2、导地线的损伤、连接、路线、截面、距离、弛度要符合标准;。

3、绝缘子每串内无零值的瓷瓶,铁件、瓷面及悬垂瓷瓶偏斜符合标准;。

4、金具完整齐全,连接牢固紧密,材质规格符合标准,瓷瓶受外力时摆动灵活;。

6、线路走廊环境以及低压线路、通讯线路必须符合标准。

7、电缆要排列整齐,接头及破损修补必须按标准进行,禁止集中捆放,电缆沟内无积水。各种控制及动力电缆在隔层穿越地点必须做好封堵,以避免发生火灾时事故荡围扩大。

8、要按规程规定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9、各种导线及电缆的选择必须满足容量要求,同时应满足动热稳定要求。

七、各单位有关技术及操作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各配出电源的性质、规格型号、负荷情况、系统接线图;重要负荷供电场所要张挂供电系统接线图;要制定紧急情况拉闸顺序表。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八、对已完工(或未交接)及检修、抢修的电气工程,必须及时认真严格按规程规定及标准验收交接,各种设计图纸资料隐蔽工期程资料、试验报告必须齐全,交接后的图纸资料必须进档案室收藏。

九、各单位要加强用电管理,严格用电审批手续,重罚声音违章用电单位及个人,推广节电新技术及新工艺,淘汰高耗低效设备,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电措施,做好节电工作。

十、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大型机电设备躲峰真谷运行措施,检修时间安排在峰时进行,主排水泵在谷时排水,设备尽量少点峰时运行,做好躲峰真谷及降低最大电力工作。

供电管理制度

确保校区安全、正常供电。

适用于对校区的供电、停电。

1、《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程序》。

2、《物业管理公司停电管理办法》。

2、须经公司经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违例的.停、供电;

3、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水电管理员负责安全用电监控。

(一)一般供电:

2、部主任请签署意见后交公司经理审批;

3、在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水电管理员负责执行经批准的供电,抄录电表原始读数,并经施工方确认。

(二)停电后供电:

1、由水电管理员填写供电申请单;

2、由部主任审批供电申请单;

3、水电管理员执行供电。

(三)一般停电:

1、水电管理员确认停电申请人身份;

3、因施工需要的停电,水电管理员应以适当的方式提前一天通知受停电影响的部门。

(四)针对施工方违例的停/供电:

2、经理批准后的停/供电由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主任执行。

(五)安全用电监控:

公共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及其改造、维护、维修由公司按《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程序》进行。

(六)记录保存:

1、《供(停)(电)申请表》由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保存三年;

2、所有《供(停)(电)申请表》由公司办公室行政主管录入电脑。

供电所管理制度

供电所备品备件管理办法备品备件系指为保障农村电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提高供电可靠性而必须储备的一定数量的供电设备、部件、材料和配件。备品备件包括事故备品、轮换性和消耗性备品。

(1)备品备件的数量和品种应能满足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快速抢修事故,缩短停电时间的需要。

(2)技术员根据本所辖区检修计划,加强备品备件管理,并应保证备品备件随时可以使用,使用后及时补充。

(3)备品备件的存储尽量做到既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又防止资金的积压、浪费。

(4)备品备件工作要贯彻勤俭办所的方针,充分发挥和利用修复能力,大力开展修旧利废,节约物资资金。

(1)备品包括配件性备品、设备性备品和材料性备品。以下两种情况应进行备品:

2)零部件一旦损坏后,不易修复、购买、制造或材料特殊而恢复生产又属急需者。

可根据供电设备周围环境恶劣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应分别加强的一、二类备品一定数量的储备。如:漏电保护器、各种规格的电杆、导线、10kv避雷器、跌落式开关、电表等。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包括在备品范围:

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容易磨损,正常检修中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为缩短检修时间用的检修轮换部件;在检修中使用的一般材料,设备、工具和仪器;设备损坏后,在短时间内可以修复,购买,所需部件和器材。

供电所的物资储备定额是指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条件下,为保证生产建设顺利进行必须的和经济合理的物资储备数量的标准。

(1)备品的储备定额要合理,根据上述范围结合本供电所辖区,历年运行的设备健康状况及检修经验,由技术员认真研究,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本着既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又节约资金的原则,进行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技术员应切实做好备品定额管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熟悉在用的设备及零部件的技术要求,掌握其损坏规律和更好变动状况,定期检查定额执行情况,积累有关资料,不断提高定额管理水平,使之完善化、科学化。

(3)根据供电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等级系10k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定额储备按上级核定下达。

(1)备品备件的储备管理。要做到备品备件质量保持合格,不受损伤、质变或丢失。设定有领运、验收、保管定期检查,领用退库,修理补充等各项制度,并符合以下规定:

备品备件入库时应进行验收,并填入库验收卡片,由负责验收人签字,和实物一起存放;有关生产厂家的合格证,图纸等由保管人员妥善保管,验收不合格的`备品备件不能入库;备品备件应单独建帐分类存放;备品备件的领用,要经手续审批,防止使用不当。

(2)备品备件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

备品备件供应由上级单位负责,供电所负责保管核定定额的备品;按备品备件的定额由供电所向上级单位申请计划;供电所对消耗备品备件按月上报,及时申请补充。

(3)备品备件的修旧利废。

备品备件的修旧利废是勤俭办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技术员应加强修复和管理,对修旧利废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供电所应将不能修复的备品及时送(退)回县供电企业修复。

(4)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品主要是指办公用品以及熔丝、胶布,用于配电盘上的开关、保险以及工程结余的零星导线、金具等。对低值易耗品应每月报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领回供电所,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实行领用签字,防止流失。供电所自购的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台帐,定期盘点,严格管理,防止丢失。

本规定由xx县供电公司xx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供电所管理制度

电能计量装置工作是电力营销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电费收入的关键和唯一依据,为了认真抓好电能计量管理工作,使电能计量工作走向正规化、科学化。切实达到抓好电力营销管理工作,降低漏损,保证提高电量回收率的目的。根据有关法规及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电能计量管理制度:

1、国家明令淘汰的电能计量设备严禁继续投入使用;

3、管片人员每月至少对所辖计量装置进行三次巡视检查,并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向当片外线组长如实汇报。

4、供电所派专人每月对所有计量装置进行一次抄表检查,每月以所抄表度登记作为电力营销管理人员当月实售电量依据。

供电所管理制度

安全是电力企业的根本。安全保证是评价工作成绩的前提,没有安全,经济效益就无从谈起。预防为主就是防微杜渐,居安思危,抓事故苗头,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所长是供电所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所的安全工作负总责。供电所是处于最基层的供电企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要完善供电所的安全管理体制。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所长要有相当高的安全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来自设备和人身的不安全因素要有足够的预控能力。各生产班组都要设安全员,具体落实本班组的安全责任。安全员要真正起到纽带作用,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上级的各种安全要求,另一方面要对本班组的安全进行监督,组织本单位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安全运行分析。

人是最富于变化的特殊事物。人既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又是安全管理的客体。造成不安全因素的往往是人本身,保证安全更要靠人。首先要抓好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三种人”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把关互相监督;其次是广大职工和农电工,要增强自保互保意识。以设备为基础,就是对于本单位的设备运行状况要非常清楚。建立设备档案、台账和维修抢修记录,按规定周期进行线路巡视。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反装置性违章活动,避免出现倒杆、断线或其它设备损坏事故。

安全教育要经常进行,定期开展。可以采取讲座、业务技能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的学习兴趣。内容要丰富,既要有各种电力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又要有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安全教育应和生产实际相结合,防止走过场和形式化。供电所在完成各种生产、经营任务的同时,要经常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通过宣传画册、张贴标语和广播等方式,提高广大用户对安全用电的认识。要经常深入到学校和家庭进行宣传和教育,引起教师和家长的重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事故发生后,供电所安全管理人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在追查事故责任的过程中,不得讲人情,顾面子。姑息迁就相当于无形杀手,将为单位和个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和灾难。只有分清责任,严肃惩处,才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供电管理制度

有人值班的配电站,每班巡视检查四次即:

白班:10:00;。

15:00晚班:20:00;。

22:00早班:2:00;。

5:00无人值班配变站每日巡视检查两次10:00;15:00车间配变站每日巡视一次10:00电气负责人每月巡视一次,全面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和设备缺陷,确保安全运行。

班、站长每月进行一次夜间巡视,事故后对设备全面巡视一次。

当发生大风、雷雨、冰雪、高温时,值班人员应进行特殊巡视。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记入缺陷记录薄上。

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打开网门,不准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出配电室随手将门锁好。

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人员和非值班人员名单必须主管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

供电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2、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保持配电房清洁卫生。

3、保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通风,室内应急灯状况良好,墙上配挂温度计,室温控制在35℃以下。

4、室内放置有效干粉式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备上各标识牌清晰、醒目,操作工具、标识牌、警示牌、绝缘保护器材齐全。

5、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每班值班员必须认真填写《电力运行记录表》,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并把监控情况如实填写在《值班记录表》上。

6、巡查内容包括室内(变压器室)有无异声、异味等,屏上指示灯是否正常,电缆沟内是否积水,雷雨天室内是否渗水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7、配电房内严禁乱拉乱接线路,如确有需要线路改变(年度检修时),必须书面向上级报告。

8、严禁违章操作,操作及检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标识牌。

9、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供电所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供电营销管理,规范营销人员行为,搞好优质服务,挖潜增收,提高营业工作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物制定营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营销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素养,业务技术精,工作责任感强,具有开拓精神。

第二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加价;要加强对村电工的管理,规范他们的行为。

第三条: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以电谋私,白话文…甚至内外勾结,参与协助用户窃电,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开除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条: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准确核抄电量,抄表率、开票率必须达到100,并按时上报入账,若出现差错的给予当事人下岗处理。

第五条:按时足额收取电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保证各项费用按时足额入库,不准挪用。否则,视作贪污论处。

第六条:加强供电管理,搞好供电网络的维护、表计管理,用电检查等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供电可靠率。

第七条:加强安全生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以防为主,查改结合,严格执行“两票”、“四制”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八条:加大电费回收力度。半年考核电量、电费及均价,按入库到账为结算依据,只开票未收款部分不作考核依据,考核线路以供电关口和实际开票电量为准。

第九条:加强营业工作质量中营、抄、核、收的复核工作,若查出少收、漏收、多收、少抄等情况,给予当事人贰佰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下岗处理。

第十条:营销收费人员,每月一日在各自所在或集中,由外线组长分发抄表卡,大支坪外线人员在大支坪变电站集中,清太坪外线人员在所办公室集中。外线人员由各组长分配抄表地点,外线人员持分发抄表卡及自己本人的秒表台账对用户进行抄表,抄表要仔细认真,抄表卡中严禁涂改,凡有涂改者按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每月1—4日为抄表时间,5日将抄表卡交到外线组长手中,组长对抄表卡中抄见电量进行复核,再交至统计人员,计量统计人员复核后,由所指定人员进行开票,每月10—11日为集镇座收交费时间,每月20日外线抄表收费人员凭所收电费在信用社进账,由财务人员核定收电费及当月欠费。

第十二条:各营销人员应根据管片实际情况搞好电费保证金、预收电费管理工作。望各外线人员统一思想,认真搞好营销工作,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及不认真执行各项营销制度的人员,本所将按制度严肃处理,违纪严重者,由所交至公司处理。

供电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营销车间、外线组、变电站应结合本地方的气象,环境及设备情况、运行规律等制定本单位的月、季、年维护计划或全年按月份安排的维护周期表。

第二条:各营销车间,外线组、变电站应根据有关规定储备品备件,消耗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应结合具体情况备足各种合格的安全用具、仪表、防护用具和急救医药箱,定期进行试验、检查。

第四条: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工具,全所人员应掌握使用方法定期检查及演习,经常保持完好。

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油罐、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酸碱性物品等,应放置专门场所,并明确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条:负责检查排水、供水系统、取暖、通风系统、厂房及消防设施,并使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七条:储备必要的防洪防汛物资,经常对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供电全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21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43条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仿真机培训;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主可再上岗工作;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的运行、检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生产性企业和高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55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安全分析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59条安全检查。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处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62条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63条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5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6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通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的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仅限于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部分。

第68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69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1条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省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73条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4条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77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79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80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5条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86条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87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88条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国家电力公司和有关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90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二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91条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92条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93条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4、具有两级机械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94条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93条所列条件;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95条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较。

第98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99条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100条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01条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02条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行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在危险的工作。

第103条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104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105条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06条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水、火电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07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8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9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

第1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11条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12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机场供用电安全,依据《电力监管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括机场用电系统和机场供电系统在内的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机场管理机构和供电企业按照产权归属原则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承担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场用电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场根据其用电安全重要性可划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枢纽机场为特级或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干线机场为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支线机场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已建机场名单由民航管理部门定期公布。新(改、扩)建机场应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机场用电安全重要等级。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明确的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配置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同时要满足电监会有关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供电安全管理,保障机场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完善机场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机场用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开展机场供电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应当将机场供电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按照电监会有关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机场涉网继电保护定值审核备案,指导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开展定检校验和日常维护工作。

(五)协助民航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机场用电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用电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六)协助开展机场用电安全事故调查。

(七)按照电监会有关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规定要求,在重大活动期间做好机场供电保障工作。

(八)按照电监会有关供电企业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向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用电安全管理: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程、规范,配备足够数量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

(二)定期开展机场用电设施预防性试验和检修维护工作。

(三)定期开展机场用电安全评估工作,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开展机场用电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按照电监会有关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二次系统的整定、定检和日常维护工作,机场用电系统保护定值应当与机场供电系统保护定值正确配合。

(六)开展机场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应当将用电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报民航管理部门备案。

(七)及时整改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民航管理部门备案。

(八)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供电企业的供电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九)定期开展机场用电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电力设施保护,防止因外力破坏导致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度。

(一)按照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民用机场受电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二)按照电监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进网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外委高压设备(含供电线路)的运行、维护、检修和预试等工作时,应当加强对外委单位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机场用电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协商制定机场新(改、扩)建工程供电方案,方案应当满足机场在供电电源配置、供电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机场用电系统和机场供电系统的电能质量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双方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技术和管理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场规划、建设阶段用电规划。

(二)供用电安全工作规程、技术标准的更新工作。

(三)用电设备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的提供与保管。

(四)用电安全检查工作。

(五)用电安全技术培训。

(六)机场供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协调、通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与供电企业应当加强机场供用电安全信息交流:

(一)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二)相关供电电源结构调整、对机场供电产生影响的运行方式变化、用电负荷变化等信息。

(三)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加强各自产权范围内有关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保证相关供用电系统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相互通报事故或故障信息。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将影响机场安全供电的相关供电系统故障信息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机场用电系统事故信息报告民航管理部门。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电力应急工作:

(一)制定机场供电电源中断、机场用电设施故障等突发电力事件相关应急预案。

(二)定期组织开展机场突发电力事件应急演练。

(三)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抢险器材等应急救援物资。

(四)机场突发电力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机场供电系统突发电力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一)制定完善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工作。

(二)定期组织开展机场供电系统突发电力事件应急演练。

(三)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机场用电系统突发电力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掌握机场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供电企业应当对机场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调试以及外部移动应急电源接入等工作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现场工作规程,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开展自备应急电源的联试、联调工作,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及时可靠投入运行;定期向供电企业提供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资料,并为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在突发大范围停电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尽快恢复机场供电,减少因停电对飞行安全、机场运行秩序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供电企业应当建立机场突发电力事件联合应急救援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双方共同参与的突发电力事件应急联合演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推进机场供电系统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场用电系统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供电企业供电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民航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机场用电系统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因机场用电系统或机场供电系统故障,对飞行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或迫使机场临时关闭的,电力监管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机场供用电安全监管,协调解决供用电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场用电系统是指产权归属机场的35千伏及以上变配电系统、10千伏受电变配电系统和自备应急电源系统等。

(二)机场供电系统是指产权归属供电企业向机场提供电力的供电系统。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压供电管理制度

2、低压运行主管每月巡视一次,全面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和设备缺陷,确保安全运行。

3、低压运行主管每月进行一次夜间巡视,事故后对设备全面巡视一次。

4、当发生大风、雷雨、冰雪、高温时,值班人员应进行特殊巡视。

5、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记入缺陷记录薄上。

6、巡视低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打开运行的'变压器网门,不准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出配电室随手将门锁好。

7、特殊情况下,允许单独巡视低压设备的值班人员和非值班人员名单必须主管领导批准备案,并书面公布。

供电企业管理制度

根据供电企业业务特点,制度体系结构设计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制度应彼此独立、全无遗漏;制度体系应具有清晰的逻辑框架;制度之间应紧密联系与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根据供电企业的业务特点,划分了电网企业的三大核心业务,即管理资产、传送电能和服务客户。围绕这三大核心业务,有六项综合管理职能和五大支持职能。制度的内容通过对供电企业已有制度的梳理,结合同国家标准、法律的比较,制度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制度信息表、总则、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职责界面、管理内容和方法、附则和附录。同时,还应清晰地展示业务管理流程,对每个流程节点的业务指引和管理要求进行详细阐述。流程图和表单中都包含有具体的岗位信息,通过对岗位相关流程的梳理,可形成职责手册、岗位手册等。

1.制度体系的风险管控措施。

南方电网公司建立了多套比较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内控管理体系、廉政风险管理体系等。制度体系建设时,应充分考虑风险防控措施。比较简便的方法是,将这些比较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融入到制度体系中。具体做法是,在制度编制前,由风险管控部门提示各类制度应防控的业务风险及其应对原则。制度编制完成后,再由风险管控部门来对制度中的管控措施进行审核。

2.制度质量控制。

制度过程中,应组织企业负责人、战略制定部门、制度相关方共同参与制度评审。一方面通过战略承接性审查,提高了制度质量和可操作性,避免了制度起草人员的专业局限性,确保了制度对企业战略的承接;另一方面通过评审、讨论,协商接口标准,细化横向协同的业务流程,在制度出台前达成广泛共识,确保制度编制时充分考虑多方利益,避免“违法制度”、“寻租制度”、“打架制度”的出台。

3.制度体系信息化管理。

按照无纸化办公的发展趋势,纸质版的制度既不方便应用,也不利于及时更新调整。应该用信息化手段对制度体系进行管理、维护,并提供制度的扩展应用。某供电企业建设的制度管理系统,包含了制度总览、基本查询、高级检索、知识库管理、意见反馈、制度评价以及系统管理七个模块,具备的功能包括检索、查询、日常更新等基本功能,另外,还具备展示制度体系的拓扑结构、形成制度间的`引用链接关系以及建立制度与风险管控要求的对应关系等高级应用功能。

供电企业制度体系设计时应综合考虑管理目标、风险管控措施、管理的对象、体系结构和制度形式等多个管理因素,将多种管理要素转化为简单的工作要求,成为员工日常的工作标准。通过供电企业制度体系建设实践,得出以下结论:制度体系建设应围绕企业战略来建立和完善,确保各类制度具有明确、一致的管理目标;业务梳理是制度体系建设的前提,应建立制度与业务的严谨对应关系,制度体系的内部结构应该与业务固有的逻辑结构相对应;采用流程图和表格的制度展现形式,易于制度阅读,也便于后续信息系统蓝图开发;制度编制时应充分融入现代风险防控措施;应用信息化手段对制度体系进行管理、维护,能够显著提高制度的易用性,还能方便制度的扩展应用。

供电系统管理制度

1、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

2、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无人值班的变电所的门应加锁。

3、所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及性能、状态,悬挂有“完好”、“待修”、“报废”等字样的牌子;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

4、供电系统应安装漏电和过负荷保护装置,各种保护继电器装置应灵敏可靠,并由专人定期试验检查。

5、变电所要专线专用,禁止私拉乱扯电缆,禁止违章作业。

6、井下所有电器设备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例规定的防爆要求。

7、变电所安装的各种保护继电器装置应灵敏可靠,定期试验检查。

8、变电所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配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9、相关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要熟悉煤矿供电系统,有独立操作的能力。

高压供电管理制度

1、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2)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根据系统情况和操作内容进行签发。

(3)工作许可手续,可以通过工作票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4)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使工作人员受到监护人的指导与监督,以及时纠正违反安全规程的动作。

2、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停电:必须将全部设备或部分设备的电源完全断开,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2)验电:对已停电设备的进出线的`各相进行校验,确认设备无电。

(3)施工或设备检修应装设接地线: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电源侧均应三相短路接地。

(4)悬挂指示牌: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施工或检修设备的开关和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

3、安全操作规定:

(1)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变配电系统的分布、性能及操作方法。

(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电气设备操作必须由二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且对设备比较熟悉者作监护人。

(3)按设备的电压等级穿戴好绝缘劳保用品,按操作要领进行操作。

(4)送电操作程序:先合电源侧隔离开关,后合负荷侧隔离开关。

(5)停电操作程序:先拉开负荷侧隔离开关,再拉开电源侧隔离开关。

高压供电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2、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保持配电房清洁卫生。

3、保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通风,室内应急灯状况良好,墙上配挂温度计,室温控制在35℃以下。

4、室内放置有效干粉式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备上各标识牌清晰、醒目,操作工具、标识牌、警示牌、绝缘保护器材齐全。

5、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每班值班员必须认真填写《电力运行记录表》,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并把监控情况如实填写在《值班记录表》上。

6、巡查内容包括室内(变压器室)有无异声、异味等,屏上指示灯是否正常,电缆沟内是否积水,雷雨天室内是否渗水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7、配电房内严禁乱拉乱接线路,如确有需要线路改变(年度检修时),必须书面向上级报告。

8、严禁违章操作,操作及检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标识牌。

9、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