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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水管理制度(模板17篇)

时间:2023-11-28 10:38:45 作者:翰墨

规章制度是组织内部的基本法规,它为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责任义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例,供大家参考借鉴。

用水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范用水用电行为,实现开源节流,防止用水、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全体师生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务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开关、用水设施等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整修,对老化电线及时更换,对水电设施进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水用电安全。

二、各部门、各处室、各班级、每周要对室内用水用电设施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总务处,总务处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三、学校办公场所无特殊情况必须在晚22:00前熄灯,由各部门、各处室、各班级人员负责关闭,22:00以后由值班保安负责。无重大活动体育馆不得开灯,或者是如活动结束后,当事人不关灯,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元。

四、各办公室、教室责任人下班前必须在确认办公室、教室和门前走廊照明灯已经关闭后才能离开,确实做到人走灯灭,计算机、饮水机等电器均应关闭,每发现一次罚相关责任人30元;节假日期间,保安负责全校灯的关闭,如有长明灯现象,将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五、锅炉工要严格按照送水时间供水,每次洗澡完毕后值班人员应检查各浴室的水龙头是否关闭,如发现有长流水现象或里面有长明灯,每次罚款30元。禁止在浴室内洗衣服,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

六、禁止教职工私自在住宿区和公共场所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扯,违者罚款50元。私自安装,乱搭乱扯的,学校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确需要布线的,请到总务申请,由学校电工统一规范布线。

七、禁止任何人在办公场所或公共场所(如洗手间)用电炉或电炒锅做饭,如有违反,每次罚款200元。在学校生活区住宿的生活指导老师,禁止在生活区做饭,禁止使用电炉、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违禁者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外,视情节处以200~300元的罚款。

八、各宿舍、办公室空调要在适宜温度开放,如夏天在26°以上;冬天在8°以下时开空调。下班时或没有人时,一定要关好空调,否则罚责任人30元。

九、任何教职工一律不充许用学校消防水冲洗卫生,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十、总务处要经常对公共场所的水电、锅炉、浴室、食堂及生活区等处的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农村自来水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加快解决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和本级财政投资的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要指解决农村乡镇集镇、村人口的生活用水及牲畜用水的工程项目,不含农村生产用水工程项目。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或卫生部《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五条凡因开矿、建厂及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水利部门依法督促落实。

第六条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执行国家补助为辅,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参与或合作兴办农村饮水工程,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效益优先、建管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提高全民节水意识,防止水资源浪费,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地发挥效益。

第八条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发改、水利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申报建设计划。水利部门是国家投资部分的产权代表,统一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设计和审批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参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条申请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在已经批准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报告》确定的建设范围以内,在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实行优先:解决饮用水氟砷超标的项目优先,规模大、效益好、解决人数多的项目优先,通过改造现有集中供水工程并延伸管网扩大供水范围的项目优先,有解决农村学校饮水安全任务的项目优先。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保证供水水质和便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实行集中供水。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提高供水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扩大)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扩大)初步设计应由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由州水利部门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扩大)初步设计可由有乙级以下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其中总投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扩大)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呈报州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工程(扩大)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审批,并报州水利部门备案。

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编制(扩大)初步设计。总投资5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可编制实施计划表。

县发改、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规划、建设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审查审批。没有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复的工程不得列入建设计划或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到工程现场认真勘察水源,分析论证水源流量,确保水源可靠。水源水质必须通过有资质单位现场取样化验,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93)。水源可靠、水质达标的工程方可进行工程设计、申报建设计划。工程设计中必须有水源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四条进入供水管网的成品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除水源可直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工程外,集中供水工程必须设置水净化设施并确保净化后的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时必须明确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形式和管理主体,核定供水成本和水费收取标准。

第十六条在规划范围内的饮水安全不达标的乡镇和村组应向县发改部门、县水利部门申请建设饮水安全项目,县发改部门、县水利部门初审后联合向上级申报。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相关企业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县财政足额落实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地方建设投资。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投资投劳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十八条除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外,对国家投入的水利基建、以工代赈等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帐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县水利部门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质量、效益以及建后管护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工程实施前,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工程建设、工程管护和农户用水协议,落实受益群众投资投劳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权属明确、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制度落实的集中供水工程可由该项目管理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县水利部门负责监管,按计划、进度和工程实施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对村、组一级的供水工程要先落实管护办法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参与工程建设,也可直接委托管理人员建设,县水利部门负责监管并按计划、进度和实施完成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建设施工用水源、工程建设用地及补偿、施工环境的协调工作。各受益村组要自行协调好工程建设用地及农作物、林木损失等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县水利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班子,配备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法人原则上由县水利部门承担,也可按照出资比例、管理方便、群众自愿原则确定项目法人。

第二十六条投资额符合以下标准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公开招标,符合《*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应同时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总投资100万元以上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招标,招标申请书由州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饮水安全工程,招标申请书由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原则上按“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施工队伍。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饮水安全工程可由项目法人直接确定施工队伍或委托村组自建。

第二十八条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证照齐全,严禁以次充好。包工包料工程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行政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等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项目法人、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好质量关,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县水利部门、县财政部门王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县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订、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管护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请水利质监部门对工程作质量等级评定,试运行30天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检查要填写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五条年度计划项目完成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相关部门按要求整编好竣工资料,组织对每处工程进行自验,再由州相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

第三十六条正式验收由州或省相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样办法进行,抽验乡不少于项目乡的60%,被抽验乡中每乡抽验村不少于项目村的50%,抽验工程数量不少于实施计划工程总数的50%。

第三十七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由州、省验收组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并反馈到县。

第三十八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少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各乡镇和项目法人,要追究责任,限期整改。

第六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条要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确定饮水水源保护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林等工程建设。要加大治理污染力度,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水利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运营管理,切实做好全县饮水安全项目的建后管理工作。对投资规模较大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要推行公司化管理,促进供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对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点和村以下供水工程,要建立农民用水协会,也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落实管护机构。农民用水协会在县水利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交费维修、轮流管护、全天当班、确保运行”的办法进行管护。县水利部门与管理主体要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并加强监管。

第四十二条各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水源检测、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管理体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群众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必须服从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依法经营、有偿服务、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无论采取哪种管理方式,都要按规定核定供水成本,水价由物价部门核定。所收水费应首先用于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十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要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归档资料应包括工程各种技术文件、财务文件、各项规章制度、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每个季度将工程损坏检修、生产运行、用水总量、收支等情况上报县水利部门。

第四十五条当供水工程设施及供水水源遭到侵犯、破坏、污染时,应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成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对偷盗供水设施行为,按水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工程管理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供水工程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工程建成后,统一设立“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志,同时设立明白墙,将工程规模、投资、受益人数、水价及组成、管理体制及管理负责人、管理制度进行公示。

第四十八条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十条经营管理单位对无理拒交水费的用户,有权按照用水协议规定停止供水。

第五十一条对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尽责、水费征收不到位而造成损坏和报废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为做好全省“十二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到2015 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

按照优先安排解决氟超标、砷超标、血吸虫疫区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各市、县年度建设任务。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延伸集中供水管网,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一)认真抓好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批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报告》,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由市、县级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应权限于每年的4 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其中新建、技改或扩大规模达到千吨万人以上水厂(含)必须另行编制初步设计,于每年2 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审批。

(二)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 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采取引小型水库水、山泉水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

(三)建立水质检测体系。 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到“十二五”末基本建立全省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体系。各县(市、区)要科学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建立水质保障长效机制。

(四)加强技术指导。 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设计院所以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根据国家现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承担80% ;其他县,中央承担60%。地方承担的部分,省级分担50% ,其余投资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承担。各级都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抓住“十二五”期间国家加大水利投资的有利时机,加快前期工作力度,确保2015 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二)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省级财政将足额承担省级配套资金;市、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额予以落实。

(三)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各地要继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列入国家规划范围内的受益农户不再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配套资金,仅承担入户材料(入户水表及以下部分材料)费用。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所有工程都要组建项目法人,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要落实建后管理主体。(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都要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 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同时必须安装消毒设备且确保正常使用,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 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抽验,并将抽验结果及时通报全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一)落实管护主体。 县级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二)强化行业监管。 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 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四)实施扶持政策。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切实加强领导。 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省政府已将农村饮水安全覆盖率列入市、县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各级要认真组织检查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市县,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农村水厂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避免产品投放市场后,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现对车间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纯净水厂处罚。

(一)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如水中长绿苔、有异物等)根据质量投诉,每出现一次对下列各岗位人员进行处罚:

1、车间主管和分管领导每人每次罚款50元,记小过一次。

2、班长、分拣桶作特殊处理者、灌装操作人员每次罚20元,记小过一次。

3、接收桶、人工刷桶、封口、贴标、运输人员每人罚10元,记小过一次。

(二)洗桶不干净、贴标不合格、旧标不更换、封口不合格、生产日期贴标不牢、工作环境脏乱。每人每次罚50元,记小过一次。

(三)穿工作服出生产车间、上班时间做与生产无关的事、工作不细心、不认真、不按规定操作每道工序者,口罩、工作帽、工作服不按规定穿戴,个人卫生不合格者,每次罚10元,记下过一次。

(四)保管员发错和记错数量者,每次罚50元,记小过一次。

(五)不服从公司管理规定者,每人每次罚10---100,严重者或教育不改者和蓄意闹事者将给予除名,造成严重后果,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六)给企业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记小过,大过直接开除。

(七)处罚金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

二、纯净水厂奖励。

当月未出现质量问题,对下列人员给予奖励:

(一)分拣桶作特殊处理者,罐装操作人员各奖励50元。记小功一次。

(二)接收桶、刷桶、封口、运输人员每人每月奖励50元。记小功一次。

(三)记帐无差错每月奖励50元,记小功一次。

(四)生产质量高,产量高,环境卫生好,员工团结,服从领导,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和临时工作,记小功一次。

(五)未出现质量问题,在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一、按规定接受空桶,从源头控制不合格桶进入灌装。

二、根据空桶卫生情况,分类清洗,不得随意减少工艺过程。

三、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不准不洁净的桶流到下道工序,节约用水。

四、洗涤工具必须专用,保持清洁,存放在通风干燥处。

用水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供、用水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制订如下制度。

1、教育师生提高商品意识,节约用水。

2、学校配备兼职水工一名,负责管理校区供水及有关供水设备检修。

3、水是商品,学校对各户安装水表计量收费,由总务处加贴封条或标记。总务处和水工负责定期抄表并按季向用户收取水费。严禁用户在表前私自乱接水管,自行改动水表,如有偷水者是学校教职工的按200元/次补偿学校;不属学校教职工的按400元/次补偿学校,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若用户发现水表损坏,应及时报告学校派人维修更换。

4、用户用水设施房内部分由用户负责所更换的配件和材料费。

5、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出住房,应先向总务处报告,安排水工登记用水数,交清水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供水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设备,及时发现并消除漏水安全隐患,确保供水状态良好。如要停水检修,应预先通知用户。

7、各处室办公用水、教学用水,要做到人走要关水。

8、凡不系本校教职工住本校者,其水的供应采取预交定金制度,不预交定金者,立即停水。

9、对未装表的散户按家庭常住人口收取,计收标准确定办法:任意抽取一栋家属楼对8月和12月两月的用水量进行调查,取其人均用水数为未装表散户的常住人口人均数。

用水管理制度

随着教学的深化发展,工作、教学及生活等各方面设施的更新和改善,校内电用量大增。除了大量的正常用电之外,尚有不少浪费水、电的现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了合理用水、用电,杜绝浪费,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办法:

1、增强师生安全用电的意识,全体教职公共管,消除隐患,合理用水、用电,把消耗降到最低水平。

2、电工要经常检查供电线路和公共用电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校内电的正常供应。

3、各班级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班教室电灯、电风扇的使用和管理。若发现不合理用电(如:教室中无人而不关灯、不关电风扇;室内光线充足时不关灯;教室中人数少而灯使用多等),视情节轻重,每次赔偿5—30元。损坏用电设施者,应赔偿维修工料费外,还处予5—30元罚金。

4、各部门、班级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共场所及设备时,要注意安全用电、用水。使用结束时,要随手关电、关水。若失职造成事故或损失,有关人员应负经济责任。

5、各处室、各年段室、各实验室、各部门要注意电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室中无人时应关灯。下课、下班时要关灯,防止发生事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若管理不当造成事故或损失,有关人员应负经济责任。

用水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的要求,搞好场容,树立集团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各个施工队伍、施工人员都有责任节约用水,争做文明施工、安全节约用水的模范,特规定如下:。

1.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管道及设备由项目部管理。现场施工人员用水必须服从项目部正确管理。

2.施工人员必须爱护临水设施,规范使用临水设施及配件,对野蛮使用,有意破坏用水设施者一经核实,则破坏者当即离开本工地现场,项目部罚用水当事人所在施工队20xx元。

5.对现场暂时不用的阀门和敞口应及时封堵,不得有漏水、常流水现象出现。

6.认真管理消火栓及配件和其他消防器材,切勿丢失或挪作他用。在未出现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私自动用消防器材者,罚用水者500元,罚用水者所在施工单位20xx元。

用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管理制度,保证安全,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对学校办公用水用电作如下规定:

1.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应树立安全、节约用水用电意识,爱护水电设施和设备,做到人离断开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防止浪费和杜绝安全隐患。

2.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线路老化要及时更换,破旧开关及时更新,防止漏电、触电。冬季各办公室应关好门窗。

3.各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烤炉、电饭煲、微波炉、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所有用电设施必须贴有总务处签发的许可证,禁止私拉乱接。

4.禁止私人电动单车在校内使用公用电源充电。

5.凡有晚自习的年级,只允许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相应的电器。

6.各教室放学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光线很好的晴天不允许开灯。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各班电灯、电风扇等要及时开关,并注意安全。

7.特殊情况须使用空调和其它电器的须经主管校长、总务处同意。学校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患措施:定期检测水质、定期消毒、水井加盖等。

8.各办公室均应建立值日制度。负责值日的教师,下班前做到关门窗、关电源、关水阀。负责值日的行政干部要检查办公室的“三关”情况,发现违犯规定者作好记录由学校处理,水电工、校产管理员每日要对全校水电设施巡查两次,并及时维护。

农村自来水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其良性运行,依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为己有、变卖、出租或转让。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所设*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是具体负责工程维修养护单位。乡镇水管站是协调监督单位。

第四条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供水管理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推举、村民认可的办法产生,并选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做管理者,专门负责管理站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供水。

第五条供水管理站周围50米内不允许有厕所、猪圈、鸡舍、粪坑等污染源。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要负责划定管护范围,防止污染。

第六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保证管理房、机电设备、管网、水井等资产完好无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七条对确定的管理者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要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

第八条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管理者本人操作,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被指定的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要接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可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建议更换。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处要按规定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要负责井房周围环境卫生监管,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三条维修养护费用的具体分担办法是:供水滤料再生、水泵、电控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由管理处负责。管网损坏的,由村屯负责挖掘和回填土方,由管理处负责购材料焊接。用水农户室内管件及设施损坏的,由用水农户自行维修。运行期间发生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合理确定水费价格。水费价格构成包括电费、正常养护费、冬季取暖费、管理者工资等供水费用。价格产生办法,由乡镇组织村组根据实际供水费用测算,经民主讨论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供水电费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用水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889号)要求,依据县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抬高电费价格。

第十六条水费收缴的标准要公开、收支帐簿要公开,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对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对设备或管网出现故障的,能自行维修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在4小时内处理完毕。需管理处维修的,要在4小时内报告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接报告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要在12小时内到现场维修处理。

第十八条原则上连续停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超出的,乡镇主管领导要及时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按维修责任范围由责任方及时向县政府说明情况,并承诺设备恢复供水运行的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后果影响严重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供水管理站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发现私拉乱接输水管道及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由屯供水管理小组负责处理。严重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乡镇作为主管部门,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走访一次供水村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供水屯的村党总支书记要全面掌握供水运行情况。乡镇要对供水管理人员实行工资挂钩,发现问题视其情节扣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县水利局作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监督工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设备管网的运行情况,负责设备、零部件的登记建档及设备检修、供水滤料的再生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农村安全饮水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县卫生、环保等部门提出水质检测申请。县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要按计划及时向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处拨付维修管护费用,保证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县电业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并按管理范围及时维修线路及相关设备。

用水管理制度

一、安全用电、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二、水电安全工作是小学的重要工作,水电工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保证正常的水电运行,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三、未经小学同意,不准随便接线接管,确保线路管道畅通。

四、各种水电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

五、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电灯损坏,路灯不亮,要及时维修。

六、遇停电、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食堂等部门及时供应上水电。

七、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挂上警示号牌,确保安全。

八、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九、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十、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十一、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十三、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十四、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2、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5、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十五、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十六、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礼堂、宿舍楼、食堂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十七、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

十八、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用水管理制度

一、学校总务处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和饮用水。

二、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学校提供的各类用水。

三、学校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要不定期地对师生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自来水被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学校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学校的用水安全。

五、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

六、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七、学校师生要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对于无故浪费水现象,对浪费进行处罚及教育。

用水管理制度

1、幼儿园饮用水为统一供应的自来水或桶装水,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检测,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幼儿园安排专人对饮水设施及饮用水进行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定期清洗、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3、对幼儿园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4、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5、装饮用水的保温桶,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五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6、使用的饮水设施和桶装水应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7、幼儿园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幼儿园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8、在园内定期利用周计划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喝矿泉水,纯净水。

9、经常宣传相关饮用水卫生安全常识。

10、饮水设施及饮水桶必须无毒无害。接受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20xx年8月。

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

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用水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高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实现水电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计划、安全、节约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特制定本规定。

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承包商的用水、用电、用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1三期办是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协调部门,负责整个工程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技术协调工作,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商用电、用水、用汽计划及负荷分配方案,对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用水、用汽量进行统筹安排,并根据量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负责电量及水量的计量配合工作。

4.2各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施工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技术管理。

4.3管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

4.3.1供水主管道由建设单位负责敷设,引至施工区域;施工区域内管道的安装、维护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

4.3.26kv施工电源变压器一律采用箱式变电站,变压器进出线必须采用电缆,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电源至变压器高压侧,变压器装设的所有费用(高低压电缆、箱式变电站、计量装置等)由施工承包商负责。

4.3.3施工变压器的台数、安装位置与容量必须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各施工承包商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在相应区域内的变压器上引接电源,不允许跨区域用电。供电区域的变压器安装按以下原则划分:谁先进场先用电,谁负责安装该台变压器;若有几个单位同时进场,谁用电负荷最大,谁安装该台变压器。进场时间以建设单位要求为准,安装完的变压器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统一调度,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计划以建设单位批复的“用电申请单”为准,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电费除外)。对阻碍“用电申请单”执行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4.3.4厂区内用电严禁采用架空线路。

4.3.5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构造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设深度不小于0.7米;电缆沿线地面上应设置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4.3.6在施工用水、用电、用汽期间,各施工承包商负责维护各自使用的管道、线路及ii级配电箱的安全,如出现水表、汽表、电表失灵或损坏,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否则将以建设单位三期办裁定的计量为准。

4.3.7若计量水表前管道损坏漏水,应及时维修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若未及时维修,在接到监理单位和三期办通知后仍未进行抢修,当月水费按双倍收取。

5.1箱式变电站的要求:。

5.1.1箱式变电站的变压器采用油式变压器,变压器高、低压侧设有断路器,并配备相应继电保护装置。

5.1.2箱式变电站安装点应考虑有防止水淹、高空落物的措施。

5.2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5.2.1变压器、电动机(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5.2.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5.2.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5.2.4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5.2.5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5.2.6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5.2.7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2.8室内外配电线的金属管道。

5.2.9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钳工的工作平台。

5.3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竣工后,经监理公司和三期办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方可投入使用。

5.4凡需接引和变动较大的负荷时,施工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接引和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接引电源工作必须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5.5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负荷应标明名称,单向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距离超过5米的应设移动开关箱。照明、动力合一的移动刀闸箱应装设四级漏电电流保护器。

5.6施工现场所有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5.7施工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8电气设备不能超铭牌出力运行,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操作。

5.9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充足的适应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

5.10施工承包商电工应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拆、接施工用电设施。

5.11施工承包商供水母管或高压线路出现故障而影响其施工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期办,并及时找相关部门尽快消除故障或采取隔离措施。

6.1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办程序。

6.1.1申请单位填写《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申请单应标明使用地点、时间、容量。

6.1.2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上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与申请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落实有关情况(计量与送水、送电、送汽方案)。

6.1.3三期办专工对《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进行审核。

6.1.4申请单位根据落实情况编写送水、送电、送汽方案,送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查。

6.1.5三期办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批复相关方案与申请(申请单和送水、送电、送汽方案)。

6.1.6对方案进行实施。

6.2.1施工承包商提前2天填写停止用水、用电申请单,交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批。

6.2.2监理单位专工、三期办专工与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用水量和用电量。

6.2.3拆除或断开供水管线、输电线路。

6.3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如需停用或切断水、电主管线或其他单位水(电)支管(线)时,必须在停用前两天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申请报告,经三期办批准,按指定时间停用及恢复被切断的水(电)管(线),并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水(电)管(线)已恢复的'报告,由监理单位通知相关部门恢复送水、送电、送汽。

6.4三期办负责各施工承包商用水、用电价格管理,审核水电费及其差价,负责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用电、用水、用汽协议。在施工承包商办理完停电停水手续后,负责水电费结算。

6.5计量与水电费的收取。

6.5.1三期办负责建立施工承包商使用水(电)量台帐。

6.5.2三期办每月10日之前组织统一进行抄表,制成报表,各施工用电单位应及时派人到建设单位办公室在报表上签字(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当天需到建设单位办公室签字,否则算自动认可),然后报三期办核算相关费用。

6.5.3若施工、安装单位对计量有疑问,可向三期办反应,由三期办组织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6.6各施工承包商负责其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计量与收费。

7.1三期办行使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考核权,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和个人进行考核(处罚)。有关管理人员应深入工地,监督施工用电、用水、用汽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现象应责令其立即整改纠正,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给予处罚。

7.2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的有关考核按公司考核办法执行。

8.1本规定解释权属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

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用水管理制度

一、积极宣传社区建设长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四到社区”内容目的。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要求,建设和谐社区。

二、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分片检查社区用水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非法使用能源的行为。例如:私自接水、接电等。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活动,发放一些节能、生活常识宣传材料,丰富居民节能知识,提高居民节能意识。

三、做好清扫保洁员工的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员工有意识的节约能源,杜绝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四、负责清理低矮树木、花坛及公共绿地内的杂物和垃圾。保持绿地干净整洁,负责对园林浇水车辆所不及的绿化地带实施浇水,负责对社区内花坛及其他公共绿地小的破损进行修补、维护,对损绿毁绿行为进行监督。

五、负责日常监督,保障文体健身器材按使用规范投入使用,不人为损坏。负责器材、路径及周边环境卫生保洁,负责器材、路径所在范围地面的小型修补维护。

六、及时对实施社区环境,与基础实施管理维护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与信息反馈。

七、建立治安、联防、民调、群防群治,四位一体的网络,加大消防法宣传力度,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积极监督有关部门对消防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居民知情权,抓好警情通报,社情通报。

农村户籍管理制度

1、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县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农村学生,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享受农村学生原有的一切国家优惠政策待遇长期不变。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满足迁入县城和进城务工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2、对因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整村扶贫推进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农村户口家庭子女,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同时按照农村学生条件享受国家一切优惠政策待遇;在升高中、高考升学过程中,保持原来农村学生身份享受国家优惠待遇政策的条件长期不变。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把本区域内受教育人口登记变化的最新情况纳入教育统计工作之中,作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依据。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各种教育培训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教育局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4、为解决在加快学校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户改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居民子女上学难问题,教育局将在今后几年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推进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领域的建设力度。计划到xx年底将平安三中建设成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同时扩大高中教育规模,将平安一中由现在的50个班3035名学生,建设扩大为90个多班可容纳6000人规模的学校;力争xx年前,建成25所总面积达到38585m2入园幼儿4779人的学前教育体系;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由现在9个专业1356人扩大为14个专业xx人规模的学校。此外,计划于xx年9月建设一所占地3亩,可容纳学生162人的特殊教育学校。这些项目的实施建设,将极大地巩固、提高我县的“两基”水平,满足区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及提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5、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接收需要迁入的学生就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标准,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学生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6、教育局协调各乡镇、县城各社区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迁入公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7、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招生,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用水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饮用水设施要有案可查。保管员要明确设施所在地的位置及数量。

三、学校采取鼓励学生自带饮用水和学校补充一部分饮用水的方式进行管理,任何个人都不得自行经营饮用水。

四、保管员和责任人要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每月进行一次清洗。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六、消毒工作须请专业人员指导。

七、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八、定期进行除“四害”的工作,使工作区内的除“四害”的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九、责任人须对饮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十、如遇上述以外的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由学校统一安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