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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管理制度(汇总17篇)

时间:2024-02-27 09:24:04 作者:梦幻泡

与时间推移和环境改变相适应,规章制度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参考其他优秀组织的经验和做法,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特巡警大队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干部分工和职责,特别制定本制度:

1、负责对大队(中队)的日常管理,掌握全面情况,根据公司计划和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完成公司交给的保安服务及涉外工作。

2、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制定执勤方案,经常与客户单位沟通,随时了解驻勤单位的情况,检查落实各项工作的执行。

3、认真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夯实基础,加强队务管理。

4、掌握大队(中队)人员的在岗情况。

5、按计划组织大队(中队)开展保安技能训练(培训)提高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6、对保安器械进行管理,保障保安器械的完好有效使用。

7、对保安骨干进行教育和培养,提高他们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8、经常性的对保安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

9、对驻勤单位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

10、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保安员的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11、定期召开队委会总结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及时向上级反馈队伍管理信息。

12、做好考勤(每月30日前审投公司)公布审核,服装发放和保安员调配工作。

13、落实保安队伍内部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保安员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

14、副队长的'工作职责:队长不在的时候(情况下)行使队长的职责。

1、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务(服务项目),组织安排勤务,检查考核班内队员的执勤情况。

2、负责班内的学习和训练。

3、及时准确传达上级(大队、中队)的工作部署,负责全班实施各项保安服务任务(涉外工作)。

4、协助大队(中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重大(隐患)情况要及时上报。

5、组织召开班务会,布置工作,勤务讲评,思想教育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落实,做好会议记录。

6、做好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保安员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班、队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搞好队伍团结。

7、关心保安员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情况,很好的帮助解决困难和实际问题,不得抵触和打击报复。

8、负责统计考勤(每月25日前)报大队(中队),检查执勤。

特巡警大队管理制度

严格按交接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误岗、空岗、漏岗。

严格实行《员工手册》相关管理规定。

临时请假不超过3小时由保安队长批准,不超过8小时由保安部经理批准。

探亲假、婚假、丧假及事假人员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

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销假,不准代销与不销。

临时外出时,实行双人制,不得私自外出。

外出或休假期间请假人员应注意确保自身安全。

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

床位铺面保持干净平整不摆放杂物,被褥应统一要求折叠方正,床下的鞋子摆放整齐。

宿舍内设卫生监督员随脏随扫,每周六全天大扫除。

室内严禁放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品。

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室内喝酒、喧哗、打闹,以免影响其他队员休息。

室内不允许私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热水器等电器设备。

室内各班人员不准随意乱串,不准留客人住宿或让无关人员进入宿舍。

宿舍门钥匙由各班长管理,未经队长批准,不准私自家加锁、换锁或把钥匙转交他人。

必须按时接岗,不准误岗、脱岗;

每班岗必须提前半小时叫岗,督促接班人员,整理服装备勤;

接岗时做好交接,是否有通知及上级的代办事项等,警戒区域内是否正常;

领班监督各岗位警员进行交接,交接时注意观察当班设备是否正常完好;

领班必须认真填写交接记录,并详细记录本班警员执勤情况;

领班必须将执勤情况上报保安主管。

就寝时间:每晚22点之前下岗所有队员必须熄灯就寝。

备勤制度。

工作日期间控制警员外出及休假,并保证备勤率在50%以上。

节假日及重大节日期间,所有人员严禁外出,停止休假,保证备勤率在80%。

保证警戒区域内警用器械的`完好。

节假日应急制度。

在各节日之前组织全体警员进行节日动员。

全面地组织学习有关执勤消防等业务知识。

保安部负责对执勤区域内进行彻底安全检查,找出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解决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

执勤人员必须每5分钟巡视一次所辖区域,保安领班须不间断地查岗,夜间须轮流在门卫值班,并不间断查岗。

组织紧急集合及消防演练。

加强请销假制度,保证备勤率在80%。

加强区内员工、保姆、司机、民工的管理,严格检查出入证件及出门条,控制闲杂人员在区内流动。

密切注意警员思想动态,控制警员流动、保证内部稳定。

紧急集合演练方案。

紧急集合的目的。

加强纪律性和警惕性,锻练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a、每名队员在接到紧急集合的命令时,必须迅速到达集合地点;

b、集合过程中不得大声喧哗;

c、各宿舍安排值班人员;

d、每月紧急集合演练一次。

演练流程。

a、主管通知各宿舍领班,紧急集合的准确地点;

b、由主管掌握到达紧急集合地点的时间;

c、控制社区、大门等交通要道;

d、各领班集合、整理队伍;

e、主管对紧急集合进行讲评;

f、将队伍带回。

保安队负责公寓管理区域、内保人员负责公寓楼宇公共区域内24小时不间断巡视工作。

巡视人员要分区域沿指定线路进行巡视,使用巡更器进行确认。

每班下岗时应将《巡视检查记录》填写完整。

白班于每日21:00后将巡更器送交中控室下载数据,次日6:00将巡更器领出使用。夜班于每日21:00后将巡更器从中控室领出,次日6:00将巡更器送交中控室下载数据。

巡视保安员接到门岗通知有外来人员、车辆进入时,应对其进行引导。

在巡视中,遇住户应面带笑容主动问好。遇有住户车辆经过时,应主动礼让并行军礼。

遇有老年人携物应主动上前询问是否需要提供帮助,并将其护送至门口。

遇有儿童在车行道、水池边、车库等危险区域玩耍时应主动上前劝阻并与其家人联系送至安全区域。

遇有住户反映问题应认真记录并将情况通知客服部。

发现衣冠不整者、推销人员应及时劝离公寓。

对单元外施工堆料、车辆停放进行检查。

户内发生报警执行《户内安防报警处理程序》。

稽查大队值班管理制度

1、值班人员要在值班室值班,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不得擅离职守。带班班长全面负责当班的值班工作。

2、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值班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队长汇报,并及时妥善处理。

3、交接-班时,接-班人员要提前15分钟到岗接-班;交、接-班双方人员要当面交接值班情况,做好工作交接,并处理好当班卫生。

4、值班人员有事或因病不能值班时,报经队长批准后,由本人自行调换班次,并在办公室登记,严禁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5、由于本人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的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由大队主要领导批准。

垦利县油田物资稽查大队

2017年5月21日

一、总则

(一) 稽查安保工作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内保条例》及景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二) 安全保卫工作应确保景区职工、居民及游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进入景区。

(三) 稽查安保队员应经常检查消防用具、火源、电源、水源的完好与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四) 未经公司领导允许,严禁私自放行外来人员及车辆,严禁员工及外来人员在景区内开快车。

(五) 稽查安保队员应对全景区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巡逻,制止损坏花草树木、建筑、设备的行为。

(六) 严禁在景区内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嫖娼、纵火、酗酒等有损景区形象的行为发生。

(七) 稽查安保处值班人员应熟记火警、匪警电话,在值班时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情况。

二、安保队员职业道德准则

(一) 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热爱鸡公山,遵守纪律,文明执勤,忠于职守、服从指挥、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英勇果敢、不畏艰险。

(二)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景区的规章制度及保安的行业纪

律,依法执勤,秉公办事,洁身自爱,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三) 要热爱、保护、服务于游客,执勤时要着制服,先敬礼后述事,尊重他人,体现良好个人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四) 热爱鸡公山,时刻牢记以景区和游客的利益为重,忠于职守,服从指挥。

(五) 敬业爱岗、热情服务。要以景区为家,做景区人,热情周到耐心地为游客服务。

(六) 遇突发事件要讲究策略,斗智斗勇,在紧要关头、关键时刻要无所畏惧,勇敢向前,展现良好的个人职业素质。

三、六条禁令

为了加强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执勤保安的素质,特制定保安人员六条禁令如下:

(一) 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吸烟、喝酒;

(二) 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脱岗串岗;

(三) 禁止保安人员无故旷工和私自调班;

(四) 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与别人攀谈;

(五) 禁止保安人员贪污受贿,参与赌博;

(六) 禁止保安人员打架斗殴,防卫过当。

凡是违反以上禁令1至4条者罚款处理,如累犯予以辞退;违反5和6条者予以辞退。

四、对讲机使用管理办法

(一) 对讲机是公司配备给稽查安保处的工作用具,使用人员要爱惜使用,认真保管,不得违规操作、使用。

(二) 对讲机要分配到人,专人使用,专人保管。 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

(三) 对讲机不准借与稽查安保处以外的人员使用。

(四) 对讲机从发配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承担维修费用,如有损坏自行维修。

(五)建立对讲机交接使用记录。

五、稽查安保队员执勤制度

(一) 准时上岗,因故不能上岗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迟到或提前下岗。

(二) 严格交接手续,接-班者应提前10分钟到岗,交-班者应将情况及械具向接-班者交待清楚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三) 执勤必须身着保安服装、帽、肩章、领带、武装带等佩戴齐全,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接待群众投诉要言行文明,礼貌待人。

(四) 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门禁和其他有关制度,对来访者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五) 维护车辆进出秩序,防止发生事故。车辆若进入责任区,必须验证查明情况后,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得通行。

(六) 维护责任区的治安秩序,处理好一般性的治安案件。对于干扰责任区正常秩序的人员,要敢于管理劝阻。要文明执勤、以理服人,防止简单粗暴。对于破坏治安秩序,构成治安案件的,应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七) 责任区内发生刑事案件,应认真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同时报告公司领导。

(八) 责任区内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

杜绝漏洞。如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重大事故,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公司领导。

(九)拾到失物,应认真登记造册,一律上交。如失主认领要签字登记,然后写出书面材料上交备案。

(十) 在执勤巡逻或执行临时任务时,要认真填写执勤记录。对已经发生或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记录在案,以备查核。

六、稽查安保处巡逻队员制度

(一)巡逻人员应保障巡逻范围内的设施和游客安全,熟悉巡逻范围内各种物品和设备的存放位臵,发现异常,要立即查明情况,并向稽查安保处领导报告。

(二) 检查电线线路有无损坏,如有可能出现火灾,要立即报告有关人员作出妥善处理。

(三) 巡逻途中如闻到异味,听到怪声,要立即查明情况。

(四) 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应在适当的位臵上监视并立即报告。

(五) 发现偷盗、流氓、打架、闹-事等情况,应立即设法制止。如抓获犯罪分子,应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 发现火灾险情,立即采取扑救措施,并向消防部门报警。

(七) 巡逻方式要灵活多变,要固定巡逻线路与不固定巡逻线路相结合,潜伏和明巡相结合,不给罪犯以可乘之机。

(八) 做好巡逻记录。

七、稽查安保队员的管理规定

(一)保安人员执勤时要做到“五要”:要服装整洁、干净一致;

要仪容仪表严肃端庄;要认真负责,保持警惕;要文明礼貌;要依法执勤,有礼有节。

(二) 保安人员值班时要做到“五不”:不抽烟喝酒、不串岗离岗、不闲谈睡觉、不徇私舞弊、不打人骂人、不与游客争吵。

(三) 严格落实“八防”职责:防失火、防爆炸、防盗抢、防落水、防逃票、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

(四) 实行区域值班责任制,谁的区域谁负责,谁值班谁负责。

(五) 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六) 实行执勤日志制度,对执勤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重要电话、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上报、记录。

(七) 凡进入景区的人员、车辆一律实行通行证制度,无证无票或人、证不符,不得进入景区。

(八) 执勤时要保证准入车辆的通行,及时疏导大门交通。

(九) 认真执勤,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情况,妥善回答游客的提问,严格盘查可疑人员、物品,遇有突发事件、抢劫、爆炸、打人行凶等暴-力犯罪时,要敢于制止、抓捕,并进行正当防卫,合理合法使用保安权利。

(十) 妥善处理各种事务和工作关系,遇有不了解、不清楚的问题,不要乱回答,要及时请示;遇有不正常或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处理,及时汇报。不请示,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执勤人员要承担全部责任。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公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市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公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市院执法执勤用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装备处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拟定、检查并执行市院车辆管理规定,负责车辆日常管理、派遣和维修保养,制定车辆更新、采购和大修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和驾驶证年审,负责驾驶员教育、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院所有公务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和行车记录仪,利用互联网为车辆定位导航和备查,并对车辆实行分别实时在线监管。利用市院内网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行驶公里、油耗、费用等数据进行统计和监管,每半年公布一次统计数据,确保车辆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第四条市院车辆实行集中管理。行政装备处车队在确保办案和机要用车的前提下,根据用车性质、路途远近等情况,按照保证重点、优先急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用车。

第五条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准驾制度。凡驾驶本院车辆的人员,除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江苏检察机关公务车准驾证》。行政装备处负责组织公务车准驾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

第六条市院监察处是市院车辆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督察及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同时也欢迎广大干警参与监督。

第二章车辆的使用、派遣。

第七条执法执勤车辆的申请使用制式《连云港市检察院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单》,共四联。第一联存根,由用车部门存留备查;第二联交车队留存备查;第三联驾驶员出车时交门卫存留备查;第四联驾驶员随车存带,任务结束后作为报销出车补助凭证。

第八条申请用车程序:

(一)工作时间用车。

在本市区内执行办案和机要需要使用车辆的,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行装处车队审批派遣。

(二)非工作时间用车(不含节假日)。

2、节假日申请用车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三)长途用车。

1、市外本省长途用车:申请用车部门,须报经分管行装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2省外需要申请用车的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四)特殊情况应急用车。

特殊情况应急用车一律由院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审批。

(五)遇紧急情况须立即出车的,根据市内或长途情况,由有权批准的领导口头或电话通知车队或行装处先行派车,事后由用车人补办用车手续。

(六)用车审批手续办理后,应按照申请用车时间和行车路线出车用车,因故改变出车时间和出车地点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用车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改变用车时间、路线的,用车人应事先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行装处,回单位后即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七)执行任务完毕的车辆应及时回院,驾车人员及时向车队报告。

(八)收发机要文件和派驻看守所、监狱检察室值班等专项用车由车队直接安排。

第三章车辆派遣的条件。

主要是指侦防(含指挥办)、侦监、公诉、刑事执行、民行、控申、警务、案管、技术以及其它部门参与、协助办案执法工作,向上级检察院、地方党委、人大报告检察及司法工作,向政府、政协及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通报检察和司法工作。纪检案件执纪督查、管理处执法监督、人民监督员案件督察、行装车辆纠察等相关用车。

第十条应急用车范围(限海州区、连云区范围);。

1、执行重大抢先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上级安排或单位职能需要由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6、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10、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一条机要用车。

主要是指取、送涉密的机要信件、重要档案材料等,不包括取、送日常普通信件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用车。

主要是指院或上级机关组织的非执法执勤类的重大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用车。

第十三条不具备派车条件的几类情形。

1、非紧急会议和一般培训。

2、部门条线组织的一般会议、学习、检查、考核等非办案用车(注:三县、赣榆区公交费用实报实销)。

3、干警个人因私用车。

4、不得为外单位申请用车;。

第十四条乘坐执法执勤车辆的地点要求。

所有乘坐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到各类居住小区、饭店、商场等场所停靠接送,原则上在单位院内上下车。

第四章车辆维修、加油。

第十五条本院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定点单位按市政府有关采购程序选定。

第十六条行装处车队设车辆安全技术员,专门负责车辆维修等工作。车辆行驶时发生故障,维修单位难以及时到达且需紧急修理的,经向车队负责人报告后,可就近应急处理。修理费估价在3000元以上的,由行装处报请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同意后修理。

第十七条所有车辆均须到定点单位加油;长途出车须在外地加油的,由行装处车队对加油发票进行审核,驾驶人员发票必须经用车人签署方可报销。

第五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驾驶人员是指取得法定驾驶执照和市院机关公务车准驾证并承担执法执勤驾驶任务的人员。

本院驾驶员采用聘用制的模式,聘用驾驶员按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驾驶人员职责。

1、服从管理和车辆调度,执行本院的车辆管理制度。

2、承担车辆保障任务,做到安全、准点、热情、文明。

3、爱惜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车容车貌,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不带隐患上路,不开故障车。

4、学习掌握车辆与驾驶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能;学习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知识与规范,提高防范车辆事故的能力。

5、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察纪律,遵守院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交通行为规范。

1、严禁酒后驾车。

2、有强烈的职业道德观,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3、保持优良的驾驶作风,不开赌气车、霸道车,自觉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4、有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认真遵守安全行车规范,妥善处置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情况。

5、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努力增强服务能力与技巧,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6、遵守车辆停放规定。任务完成,车辆及时回场停放或到指定地点停放;不在不宜停放的社会公共场所停放。

7、随身携带驾驶证和公务车准驾证,不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不将车辆交给无公务车准驾证人员和非驾驶员驾驶。

8、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迅速抢救伤者,及时如实向所属部门领导和行装处报告情况,听从事故处置。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聘用制驾驶员年终由干部处和行装处统一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等级,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驾驶人员均享受车公里补贴,按每公里补贴0.02元,节假日驾驶员本市内出勤补贴为每日50元(享受加班补助或出差补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私自出车、酒后驾驶或执行公务驾驶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予以解聘;私自出车或酒后驾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伤害的,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规行驶被电子曝光或被交警处罚的,由驾驶人处理,罚款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保障执法办案用车中,严守办案纪律和秘密,违反规定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行政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从20元月1日起执行。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认定;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考核及对行政执法证件年审的一种行政活动。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四条本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适用范围:

( 一) 本委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 二) 隶属本委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活动的人员;

( 三) 本委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应经过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资格考试人员由政策法规处审查,经委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报名并组织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考试和领证。

第九条各处站新增加的执法人员,一律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考试合格者持执法证件方可上岗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处站审核后向政策法规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上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负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申领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 一) 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 二) 滥用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 四)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制度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系指执行行政执法任务,并具有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由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达标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二)具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执法资格证件;

(三)在市、县局组织的各种行政执法考试中无不及格记录;

(四)政治思想过硬,业务技术精良,工作作风清正,组织纪律严明,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每年组织的统一考核中无不达标情况,该执法人员将在第二年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准予参与执法活动。凡在市、县局组织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考试中不及格的人员,将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建议按有关规定暂停行政执法资格,责令其待岗学习,并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如该人员在下一次考试中仍不及格,将其调离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滥用或放弃行政执法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其他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将上报上级机关后依规定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因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有失公正,进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将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后依规定暂停其一年的行政执法资格。

七、本制度中所称暂停行政执法资格从正式通知之日起计算。

八、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本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由本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行政执法证件损坏,由本单位出具证明,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行政执法人员离职、调动,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本单位收回。

特巡警大队管理制度

1、保安服配置为:春秋、夏制服各2套、冬制服1套、肩章1副、含帽子2顶。

2、黑色皮鞋自备。

1、保安员服装春秋、夏、冬制服的使用期限均为1年。

2、保安人员对服装应爱护并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非因工作造成的损坏无法正常使用,需照价赔偿,由公司统一购买。因救灾、抢险、擒罪犯等造成的破损,可视破损程度进行更换。

1、保安人员的着装由行政部根据公司的要求,统一定款制作,并造册登记。

2、保安人员服装制作的尺寸按加大、中、小为制作标准。

1、保安人员上岗,务必统一按规定穿保安服,任何人不得特殊化,违者每次罚款5—10元。

3、新进保安人员自上岗第11天开始,务必穿保安服,违者按罚款5—10元/次处罚。

4、穿保安服时,除上衣第一粒钮扣外,其余钮扣务必扣好,保安服必须整齐干净;着便装必须得体,公共场所不得穿背心短裤。

5、保安服要妥善保管,一经丢失,要及时申领,新领保安服按成本扣除费用。

6、申领办法:本人写清姓名、工号、型号、由行政部签认后,到仓库领取,仓库员同行政部核对,扣除费用。

7、不得将保安服转借他人。将保安服转借非本厂人员企图混入者,查到后处500元以上罚款并开除。

8、穿着本公司保安服在外面从事不正当或非法行为、破坏公司名誉者,查到后处500元以上罚款并开除。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履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是指利用视音频记录设备对有关执法活动过程进行同步记录并对执法音像记录进行收集、管理、使用等工作。鼓励采用专业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记录,专业执法记录设备是指不低于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执法视音频记录设备。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以执法音像记录为基础进行的剪辑、编排、合成等制作形成的音像资料,不属于执法音像记录。

第三条对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的现场执法活动和场所,要推行全过程执法音像记录。对《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抽样取证情形;

(二)《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无法确认或拒绝确认情形;

(三)《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情形。

对以下执法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执法音像记录:

(一)当场处罚;

(二)《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现场检查、抽样取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四)《听证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允许进行的音像采集;

(五)有关投诉举报的现场受理和处置;

(六)现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七)行政许可的现场受理和办理;

(八)涉及执法的信访现场办理;

(九)参与其他部门开展的联合现场执法;

(十)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执法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有条件的可以在专门的场所对询问调查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法行为可以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或者文字作为证明的,不以执法音像记录为必要证据形式。

执法音像记录不属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要证据,如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按照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证据要求制作。

执法音像记录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采集、同步摄录、客观真实、规范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及其他职能机构承担各自开展执法音像记录采集、保存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资料的管理、使用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保障和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采购、维护升级、使用培训和执法音像记录技术支持。

第七条配备专业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办案机构一般按照不低于执法人员编制数60%的比例配备单人执法记录设备,并相应匹配执法音像记录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其他职能机构可参照比例适当配备。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设定明确时间步骤,逐步配备执法记录设备,已有配备应当向一线执法人员倾斜,确保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时有备用设备。

第八条配备的专业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及配套的传输、储存等设备的技术指标应当不低于现行执法记录设备标准,具有基本的数据加密、防止任意传输和防删除等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应用无人移动装置、无人飞行器进行执法音像记录,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数据安全、符合保密要求和隐私保护的规定。

第九条根据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应当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一般应对该执法的主要程序、过程和现场进行不间断记录,自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对预计记录期间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连续8个小时)或预计超过设备存储空间或电池容量的可不全程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环节不间断记录或者多台记录设备接续记录。

(一)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据及现场人员的活动;

(三)重要涉案财物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签署、送达法律文书和采取执法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因具体执法行为的特殊性不适于音像记录或情况紧急无法取得记录设备的,应当向采集机构负责人报告,有记录文书的在其中注明。因环境所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或者记录时间过长导致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记录,继续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应当向采集机构负责人报告,有记录文书的在其中注明。

因相关当事人拒绝、不配合或故意破坏,致使无法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应当向采集机构负责人报告,有记录文书的在其中注明。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进行音像记录。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书面申请并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已经记录的可以不保存。

第十二条执法音像记录结束后,应当在24小时内保存。无法及时保存的,在具备条件后24小时内保存。在保证数据安全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远程同步上传和云存储。

第十三条执法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记录当日起不少于2年。

作为证据使用的执法音像记录;突发性事(案)件;涉及复议、诉讼的;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提出重大异议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第十四条执法音像记录管理由实施记录的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因地制宜建立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包括配套传输设备、存储设备等)和记录资料的管理、使用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系统,对执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统一、分案分类存储并留有数据接口。

执法办案机构及有关职能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专业设备、资料,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严禁违规使用、操作和破坏执法记录设备和系统。

第十五条建立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系统应当注重执法音像记录的存储管理和大数据应用,可以与智慧监管相结合,与执法办案信息管理、日常监管等系统相关联或作为其子系统。

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适应重大执法行动或突发事件处置中协同响应和远程支持等需要,可以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以实时多点音视频通信的指挥系统和指挥中心。指挥系统应当可以覆盖本级和下级数据终端,并可以对接上级指挥系统进行音视频实时通信。

第十七条对执法音像记录,应当严格限定使用权限。因采集机构内部工作需要,超出执法人员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执法音像记录的,应当经采集机构负责人同意。因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工作需要,超出采集机构权限调阅、复制执法音像记录的.,应当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请求查阅、复制执法音像记录,参照前述规定。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调阅、复制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音像记录,其使用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遵守本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外提供执法音像记录,应当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涉及重大、复杂、敏感事项的,可以征求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匿、毁损、剪接、删改原始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记录。执法音像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发挥执法音像记录对于规范执法行为和防范执法风险的作用,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严禁违反规定采集、存储和使用执法音像记录。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并适时修订。

大队内务卫生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大队内务卫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促进大队正规化建设,加强内务卫生管理,营造一个舒适宽松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定置标准

1、大队按不同办公室配置,绘制了物品摆放定置图,请将图贴在办公室门后。(定置图附后)

2、物品要按定置图顺序依次摆放,做到整齐、美观、舒适、大方。

3、办公室内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一律清除。

(二)办公桌定置标准

1、办公桌上物品按大队统一绘制的物品摆放定置图摆放,体现顺序、方便、整洁、美观,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2、办公桌上除定置的外,不得再摆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其中台灯使用时放在中上侧,不使用时放在桌面靠墙(窗)一侧。

3、办公桌内物品摆放必须整洁。

(三)工作椅定置标准

1、工作椅随时摆在桌后侧中央,人离开办公室(在办公楼内),工作椅按座位原位放置。

2、人离开办公室短时外出,工作椅半推进办公桌下。

3、人离开办公室超过四小时或休息,工作椅完全推进或靠拢办公桌。

(四)文件资料定置标准

1、文件资料摆放入柜,要合理、整齐、美观,保持柜内清洁整齐,随时进行整理。

2、文件柜上不得摆放其他任何物品,保持柜顶整洁。

3、文件装盒必须要分类命名,以便查找。

(五)办公室内务卫生要求

1、每天上班前打扫办公室卫生,对伸手可及的地方进行打扫,做到面洁(包括地面、桌面、柜面、门、墙及办公设备等)、窗明、物整齐。

2、每周二(或按大队既定安排的时间)进行卫生大扫除,清理不常用物品将其入库入柜,打扫天花板、空调和能移动的桌、椅、沙发、柜底下以及窗台(露台)、空调主机等平日难以触及的地方,不留卫生死角。

3、平日办公室字纸篓内的垃圾不得露出,烟灰缸内不得超过一半,及时倾倒。

4、人离开办公室要对桌面进行整理,待办文件要整齐摆放在办公桌的中下侧,办公椅按定置标准摆放。

(一)物品定置标准

1、床、电视柜、书桌、鞋柜摆放做到整齐、美观、舒适、大方,除以上物品外,宿舍一般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2、床单统一,床上棉被叠四折成方块,放在床头,枕头和备用被统一折叠整齐放在衣柜的上格。

3、书桌上可在中上侧放一盏台灯、一个烟灰缸,茶(水)杯和热水器(瓶)放在衣柜搁物架上,摆放整齐,书桌内必须整洁。

4、鞋柜内鞋子按运动鞋、棉鞋、皮鞋、解放鞋、拖鞋的顺序依次摆放,外沿对齐,柜内其物品也必须摆放整齐。

(二)洗漱间定置标准

1、毛巾对折整齐挂在毛巾架上,对折口朝里,下沿整齐。

2、漱口杯可放在毛巾架上或洗漱台的两头(但必须只能放在一起),漱口杯手柄统一斜朝外,牙膏倒放在漱口杯内倾斜尾朝里,牙刷刷毛朝下与牙膏方向一致插在漱口杯内,牙刷在牙膏外。

3、洗脸盆放在水桶上,水桶提手靠外,居中放置在洗漱台下,桶(盆)内待洗衣物不得露出桶(盆)口。

4、字纸篓放置在洗漱台内侧的.墙角。

5、在洗漱间门后安装挂钩,打扫卫生用品统一挂在门后,按拖把、扫帚、刷子、抹布的顺序依次挂好。

6、其他个人用品统一放到鞋柜或床头柜内,柜面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三)衣柜定置标准

1、衣柜上格放置箱包和被子、枕头,但摆放外沿必须整齐。

2、衣柜下格摆放衣服,挂衣服按长外套、短外套、长袖衬衣、短袖衬衣、长袖t恤、短袖t恤、无袖衫、裤子(裤子必须裤脚对齐后对折在衣架上)、皮带、领带等,衣架统一由外向里挂,衣服的领口朝向必须一致。

3、其他不挂的衣服必须折叠整齐,外沿一致的叠放在下面,或者可在柜下放二到三个小贮衣塑料箱,其他衣服统一放到箱内,但贮衣箱的颜色必须一致。

(四)宿舍内务卫生要求

1、每天早上或下午起床后整理、打扫宿舍卫生,对伸手可及的地方进行打扫,倾倒字纸篓,所有物品按以上定置标准整理到位,做到面洁、窗明、物整齐。

2、每周二(或大队既定安排的时间)按办公室的标准进行卫生大扫除。

3、休息时间外,宿舍随时保持清洁、整齐,除以上定置的物品外,一律入桌入柜(包括电视、空调的遥控器)。

1、楼外公共环境卫生每天一清扫;楼内的楼梯间、走道每天上午上班后半小时和下午上班前半小时各打扫一次,走道和楼梯间的窗台每天打扫一次,楼顶和露台及水沟大扫除时打扫一次。

2、食堂每天三餐后各打扫一次,每周至少清理二次水沟。

3、公共厕所每天打扫一次,进行除臭,及时清除污渍。

4、其他房间参照以上卫生要求进行打扫。

5、打扫卫生的用品统一挂到公共厕所的门后,按宿舍内打扫用品的秩序挂好。

6、室内外墙上不得随意张贴、钉挂和涂划。

7、车辆要随时保持整洁,按车位停放,车头朝外,所有车辆车头必须在一条线上(除长车外)。

8、倡导节约随时关水,人离开房间关灯、关空调、关电视。

9、随时注意安全,人离开房间要切断所有电器的电源,并关好门、窗,严禁使用电炉及易燃易爆物品。

要严格遵守以上标准和要求,否则发现一次,每处扣目标量化考核分0.5分;连续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每处扣2分。

稽查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监察分局(站)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监察分局(站)对本级和下级及其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局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站)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互相监督。

局执法监督处具体负责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站)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分局(站)也要指定科室或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各监察分局(站)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行为、重大事项的许可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前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

(一)本局、各分局(站)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包括和外单位会签文件);

(二)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审理;

(三)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和事故案卷检查;

(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处室或监察分局(站)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其他措施。

第八条 在执法监督中,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后告知起草处室。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涉及的执法处室、分局(站)或者执法人员;

(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

(五)处理建议。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

(二)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

(五)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公务员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_执法装备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执法装备管理,确保执法装备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城管通设备、执法服装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固定电话、投诉电话、城管通、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四条市局和分局统一配置的通讯设备,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五条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根据办案的需要,分局按照要求配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音笔、电脑、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取证设备。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八条在使用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各类取证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报分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九条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网上审批、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十条使用、管理和维修电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电脑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电脑管理员负责制。

(二)禁止在电脑上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购物、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四)加强电脑防病毒管理,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处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五)电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六)保密设备按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十二条电动巡逻车(电瓶车)、执法自行车由各部门统一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要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及各项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文明行车。驾车巡查时,要注意队容风纪,严禁嬉戏打闹、追赶商贩。执法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十四条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损坏等要及时上报,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城管通手机、执法记录仪、电脑等设备明确到个人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每年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处理。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到、离职等原因,人员离开本单位的,应与分局办公室做好执法装备交接手续。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本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本部门应按照行政执法需要和相关财政管理制度要求,合理、达标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现有不达标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更新淘汰,切实保证执法工作需要。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按市政府配备标准,本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第八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九条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自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_执法装备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执法装备管理,确保执法装备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城管通设备、执法服装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固定电话、投诉电话、城管通、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四条 市局和分局统一配置的通讯设备,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五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 根据办案的需要,分局按照要求配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音笔、电脑、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取证设备。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八条 在使用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各类取证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报分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九条 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网上审批、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十条 使用、管理和维修电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电脑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电脑管理员负责制。

(二)禁止在电脑上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购物、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四)加强电脑防病毒管理,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处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五)电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六)保密设备按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十二条 电动巡逻车(电瓶车)、执法自行车由各部门统一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要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及各项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文明行车。驾车巡查时,要注意队容风纪,严禁嬉戏打闹、追赶商贩。执法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十四条 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损坏等要及时上报,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城管通手机、执法记录仪、电脑等设备明确到个人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处理。

第十九条 因工作调到、离职等原因,人员离开本单位的,应与分局办公室做好执法装备交接手续。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

根据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办发〔2016〕8号)和《莆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市直机关车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公车改革过渡期间,我局无委托代管使用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辆、保留执法执勤用车10辆。现就我局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局机关2辆(其中1辆故障待报废,停放在北高工商所院内)、执法大队1辆、12315服务台1辆、镇海工商所1辆、拱辰工商所1辆、黄石工商所1辆、新度工商所1辆、西天尾工商所1辆、北高工商所1辆。

1.主要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还可用于保障综合性执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用车需要。

2.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等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

3.能否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与使用人所在股室、单位以及人员岗位并无直接关系,应与所执行公务活动是否为执法执勤有直接联系。如在开展创城活动中,组织执法人员对街面广告进行市场监管应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可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但如果是到区委参加创城活动部署会议等,均不能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应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

1.结合干部出差审批管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用车。

2.中心城区内用车的需提前30分钟预约,中心城区外市内用车需提前2小时预约,跨市用车需提前半天预约。

3.其他事项按照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须知的通知》(莆市管〔2016〕51号)文件执行。

(二)执法执勤用车

1.局机关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2.工商所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工商所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所领导审批同意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3.执法大队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执法大队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大队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4.12315服务台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12315服务台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12315服务台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5.跨辖区执法执勤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审批外,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6.外单位借用车辆一律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7.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区局办公室可调用全局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审批程序参照上述执行)

1.办公室、各工商所、执法大队、12315服务台分别对其所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申请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对执法执勤活动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将一般公务活动纳入执法执勤活动范围,严禁随意扩大执法执勤活动界限。

3.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经书面申请、领导审批后用车期间,使用车辆股室、部门人员及负责人为车辆责任人。

1.区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区工商局机关大院,各工商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各工商所院内(镇海工商所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局机关大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放。机关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所有钥匙统一存放在局保安室车辆钥匙保管箱,待次日上班取回使用;各工商所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钥匙交由所长(负责人)指定的保管人员处保管。

2.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入库停放的,驾驶员应提前报告办公室,填写公务车辆未入库集中停放审批单(附件三),还应有用车人证明(如:车辆在外执法未按规定时间入库的,“证明人意见”由其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车辆在维修场维修的,“证明人意见”由维修场确认并盖章)。遇紧急任务未能及时入库的,应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备案。

1.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实行ic卡统一转账充值定点加油,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圈存,按月充值。加油ic卡实行一车一卡,按车号加油,加油ic卡由驾驶员负责保管,不准把卡借于他人使用。出差途中或因特殊、应急情况等需卡外临时加油的,应提前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由车辆随行人员证明方能报销(原则上不做临时加油)。

2.驾驶员将本车的ic加油卡转于他车加油或将油料抽出作为他用等“偷油”行为,除按规定追回相应损失外,将按“偷油”金额的十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实行公里油耗公示,驾驶人员必须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行驶公里数和汽油使用量,送办公室登记后统一公示。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和补贴。

1.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报修建议。车辆维修一律在区局确定的市直机关定点的厂家进行维修。

局机关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将维修厂维修预算单报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驾驶员经手,报办公室主任、财装核准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

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将维修厂维修预算单报各工商所所长(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驾驶员经手,报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负责人、财装核准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

2.车辆维修期间,除办公室统一调配行车或另行安排工作任务外,驾驶员应在修理厂跟踪车辆修理进度和维修质量。

3.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在应急情况或本市以外发生临时故障需要维修的,驾驶员必须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报销应由随车人员证明方可报销。

1.由局领导、办公室、人教股、财装、机关党委等人员组成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查组,通过车辆定位gps、查询车辆充值加油明细、查询车辆入库登记、查询财务等,对车辆使用报批情况、充值加油情况、入库集中停放情况、定点维修情况、公里油耗情况、值班情况、驾驶员请销假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备用钥匙应留在办公室备案,以便公里油耗情况和安全情况督查,以及紧急情况应急处理。

1.驾驶员出差补助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2.为避免重复报销,驾驶员出差补助应由驾驶员根据派车单按月累计报销,用车股室、部门不再将其作为出差人员同单报销。局领导未带分管股室、部门人员出差的,其出差补贴由驾驶员一并造册报销。

3.驾驶员出差补助应有办公室车辆管理人证明方可报销。

1.车辆使用不按规定实行审批手续或车辆不按规定实行集中入库停放的,视为擅自出车。擅自出车的驾驶员被局内部督查发现的当年度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罚款800元;累计两次给予罚款2000元;累计三次劳动派遣人员直接给予辞退,并取消当年度各项奖金。正式职工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给予严肃处理。被市纪委等部门发现并通报的,不论次数,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对擅自动用车辆造成车辆事故的,其车辆损坏的修理费用和事故责任一律由本人承担;造成车辆丢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2.车辆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行驶审批路线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对用车人在用车途中擅自更改行驶路线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前往。对擅自改变行驶审批路线被市纪委等部门发现并通报的,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同时对车辆使用人(包括车辆使用申请股室、部门负责人和同行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驾驶员违反规定不履行车辆报修程序或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其维修费用自理,财务不予报销。

4.驾驶员应当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切实维护和保养好车辆,严禁酒后驾车或开“英雄车”、“特权车”和“霸王车”,对违章驾驶、违章停放被处罚的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因执法等特殊公务酌情给予处理);对用车人要求在违停地点停靠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停车;对不爱护车辆,主观上造成车辆损坏的(经修理厂认定),视车辆损坏情况,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其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驾驶员不得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一经发现,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其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局干部职工未经批准擅自驾驶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除按规定给予处分外,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其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6.上述涉及罚款或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一律在当事人工资、各类奖金或财务报销款项中直接扣除。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执行,原有通知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今后政策另有调整的,将另行通知执行。

1.荔城区工商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申请表

2.荔城区工商局执法执勤用车申请表

3.荔城区工商局执法执勤用车未入库集中停放审批单

卫生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文书管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实现卫生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对象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      文书格式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制,需加盖印章的文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提前加盖。

三、      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管理, 建立文书领取和发放台帐,如实记录领取和发放时间、数量、文书编号、经办人等内容。各种文书编号、文号必须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进行。

四、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定期送交稽查部门保存。

五、      各监督科室(队)使用的执法文书不得混用、改作它用、缺页、丢号,并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完整,防止遗失和损毁。

六、      文书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做补救处理,重要文书丢失应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处。

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如归档时间、案卷装订、目录书写、资料编号、登记保管、借阅、移交、销毁等,参照公文类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八、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要求:

(一)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一户一卷,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一卷;

(二)各种执法文书必须使用钢笔(蓝黑墨水)、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五)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统一使用档案管理部门监制的档案卷盒、封页、目录。

九、      稽查部门对各监督科室(队)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书写质量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提出改正意见。

十、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科室(队)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科室(队)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统一印制和制作文书的;

(二)对文书发放和使用管理不善的;

(三)不按规定审查文书使用情况的;

(四)对文书不按期归档的;

(五)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填制文书的。

十一、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法定程序制作文书的;

(二)滥用文书、弄虚作假制作文书的;

(三)文书填制不规范的;

(四)填制文书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

(五)应署名的文书不载明真实姓名和应填写执法证号未填写的;

(六)文书档案建立不规范的;

(七)其他违反文书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         因文书管理、使用不当或监督不力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十三、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人员准入管理制度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适用范围: 

(一)本局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二)隶属本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活动的人员;     

(三)本局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滥用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四)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葫芦岛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葫芦岛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的,应当参加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离岗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结束前应当进行闭卷考试。

培训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三)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十五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葫芦岛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葫芦岛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成绩;

(三)葫芦岛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公示表;

(四)行政执法部门的“三定方案、编制证明”;

(五)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执法岗位证明及年度个人工作考核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行政执法部门审核;

(三)市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经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法制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3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 执法证

第十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省以上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领取证件情况报送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套印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印章,并加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钢印。

第二十一条  执法证由行政执法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申领请求,市政府法制部门核发。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的,行政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报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岗位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后,申请换发执法证,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换发。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声明作废,向市级政府法制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后,重新办理执法证。

第二十五条  执法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申领执法证,原执法证由行政执法部门统一收回。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执法证由行政执法部门统一收回。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持证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市级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行政执法培训;

(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不得有饮酒、嬉闹、赌博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二)态度粗暴,野蛮执法;

(三)执法不公,随意执法;

(四)推诿拖延,效率低下;

(五)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对依法进行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二)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

(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暂扣、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无效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三)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四)擅自使用罚没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罚没物品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

(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七)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自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之日起3日内通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和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收缴或者提请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被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四十三条 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所在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义乌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义乌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三、 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一)统一标志。所有交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要按行业有关规定格式喷涂执法车辆标志图案。

(二)统一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回单位停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法定节假日期间,除计划安排的值班用车外,其余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点,无故不得动用封存车辆,如确需动用封存车辆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的同意。

(三)统一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统一保养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各单位要按规定明确车辆保养或车辆修理点,原则上不得在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保养或维修。驾驶员应根据车况提出维护保养或车辆修理要求,由单位统一开出维修(保养)委托单,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要严格按委托单上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四、车辆费用的报销和结算。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维护保养费、保险费等车辆费用实行按月报销。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由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或指定人员统一进行结算,驾驶员不得经办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的结算手续。

五、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确保执法执勤公务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车辆;

(三)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用于上下班、一般性公务活动及其他私用行为;

(五)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七)转移、转嫁执法执勤用车费用;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 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执法执勤用车行驶安全。严禁将车辆交给或借给他人使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如因违章违法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七、执法执勤用车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先作应急处理,迅速与单位联系,事后要提交事故报告。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司法机关查处外,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解聘处理。因应急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八、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报废处置须按严格规定程序执行,并及时办妥有关报废、资产注销手续。

九、车辆费用的公开。各相关单位每月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单位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车辆费用,接受群众监督。车辆费用要按单车进行核算和公开,公开情况要细化到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项目,并同时公开项目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以及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行车油耗等车辆运行数据。

十、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公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市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公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市院执法执勤用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装备处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拟定、检查并执行市院车辆管理规定,负责车辆日常管理、派遣和维修保养,制定车辆更新、采购和大修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和驾驶证年审,负责驾驶员教育、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院所有公务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和行车记录仪,利用互联网为车辆定位导航和备查,并对车辆实行分别实时在线监管。利用市院内网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行驶公里、油耗、费用等数据进行统计和监管,每半年公布一次统计数据,确保车辆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第四条 市院车辆实行集中管理。行政装备处车队在确保办案和机要用车的前提下,根据用车性质、路途远近等情况,按照保证重点、优先急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用车。

第五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准驾制度。凡驾驶本院车辆的人员,除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江苏检察机关公务车准驾证》。行政装备处负责组织公务车准驾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

第六条 市院监察处是市院车辆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督察及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同时也欢迎广大干警参与监督。

第七条 执法执勤车辆的申请使用制式《连云港市检察院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单》,共四联。第一联存根,由用车部门存留备查;第二联交车队留存备查;第三联驾驶员出车时交门卫存留备查;第四联驾驶员随车存带,任务结束后作为报销出车补助凭证。

第八条 申请用车程序:

(一)工作时间用车

在本市区内执行办案和机要需要使用车辆的,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行装处车队审批派遣。

(二)非工作时间用车(不含节假日)

2、节假日申请用车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三)长途用车

1、市外本省长途用车:申请用车部门,须报经分管行装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2省外需要申请用车的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四) 特殊情况应急用车

特殊情况应急用车一律由院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审批。

(五) 遇紧急情况须立即出车的,根据市内或长途情况,由有权批准的领导口头或电话通知车队或行装处先行派车,事后由用车人补办用车手续。

(六) 用车审批手续办理后,应按照申请用车时间和行车路线出车用车,因故改变出车时间和出车地点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用车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改变用车时间、路线的,用车人应事先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行装处,回单位后即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七) 执行任务完毕的车辆应及时回院,驾车人员及时向车队报告。

(八) 收发机要文件和派驻看守所、监狱检察室值班等专项用车由车队直接安排。

第九条 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

主要是指侦防(含指挥办)、侦监、公诉、刑事执行、民行、控申、警务、案管、技术以及其它部门参与、协助办案执法工作,向上级检察院、地方党委、人大报告检察及司法工作,向政府、政协及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通报检察和司法工作。纪检案件执纪督查、管理处执法监督、人民监督员案件督察、行装车辆纠察等相关用车。

第十条 应急用车范围(限海州区、连云区范围);

1、执行重大抢先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上级安排或单位职能需要由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6、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10、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一条 机要用车

主要是指取、送涉密的机要信件、重要档案材料等,不包括取、送日常普通信件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用车

主要是指院或上级机关组织的非执法执勤类的重大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用车

第十三条 不具备派车条件的几类情形

1、非紧急会议和一般培训

2、部门条线组织的一般会议、学习、检查、考核等非办案用车(注:三县、赣榆区公交费用实报实销)。

3、干警个人因私用车

4、不得为外单位申请用车;

第十四条 乘坐执法执勤车辆的地点要求

所有乘坐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到各类居住小区、饭店、商场等场所停靠接送,原则上在单位院内上下车。

第十五条 本院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定点单位按市政府有关采购程序选定。

第十六条 行装处车队设车辆安全技术员,专门负责车辆维修等工作。车辆行驶时发生故障,维修单位难以及时到达且需紧急修理的,经向车队负责人报告后,可就近应急处理。修理费估价在3000元以上的,由行装处报请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同意后修理。

第十七条 所有车辆均须到定点单位加油;长途出车须在外地加油的,由行装处车队对加油发票进行审核,驾驶人员发票必须经用车人签署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人员是指取得法定驾驶执照和市院机关公务车准驾证并承担执法执勤驾驶任务的人员。

本院驾驶员采用聘用制的模式,聘用驾驶员按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驾驶人员职责

1、服从管理和车辆调度,执行本院的车辆管理制度。

2、承担车辆保障任务,做到安全、准点、热情、文明。

3、爱惜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车容车貌,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不带隐患上路,不开故障车。

4、学习掌握车辆与驾驶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能;学习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知识与规范,提高防范车辆事故的能力。

5、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察纪律,遵守院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交通行为规范

1、严禁酒后驾车。

2、有强烈的职业道德观,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3、保持优良的驾驶作风,不开赌气车、霸道车,自觉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4、有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认真遵守安全行车规范,妥善处置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情况。

5、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努力增强服务能力与技巧,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6、遵守车辆停放规定。任务完成,车辆及时回场停放或到指定地点停放;不在不宜停放的社会公共场所停放。

7、随身携带驾驶证和公务车准驾证,不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不将车辆交给无公务车准驾证人员和非驾驶员驾驶。

8、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迅速抢救伤者,及时如实向所属部门领导和行装处报告情况,听从事故处置。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驾驶员年终由干部处和行装处统一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等级,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员均享受车公里补贴,按每公里补贴0.02元,节假日驾驶员本市内出勤补贴为每日50元(享受加班补助或出差补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私自出车、酒后驾驶或执行公务驾驶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予以解聘;私自出车或酒后驾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伤害的,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规行驶被电子曝光或被交警处罚的,由驾驶人处理,罚款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保障执法办案用车中,严守办案纪律和秘密,违反规定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行政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