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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价改革方案(优质12篇)

时间:2024-03-16 00:10:05 作者: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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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专家指出,农业是我国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但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能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国办意见的出台,对于节约农田用水、维护国家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最大的亮点是综合施策,即通过农田水利工程节水、管理节水、价格节水、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以及技术节水等手段的协同推进,来共同促进农业节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司相关工作人员说。

意见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农业是用水大户,约占全社会用水总量六成以上。目前我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32,与发达国家已达0.7以上的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水平有一定差距。”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差距的背后,一方面与我国相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当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不健全分不开。

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但由于相当多农田水利缺少计量、水权制度缺乏,能够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机制还不健全,造成我国一些地方农业用水“水龙头拧不紧”的后果。记者在采访中就发现,由于目前全国农业水费平均每亩地不到0.1元,只是成本的1/3,而且实收率不到一半。偏低的水价,带来很多地方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大水漫灌不心疼”的心理。

针对这一现状,意见提出,要通过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农业水权制度等手段来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提出要通过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此外,针对地下水超采现状,意见还特别提出对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记者了解到,受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国地表水利用状况趋于紧张,地下水超采现象日益严重。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地下水超采区总面积约3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三个江苏省的面积,由此带来地面沉降、房屋开裂、海水入侵等生态环境问题,而一些地方地下水超采已达深层承压水,这类地下水回补需要很长时间,极难恢复。

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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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调研报告

今年我镇根据县里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成立了渣津镇苏区堰农业管理中心,并挂牌办公。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1、成立农业水价改革机构,配齐配足灌区管理人员。在水价综合改革启动之前,苏区堰东、西干渠只有4人负责日常管理及维养,由于两条干渠线路长,管理人员待遇水平低,常年来渠道未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农田灌溉用水无法合理进行利用,水资源存在严重浪费。经过此次水价综合改革,专门成立了苏区堰农业管理中心,管理人员由原来的4人增加至10人,建立健全相关长效管护机制,明确了职责分工及履职标准,制定了农田灌溉用水时间安排表,做到水资源合理利用,相关设施设备专人定期养护。

2、合理制定农业水价标准,引导农户自行缴纳水费。苏区堰灌区建成以来,从大集体时期至今,一直延续水费收缴的惯例,但近十几年间,农户水费收缴意识逐渐淡薄,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为了不影响灌区正常使用,相关村委会自行从集体经济中补交水费以支持灌区正常运转,对村里财政压力带来了一定的负担。通过此次水价综合改革后,为彻底打破农户拒缴水费的观念,经镇村两级多次协商,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明确水价收缴标准,并多次到组召开村民座谈会,认真讲解水费收缴的重要性,传达灌输农户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思想理念,今年涉及水价综合改革的4个行政村相关农户自觉配合村两委完成了水费收缴。

3、全力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完善灌区基础设施建设。苏区堰东、西干渠受地形影响,绝大部分地段渠道沿山边修建,虽然干渠进行硬化处理,但由于落差小,硬化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导致部分地段农田无法进行灌溉,加上每年汛期时常出现山体滑坡现象,渠道易造成损毁堵塞。通过此次水价综合改革,在上级水利部门的支持下,争取市水利局资金4万元对东干渠渠道进行加固,争取县水利局39万元资金对10座损坏闸门进行更换及新建水车村检公潭提灌站管理房并更换设备。

三、

工作意见和建议。

1、加快苏区堰灌区东干渠部分渠道过高及支渠工程改造。目前灌区支渠部分地段渠道过高,渠水无法通过,影响农户农田灌溉及其龙坪村境内灌区支渠多为土渠,渗漏损失较为严重,加快以上设施进行改造,对于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节约用水、推进水价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建议推行“终端水价”制度。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水价,合理确定农民用水价格,这样即可增加水价的透明度,也可有效避免各种形式的乱加价、乱搭车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减轻农民负担。

3、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水价改革工作。修水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目前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整体基础较为薄弱,比如苏区堰灌区由于建造时间久,62年来一直延续水费收缴惯例,相关地区群众服从意识较高,相对来说较容易推行此项工作,但对于其他地区群众来说这是个新鲜的事物,思想观念无法短时间扭转过来,短时间内不利于水价改革工作的推行。建议加强水价改革工作宣传并在试点地区做出成果之后再逐步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农业水价改革管护协议范文优选

依据《xxx水法》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

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今后新、改、扩建项目,先向水务部门报送节水措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才批准建设,项目完工后,对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准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时,以生产工艺达到省规定的取水定额要求为标准;对新建居民生活用水、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用水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现有非节水型器具改造,对现有居民住宅供水计量设施全部实行户表外移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供水企业和用户承担,对新建居民住宅要严格按照“供水计量设施户外设置”的要求进行建设。

推广抗旱,优质农作物品种,推广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高效节水农业配套技术,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管理,总量控制,实行节奖超罚的制度,适时开征农业水资源费,由工程节水向制度节水转变。

突出抓好水权分配,定额制定、结构调整、计量监测和制度建设,通过用水制度改革,建立与用水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大力开展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项目取水先期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通过后方能由项目主管部门立项。调整我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空间布局,切实做到以水定产业,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发展,确保用水安全,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

鼓励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汛期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优先利用浅层地下水,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综合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此后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合理设置。

建筑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设施,都必须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没有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也要完善再生水配套设施。

《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正式实施。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到2025年,基本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农业水价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一)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各地要根据灌区实际情况,按照“有利节水、有利计量、方便管理”原则,科学设置计量点,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需在指定位置补充安装计量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计量设施的安装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于已实施节水改造的灌区,在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配套安装计量设施,在高效节水灌溉管道进口设置水表,实行计量供水,计量到斗口,有条件的计量到户。地下水超采地区要在3-5年内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结合灌区改造和节水灌溉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大、中型灌区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同步实施信息化建设,在取水口和主要分水口建设取水量监测、图像或视频监控、网络通信等设施。根据灌区工程渠道输水方式(渠道或管道),采用相应的流量监测设备。流量监测设备的选型要结合地形地貌、渠线布置及供电情况确定。(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1.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以大中型灌区为重点,按照先大型灌区再中型灌区、先重点中型灌区再一般中型灌区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严格实行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分批推进农业取水许可管理。2018年底前,完成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实现用水计划等日常监督管理;2020年底前,全面实施农业取水许可管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

2.探索建立农业水权确权和转让机制。总结省水权试点工作经验,结合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和农业取水计量监测、农业节水评估等工作,摸清农业用水现状,核定农业合理取水量,确定农业水权。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以东江流域范围内相关地市为重点,探索开展农业水权交易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

(三)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涉及农业供水的水库、灌区主干渠以及田间毛渠等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完善供水管网建设,明确管护责任人,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水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使用范围以及监督检查措施等。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建立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倾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

(四)探索终端用水管理新模式。

1.加强基层水利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明确负责基层水利服务的具体机构,结合功能、任务和工作需要等情况科学设置岗位,配备必要人员。根据基层水利服务范围、工作人员数量、管理的水利工程数量和类型、技术服务任务等情况合理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加强和规范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对水管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各类专业队伍等的业务培训。(责任单位:省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

2.推进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力争2018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改革任务。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类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途经,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形成一批覆盖不同工程类型、不同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示范工程,加快建立多元化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形成有利于农田水利发展的建设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

(五)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与当地水资源相匹配的作物种植结构和种植制度。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节水措施,提升水资源利用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水利厅)。

(六)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明确水价定价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2.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加强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渠系节水改造腾出价格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原则上达到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3.探索实行农业分类水价。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厅)。

4.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制度。根据全省农业用水定额核定各地农业用水总量,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定额。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5.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加强地下水管理保护,合理制定地下水收费标准和用水限额。多措并举提高地下水用水成本,使其价格高于当地地表水,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用水价格要有利于采补平衡和地下水生态改善,且要率先调整到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七)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各地在完善水价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包括明确补贴对象、制定补贴标准、确定补贴方式与程序、落实补贴资金来源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

2.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节水奖励机制,重点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积极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上级补助的有关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制定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重点任务积极推进,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责任,着力增强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跟踪分析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

(二)明确工作进度。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各地要在每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

(三)加强舆论宣传。认真做好政策解读,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农村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义,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

农业水价改革管护协议范文优选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关系农业农村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是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破解农业用水供需矛盾的有力途径。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办发〔x〕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大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坚持综合施策、供需统筹、因地制宜,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管护主体明确。农业灌溉工程良性运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广泛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

根据《x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农业水价实行分级管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区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价格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加强成本监审,每3-5年进行一次农业供水成本监审,根据监审结果适时调整农业水价。小型水利设施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区水务部门结合各镇(街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用水环节上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农业灌溉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按照省级行业用水标准和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节约用水。鼓励各镇(街道)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昼夜分时水价、丰枯季节水价。

制定具体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办法,建立与节约用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与运行维护成本差额部分进行财政补贴。灌区补贴资金及小型水利工程补贴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具体比例由区水利部门和各镇(街道)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在农业灌溉定额内完成节水任务的用水户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水务部门确定。节水量由用水户申报,供水单位审核、区水利和财政部门核定。

区级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积极推行现代测量技术,尽快规范和补齐计量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坚持按量计费,引水终端设置计量设施,便于群众监督。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以全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省级行业用水定额、用水户近三年用水量情况和灌溉面积将水权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积极完善水权交易工作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9.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建立区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镇(街道)倾斜。同时,各镇(街道)要足额落实灌区公益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农业供水。

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适度调减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的高耗水作物面积。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深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受益农户等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加强农田水价管理,灌区要建立水费收缴监管信息平台,严肃水价纪律,规范用水秩序。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持续推进灌区“管养分离、事企分离、定岗定员、减员增效”改革,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建立健全维修养护队伍。

区上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水务、财政、农业、国土、物价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业改革重点任务,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细化分解工作方案,推动工作落实。物价部门负责做好成本监审,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农业水价调整方案,做好水价政策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各类资金,保障农业水价改革资金需求;水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农业部门负责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型农业生产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抽调成员单位业务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镇(街道)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进行通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要通报表扬,对改革滞后的要督促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相关纪律要求严肃追责。各镇(街道)要在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农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调研报告

晨晖农庄位于都昌县春桥乡,成立于2012年,是专业从事有机农业生产和农村休闲体验的现代农业企业,农庄两期规划种养面积约4000亩(1期3000亩,2期1000亩),主要种植作物有果蔬种植区1700亩,饲养区800亩,水产品养殖区300亩,被评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江西省休闲旅游示范点,并获得多项荣誉和国内外考察团的好评。农庄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及计量设施基本完善,水源工程运行情况良好。灌溉水源工程,根据园区实际情况采取机井提水、水塘提水、水库自流等多种方式进行节水灌溉。

二、主要做法。

一是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根据《江西省推进设施园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并为进一步做好设施园区的水价改革工作根据晨晖农庄的实际情况,成立了以园区总经理彭习华为组长的水价改革团队,水利局技术人员和所在乡镇水务站站长参与。

二是参加了县级领导小组召开了水价改革工作动员会,学习了水价改革的相关政策和主要工作内容。

三是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并在园区设置了专门的水价综合改革办公室,安排了单独的档案柜,用于水价改革资料的收集存档。

四是聘请了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了都昌县晨晖农场设施园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计量设施是实现园区总量控制、农作物定额灌溉和计量收费的前提,下一步工作准备结合晨晖农庄的节水工程,完善计量设施,提高园区的用水管理,目前已经安装完成了一处。

六是制定了维修养护制度,园区的维修养护由晨晖有限公司自行负责,维修经费也由公司负责,根据维养制度,建立了维养台账,台账能反映何时何人维养何处。

七是制定了节水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园区的节水工作,制定晨晖农庄节水制度,制度明确作物灌溉实行定额管理,加强节水宣传,明确晨晖农庄的节水目标,并进一步加强园区用水计量的管理。

八是宣传示范,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强化节水教育,引导全民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水意识,我们在晨晖农庄采取悬挂宣传横幅、树立宣传展示牌,宣传培训并邀请了江西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节水宣传。

三、

工作意见和建议。

设施农业园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应强化管护主体,淡化技术指标,建立起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物业化的供用水组织,化繁为简,淡化改革中关于节水奖励、计量设施、节水措施等技术指标。

2020年10月23日。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出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能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三)总体目标。用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四)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五)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六)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建立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七)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适度调减存在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等问题的水资源短缺地区高耗水作物面积。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八)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九)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十)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十一)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十二)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三)建立节水奖励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十四)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五、保障措施。

(十五)落实地方责任。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具备条件的要适时予以推广。

(十六)加强指导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农业方案】潼南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过开展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将财政投入农业产业项目资金部分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建立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财政投入农业产业新机制,财政资金效益发挥更加充分;建立长效的持续稳定增收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民增收渠道更加丰富。

股权化改革以建卡贫困户脱贫为出发点,首先考虑建卡贫困户的利益,同时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利益。即要尊重建卡贫困户利益,又要调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参与股权化改革的积极性。充分考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较弱、农户参与企业经济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的特殊性,股权量化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股权收益试行固定标准。对农民合作社财政农业项目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考虑合作社与其成员利益联结机制,股权收益实行市场化运作。扶贫、农业、林业、水务、合作经济联社等各部门从总体上把握原则,指导和监督股权化改革工作的实施,镇街是股权化改革工作责任主体,具体组织股权化改革项目实施。股权化改革重点支持我区五大主导产业,以培养壮大产业为目的,本着镇街、村社、农户和经营主体自愿申报的原则,有多少实施多少。市级财政安排到我区扶贫办、区农委、区林业局、区水务、区合作经济联社局等部门的涉农产业发展资金和围绕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

资金。

50%。

用于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

全区范围内。

2016。

1

2017。

12。

31。

日。

财政资金投入到农业企业的补助项目(对农民直接补贴、土地整治、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家庭农场补助、贷款贴息补助项目除外)的

50%。

5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0%。

农民持股。

40%。

10%。

合作社领办者持股。

30%。

其余成员持股。

60%。

成员持股部分量化时向建卡贫困户倾斜。

持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参与实施项目的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项目期限为

10。

年。项目存续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不得要求退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按持股金额

6%/。

年的标准实行“固定”分红。分红时间从项目验收完毕后财政补助资金最后拨付完的时间起计算,以整年度计算。分红时限为项目续存期,兑现情况必须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分红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不得进行二次分配,不得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农业企业股权部分,成员内部之间可以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股份不能转让,项目续存到期后,农业企业按持股比例原值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量化到成员区相关部门、各镇街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各镇街要落实专人负责,摸清本辖区内自愿实施股权化改革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各镇组织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向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区政府备案,同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区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和方案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后作出批复,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股权化改革。批复下达后,按照上报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区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要求,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区相关部门要做好实施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建卡贫困户股权收益到位情况,确保股权改革成效;做好股权化改革总结及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收集改革有关建议,调整完善方案,逐步推广。区相关部门、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建工作组,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紧抓好。项目村要尽快成立由村社干部、社员代表、党员代表组成的股权化改革工作小组,区相关部门要做好股权改革工作的指导、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要对股权改革工作的任务、原则、工作内容等进行广泛宣传,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有效引导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申报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项目工作各镇街要结合工作实际,把握工作节奏,强力推进,做好产业核定、资金核定、时间核定,实施好对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审核监督,村级要成立由镇街干部、村两委、社员代表等组成资金监督小组。区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区政府报送资金安排、工作进度等情况。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做好股权化改革工作督导,确保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农业水价改革管护协议范文优选

甲方:乙方:

根据《xxx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项目所在地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职工集资住宅楼供水设备供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工程名称: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职工集资住宅楼。

工程地点:新疆乌鲁木齐仓房沟路12号。

工程内容与范围: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职工集资住宅楼变频供水设备供货、验收通过。

包料、包环境影响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包保修、总价确定不变。(本合同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内全部设备、材料、零部件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将本合同设备调试使用正常且无故障,并通过整体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

1、本合同单价、总价款中均已包括全部设备及其配套材料的购买、运输(包括二次三次…搬运)、调试、检查、验收、保险、装卸、税金、保修等一切可预见、不可预见的。

2、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约定货物全部到达甲方工地并搬卸至指定地点后,乙方通知甲方、监理方、总包方按合同要求现场验收,在规格型号、设备及零部件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相符并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75%,即人民币:316800元,大写:叁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84480元,大写:捌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及扣款问题,甲方支付乙方。

3、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合法税票。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包装破损及其引起的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并及时处理。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物资的增补、替换等情况,由乙方自行处理增补、替换问题并直接运抵现场,同时应当增补所有需要的资料,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货到工地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监理与施工单位,对货物进行初验,如不符合报价清单中所列设备,乙方必须及时更换、并且不能影响甲方的施工进度,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初验合格,经甲方同意后,开始装卸。

5、供水设备应保证通过自来水公司的验收,如果由于乙方供水设备的任何原因造成自来水公司不予供水,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乙方对本合同范围内材料、设备质量和施工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职工集资住宅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提供维修,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甲方有权另行选择维修单位替代维修,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直接在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2、保修期内出现使用故障,如果属于设备、零部件、材料等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及时免费更换,不得拖延;如果属于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及时进行免费彻底返工处理,不得拖延。如故障非乙方原因造成,需调换的设备或零部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维修。

1、甲方交付与本合同相关的设计及变更图纸一套给乙方,同时与甲方进行了现场交底。

2、乙方供货到达现场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政府主管部门的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口材料的等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3、为了确保本合同设备安全运转,正常运行、维护,乙方必须提供所需的全部技术、数据等材料给甲方。

4、乙方根据甲方工期要求制作供货工期进度计规划控制表,保证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5、乙方交付工程时,应当交付与设备相关的备品、备件及与设备运行相关的配套技术软件和知识产权。

6、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给甲方提供的报价清单。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支付乙方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产品不论何种原因(包括设计、材料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如甲方要求无条件换货的,乙方应当无条件执行,因换货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换货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交房迟延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如甲方要求退货并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立即退付甲方已付款,并将退货产品从接到退货通知后一日内清理出场,否则,造成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甲方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当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5%支付甲方违约金;甲方不再需要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立即退付甲方已付款,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

(3)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将直接在未付款和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另行支付。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起生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时间:时间: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出台

专家指出,农业是我国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但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能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国办意见的出台,对于节约农田用水、维护国家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最大的亮点是综合施策,即通过农田水利工程节水、管理节水、价格节水、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以及技术节水等手段的协同推进,来共同促进农业节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司相关工作人员说。

意见提出,用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农业是用水大户,约占全社会用水总量六成以上。目前我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32,与发达国家已达0.7以上的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水平有一定差距。”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差距的背后,一方面与我国相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当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不健全分不开。

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但由于相当多农田水利缺少计量、水权制度缺乏,能够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机制还不健全,造成我国一些地方农业用水“水龙头拧不紧”的后果。记者在采访中就发现,由于目前全国农业水费平均每亩地不到0.1元,只是成本的1/3,而且实收率不到一半。偏低的水价,带来很多地方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大水漫灌不心疼”的心理。

针对这一现状,意见提出,要通过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农业水权制度等手段来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提出要通过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此外,针对地下水超采现状,意见还特别提出对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记者了解到,受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国地表水利用状况趋于紧张,地下水超采现象日益严重。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地下水超采区总面积约3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三个江苏省的面积,由此带来地面沉降、房屋开裂、海水入侵等生态环境问题,而一些地方地下水超采已达深层承压水,这类地下水回补需要很长时间,极难恢复。

附:《意见》全文。

国办发〔20xx〕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能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三)总体目标。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四)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五)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六)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建立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七)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适度调减存在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等问题的水资源短缺地区高耗水作物面积。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八)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九)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十)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十一)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十二)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三)建立节水奖励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十四)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五、保障措施。

(十五)落实地方责任。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具备条件的要适时予以推广。

(十六)加强指导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xx年1月21日。

农业水价改革管护协议范文优选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甲方因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向乙方提供需求。特订立如下合同,合同双方应信守执行:

根据《xxx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不呢这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甲方是指:从事油田工程建设的施工队伍。

本合同乙方是指:有供水能力的单位。

需供水的井场号:

乙方向甲方供应生产水价:/方。

乙方向甲方供应生活水价:/方。

元/吨、公里,水源地出厂水价/方,生产水源至井场公里,生活水源至井场公里(实测)。

乙方向甲方供水前先签订供水合同书,甲方向乙方支付水款并凭供水结算清单到政府领取。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

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如期付款。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生产、生活用水进行质量检查和计量验收。

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卸水便利。

甲方有权要求从距井场最近的地方取水。有权选择供水方式:拉水、打水,以有利于生产为主,有权拒绝多供水,有权要求乙方供水时限、供水量。

水方量以甲方水罐或水表计量。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合格规定。

乙方有权力要求甲方在结算清单出具后付款。

乙方必须保障甲方所需生产、生活水的及时供应和质量保证。

乙方无条件协调处理甲方与村民之间的供水纠纷。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限和水量供水,以保障生产顺利进行。

拉水过程中,车辆安全均与甲方无关。

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能抗力原因,是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的义务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方所提供的生活、生产用水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承担更换、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方拒绝更换水或整改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供水过程中先向甲方缴纳供水保障金10000元。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供水保证金由政府保管,即从打井的协调费(扶贫税费)中抵顶。

乙方不得无故停止供水或中途涨价,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给乙方向甲方供水时无论任何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停止供水,每停一次罚款2000元,水费罚款从供水保证金中扣除。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被列为被告或法院、仲裁机关追加为当事人的,甲方的诉讼成本和维权用应由乙方承担,诉讼成本和维权费包括律师费代理费、住宿费、车船机票、鉴定费、诉讼费等支出费用,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报酬中扣除上述费。

本合同经双方均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协调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的解约条件。

因不可抗拒致使不能实现何婷目的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已按照约定履行的。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关本合同的所有事宜均提请当地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裁决。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工作地点不在甲方的生产、生活区域内,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由乙方付全部责任。

乙方工作地点在甲方的生产、生活区域内,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生产、生活规章制度。对由于乙方原因或乙方违反甲方的生产、生活规章制度或不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劝阻而引发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

对甲乙双方在工作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矛盾,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

签约日期:

【农业方案】唐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2016。

2016。

26。

2016。

5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04。

年以来,国家陆续制定出台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三项补贴政策,对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新常态,农业农村形势发生了新变化,原有的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补贴脱离种粮对象、补贴精准度变弱、补贴效益递减、补贴发放成本高等问题,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通过调整:

将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可以调动农民保护耕地、提高地力的积极性;通过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可以减少工作环节,减轻基层负担,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加快进入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新阶段,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通过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强调其政策性、独立性和专注性,可以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

2016。

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本方案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部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部分根据有关政策另行确定)。不再执行原有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2016。

年补贴依据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全县补贴资金总量。

2778。

万元和最终确定的补贴面积确定。计算公式:每亩补贴标准。

=

补贴资金总量。

/

补贴面积。

1

抓紧核实。

2016。

年补贴基础信息。

各乡镇根据方案要求,抓紧时间对本辖区补贴对象及补贴面积进行统计核实,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要防止出现错统漏统,坚决杜绝虚报、多报、压报、漏报等问题发生。负责指导村委会填报-附表

1

各乡镇政府负责填报汇总-附表。

2

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务于。

2016。

10。

28。

日前报县农业局。

2

补贴发放做到“两公示三签字”。

“两公示”是指:补贴面积公示。以村为单位将农户享受的补贴面积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

7

天(附表。

1

7

天(附表。

3

-由各乡镇负责填写)。公示期间,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三签字”是指:农户对上报的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签字,村委会对审核的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签字,乡镇对复审的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签字。

“河北省财政补贴信息系统”。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财政局收到农业局拨款申请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财政所,财政所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户。

农业。

“三项补贴”改革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事关我县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三项补贴”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及组织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宣传解释、问题反馈等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组织各行政村负责基础数据统计工作上报、初核和公示(各村公示录像、照片等资料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存档,新增耕地验收等其余相关资料由各乡镇财政所负责整理存档,确保资料完整、有据可查)。

2016。

年,是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全面推开的第一年,补贴发放时间晚于往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做好农民群众的宣传工作,赢得群众理解支持。

补贴改革资金发放要做到。

“三到户、三不准”,即政策宣传到户、张榜公示到户、资金发放到户,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准违规发放。县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是监督检查各乡镇在种植面积申报上是否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县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