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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合同无效的承诺函(模板22篇)

时间:2023-11-19 15:06:52 作者:QJ墨客 承诺合同无效的承诺函(模板22篇)

合同协议应当体现各方之间的平等互利原则,合理分配双方权益和责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协议范文,仅供参考,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协议的写作方式。

续订合同表无效承诺书

我与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xx年2月28日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即行解除。xx公司及时通知了我,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因我个人原因,迟迟未到xx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失业手续不能如期办理,现已超过有效期限,因此无法按实际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转入失业,领取失业金。

为了能够重新办理失业手续,领到失业金,经我本人申请,xx公司同意与我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签约目的是为了重新办理失业手续,不是续订《劳动合同》,仅限于xx公司给我办理转失业手续之用。签约双方均不享有、不承担该续订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我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无任何约束力,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我承诺,绝不依据上述《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对xx公司主张权利,需补缴的失业保险金等费用,由我本人全额承担。

承诺人(签字):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续订合同表无效承诺书

我与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28日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即行解除。xx公司及时通知了我,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因我个人原因,迟迟未到xx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失业手续不能如期办理,现已超过有效期限,因此无法按实际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转入失业,领取失业金。

为了能够重新办理失业手续,领到失业金,经我本人申请,xx公司同意与我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签约目的是为了重新办理失业手续,不是续订《劳动合同》,仅限于xx公司给我办理转失业手续之用。签约双方均不享有、不承担该续订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我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无任何约束力,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我承诺,绝不依据上述《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对xx公司主张权利,需补缴的失业保险金等费用,由我本人全额承担。

承诺人(签字):xxx。

日期:2019年11月3日

承诺合同

本人自愿承担房屋租赁的社会责任,自觉履行《____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________市人民政府第________号令》规定的义务,以实际行为提升我市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创造和谐宜人的新徐州做出自己的贡献,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房屋出租时,主动。

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严格履行房屋租赁。

合同,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书面告知或陪同外来租住人员在入住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件。

3、切实履行房屋出租。

收入的缴费及纳税义务,主动到房管租赁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

4、房屋出租时,认真。

查验租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不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来徐人员;如租住人员系境外人士,应督促其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积极配合或协助房。

管租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房屋转租或停止出租,三日内及时告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消防、计生等部门做好防火、防盗、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出租人自愿遵守以。

上条例,若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违约一切责任。

出租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_________________。

明号: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承诺合同

我公司一旦被推荐位中标候选人,我公司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与招标人洽谈施工合同。我公司对其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承诺。

我公司若对下列合同主要条款不接受的、招标人有权选择第二、第三候选人。

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验收。

投标工期120天,如因为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因工期延误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本工程因工期紧,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工期一概不给予顺延,我公司因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工期的因素,包括雨季施工、停电灯措施。不计取赶工措施费。如因为我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且每拖延一天,承担伍佰元的工期违约金;并承担因工期延误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工期违约金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工程质量确保达到本工程相关文件指定的验收规范标准。由于我公司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规定的标准,我公司应及时返工,承担返工费,工期不顺延且承担合同价款2%的经济处罚;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由建设单位承担返工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1、合同价按中标单位承诺的投标报价一次包死,合同价款的调整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合同签订开工后15日内支付工程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3、其余工程款,扣除首付的20%后按当月实际工程进度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工程款按进度款比例同期调整支付,支付至工程总造价80%后停止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结算审定后,除按规定留保修金外,其余尾款30日内给予付清。

4、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

5、保修金按照建设部规定期满,并认真履行了保修职责后退还,利息不计。

6、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第二章第7条执行。

为确保工程质量,我公司不得将工程转包、挂靠。特定的施工工艺及材料必须是分包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符合各项建筑法规的要求,建造师必须是本单位注册的建造师。

工程施工的建造司和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同投标书所报人员一致,并始终在相应岗位上。否则,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无权退回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负责本项目的建造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外出需征得业主方同意。

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应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发生重大施工责任事故或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无论甲方或乙方不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执行投标承诺,擅自更换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或对工程转包、未经甲方同意对工程分包等行为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完全承担。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问题,双方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如果还有争议,由有关部门进行仲裁,或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另行补充修改,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结清债券债务后合同自然失效。

投标人:云南永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承诺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承诺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诺人的资格:

1、承诺人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合法续存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承诺人的经营活动没有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

3、承诺人的经营活动不会对被承诺方构成欺诈和侵犯;

4、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承诺人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第二条本合同所规范的行为为:

1、借助因特网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2、邮购;产品承诺协议书范本。

第三条承诺人承诺之货品总价为人民币4298元。其产品规格如下附表:

第四条承诺人针对其所售货品承担下列义务:

1、货品包装:产品承诺协议书范本。

提供爱瀛金网宝盒壹件。

2、随货同行:

提供鉴定证书原件壹份。

3、运输及保险:

提供免费ems保价快递。

4、发运期限:

收到货款24小时内。

5、退货(款):

承诺在货品发出之后三十日内接受无理由退货(款)。

6、货品质保期:

终身。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承诺人对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照原价贰倍赔偿。

2、承诺人对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所造成的道德问题按照原价拾倍赔偿。

第六条时间戳:

1、本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2、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条本合同订立地为南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字盖章:被承诺人签字盖章:

承诺合同

我方与贵司通过长期的业务往来,建立了良好的.买卖合同关系,为了规范双方的管理和保持友好合作关系,我方特向贵司郑重承诺:

1、交货时双方应做好书面记录,明确品名、数量、质量、规格等货物基本情况及交货时间、地点,我方同意按照贵司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工程款,在合同约定货物送完后3个月内,我方必须与贵司办理结帐手续,否则视为我方放弃结帐,超过3个月后结帐的,贵司可以不予认可。

2、我方委托 (身份证号码: )作为结算凭证的经办人,受托人在结算凭证上的签字行为,视为我方确认。我方每次送货时,必须使用经双方认可的送货单,并由我方委托人员 (身份证号码: )在送货单的结帐联上签署名字并确认送货数量,贵司库管人员才予以开始验收。若验收出我方虚报货物数量,则我方自愿按虚报量的20倍向贵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我方须在五日内凭按附件要求完善后的送货单、材料入库验收单到贵司开具内部结算付款凭证作为结算依据之一,否则贵司有权拒绝支付当次货款。从相应送货单开票之日起90日内,我方须按贵司财务制度完善审批及挂账手续,否则本单据自动失效,并视为我方放弃收取该笔货款的权利。

3、我方明确地知道,贵司任何工作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处长、库管员等)任何时候以贵司或贵司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我方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经济法律文书等,必须经贵司分管、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并在5日内到贵司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贵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我方与贵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以来,就已明确上述特别约定(以前的合同没明确约定,但我方认可且实践中也一直是按特别约定履行的)。故本承诺对我方与贵司此前订立的任何一份《买卖合同》(含《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均有效。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附 件:

1、送货单

2、材料入库验收单:

3、内部结算付款凭证:

承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承诺合同

致: (招标人)

我们在此再次声明,投标文件所提供拟参加本合同工程的人员和试验仪器、设备等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并郑重承诺如下:

我们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包括原件)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在评标期间发现我们提供了虚假资料或原件作假或私刻相关单位公章的情况,我们同意业主将我们的标书作废标处理,没收我们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我们提供了虚假资料或原件作假或私刻相关单位公章的情况,我们愿意接受业主的任何处罚,包括终止合同,没收我们的合同履约担保金。若发生上述任一情况时,我们同意按投标人须知3.9条规定处理。

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我们保证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和内容派往实施本合同的人员、试验仪器及设备等,以确保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否则愿意接受业主的任何处罚,包括业主另选中标单位,直至被清退出场,并为此负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我们也承诺,在合同实施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更换人数不超过30%,否则我们愿意接受业主的任何处罚,包括终止合同;若有人员、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要求,随时应业主的要求予以更换,直至业主满意为止。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续订合同表无效承诺书

我与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xx年12月28日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即行解除。xx公司及时通知了我,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因我个人原因,迟迟未到xx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失业手续不能如期办理,现已超过有效期限,因此无法按实际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转入失业,领取失业金。

为了能够重新办理失业手续,领到失业金,经我本人申请,xx公司同意与我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签约目的是为了重新办理失业手续,不是续订《劳动合同》,仅限于xx公司给我办理转失业手续之用。签约双方均不享有、不承担该续订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我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无任何约束力,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我承诺,绝不依据上述《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对xx公司主张权利,需补缴的失业保险金等费用,由我本人全额承担。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合同无效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范本。

甲方:

乙方:

应乙方的申请,甲方向乙方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借款金额大写:(小写:)。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是用甲方资产为乙方作为信誉担保,而非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二、甲方按以下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b、超出甲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c、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甲方有权收回贷款;。

d、债务履行期满后,即还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归还本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当乙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时,甲方应于逾期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下,可办理续贷或延期贷款手续。

四、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提前优先收回贷款,并在发现问题后二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a、发现乙方有涉及担保责任的其它严重违约行为或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b、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

c、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e、其它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五、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等材料,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对乙方的项目及其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实地考察和相关事项的`查询,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应如实提供和依约履行义务,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有权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本息。

六、甲方享有代位求偿权,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为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向乙方收回债务的第一受益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为此承担发生的其它费用和损失等。

七、贷款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贷款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评估,并按规定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借款合同项目下贷款本息足额偿还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保证合同自然终止解除。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书面协商解决。

十、补充条款: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依法加盖公章(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年月日生效之日起计算,到期双方可续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本合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十二、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三、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属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文档为doc格式。

承诺合同

建行邯郸分行武安支行:

兹有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

借款人在你行申请购房借款,本人自愿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若其不能按期偿还贵行借款本息,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无效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范本。

甲方:

乙方:

应乙方的申请,甲方向乙方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借款金额大写:(小写:)。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是用甲方资产为乙方作为信誉担保,而非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二、甲方按以下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b、超出甲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c、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甲方有权收回贷款;。

d、债务履行期满后,即还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归还本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当乙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时,甲方应于逾期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下,可办理续贷或延期贷款手续。

四、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提前优先收回贷款,并在发现问题后二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a、发现乙方有涉及担保责任的其它严重违约行为或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b、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

c、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e、其它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五、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等材料,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对乙方的项目及其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实地考察和相关事项的`查询,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应如实提供和依约履行义务,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有权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本息。

六、甲方享有代位求偿权,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为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向乙方收回债务的第一受益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为此承担发生的其它费用和损失等。

七、贷款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贷款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评估,并按规定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借款合同项目下贷款本息足额偿还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保证合同自然终止解除。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书面协商解决。

十、补充条款: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依法加盖公章(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年月日生效之日起计算,到期双方可续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本合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十二、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三、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属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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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定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而,所订立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是无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

无效合同

论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10%至15%,合同大量无效致使每年约有3 000亿至4 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

这种现象引起了不良的社会后果: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商事主体对合同产生不信任感;有利于违约当事人,给违约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避风港。无效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无法制观念,故意违法;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原合同法制度有关。原合同法制度过于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过于强调保护交易安全。本文力求从司法的角度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剖析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的立法和司法的问题,以求得到共识,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的《合同法》。

非法人组织机构对外缔约的案件、超范围经营的案件、未经房屋登记机关核准的财产租赁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确认为无效。上述三种案件无效认定后,在理论界引起学者的反对,认为无效合同的范围应作严格限定。上述三种案件属常规案件,在经济合同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讨论已是当务之急。

我国《民法通则》和原《经济合同法》未作规定,国家工商局1985年《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人团体对外签订合同无效的问题,理论依据是把非法人团体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需要弄清:非法人组织机构和法人的关系是否能等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关系,非法人组织机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何区别。

非法人组织机构和法人的实际差别仅在于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非法人组织机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本质的区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弱小或生理有缺陷,立法保护使其免受损害为历代民法所公认的法则,但非法人组织机构不存在弱小问题,保护的意义就无从谈起。

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无效的因素无需考虑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但确认非法人组织机构缔约效力不考虑第三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由此二者的关系是不能等同的。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非法人组织机构签订的合同不作无效处理。例如,德国法虽认为非法人组织机构为无权利社团,但对其适用合伙的规定。判例法国家承认非法人团体享有人格权,与法人无异。

笔者认为,从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出发,非法人组织机构对外缔约除善意人有重大过失外,应确认合同有效。例如:在审理紫竹院分公司和华燕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遇到了紫竹院分公司主体资格不合法问题,认定此案无效的处理后果就是判决法人型联营体花园酒楼解散,而如果认定有效,联营体不解散,既有利于鼓励交易,又并不与维护交易安全相悖。值得注意的是:新《合同法》对此规定比较模糊,有待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

《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人要登记经营范围;《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的司法解释由此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公司登记核准制度,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但这种规定与转轨时期国家倡导的多种经营不相协调,反映到司法实践中因超范围经营认定无效的案件越来越多。

1993年上海会议纪要力求改变这一现状,提出了可酌定有效的观点,后来由于酌定标准不确定出现了执法不统一现象。工商管理机关也认为核淮经营范围意义得不到体现,此宽松政策在上述阻力面前便昙花一现,又恢复到原来的绝对无效的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超范围经营无效导向是消极的:一是容易扼杀新的经营方式。

如:个体运输户应工地要求为工地送石砖,以送货为主以卖货为辅的经营方式加快了经济快速流转,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经营活动,但现行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其售货的经营范围,使这种经营方式只能流产。

二是造成当事人在经营范围内容解释上作文章。如在审理一加工承揽合同经营纠纷时,承揽方没有加工电视屏幕的经营范围,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释为有,这是地方保护主义左右法律的最真实的体现。从世界范围来看,欧陆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公司的缔约行为超越章程范围时,如不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此类合同仍有效。英美法传统的越权规则也因为有碍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予以废除。

如1989年英国在公司法修改中彻底否定了越权规则,规定公司章程大纲对公司经营目的的任何限制都不足以影响公司具体行为的有效性。

现代立法的趋势总的来说是加强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产品要走出国门,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尽可能的与国际接轨,超范围经营无效的规定亟待取消。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第50条只是从主体权限的角度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作出了原则上有效的规定。但对超范围经营问题司法实践中仍有模糊认识。如何界定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对超范围经营问题,再比如,居间合同等特殊合同案件的经营范围如何审查问题,仍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

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财产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的内涵来确定,登记备案的形式要件属于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事实状态的确认,此种确认与对合同效力评价不同。

效力评价机关只能是法院和仲裁机关。所以如果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应认定为合同不成立。实践中,此类案件受宏观调控的影响,按无效认定后,出租方只能收取损失费,高于损失费几倍的租赁费,有的法院予以追缴,有的不做处理。随着房改的发展,出租房屋越来越多,一律按追缴处理打击面太广,产权人毕竟有权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但不做处理,显然让承租方得了便宜,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房管局和法院达成一种折中的处理办法:合同认定无效,租金按约定给付。但这种认定和处理显然不能自圆其说,有失法律的严肃性。新《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为这一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仍是一个热点。如:某金融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一是要经董事会同意;二是要经人民银行批准。确认该转让协议的成立与生效直接涉及到实体问题的处理。因为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往往已经先予履行。所以仍要认真把握。

根据民商法理论,无效合同分为三种情况:绝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其中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认定为绝对无效;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等因主体问题有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为有效;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合同由受欺诈当事人特别主张而定,认定为相对无效。

原合同法无效制度未严格区分绝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将一些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合同归类为绝对无效,同时,对其又不承认合同效力的转换,这无疑也是无效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欠缺有效要素的合同,有的是当事人主观违法,有的是当事人客观违法,违法的原因不同,处理也应区别对待。

无效合同毕竟是消灭交易,应给当事人以补救余地。将一些因主体问题可能无效的合同允许追认有效,将一些欺诈、胁迫的合同允许受欺诈者撤销,必将提高社会的信用和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无效合同除允许当事人补救外,法官能否从无效合同的法律行为中提出约束当事人有效的法律行为?即无效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否更换?德国民法认为,法官有权代替当事人重做一个从法律方面来说当事人设计不够完善的法律行为。

《德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凡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如可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有替代之意思的,则其他法律行为即发生效力。”

此条的立法理由是法官解释私法律行为以该法律行为所追求的经济目的为重点,而不应以法律行为的法律目的为重点,法律目的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和法律技术。

德国法充分考虑当事人经济目的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如出租车卖车承包合同纠纷,有的当事人对未来的卖车条款进行约定:不能卖车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如果承认合同效力的更换,纠纷就容易解决,我国的经济目标的实现又会增加一个砝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新《合同法》第58条仍然规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司法中,大家对这条法规已背的烂熟,但并非人人都知悉合同法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这么规定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在此探讨一下无疑有利于执法。

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是在合同已被履行,有财物给付的情况下发生的。返还的依据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付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接受财产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自有根据变为无根据,这种情况属不当得利。基于不当得利返还原则,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返还的范围包括实际所受的利益,基于原物的占有取得的收益、基于权利的取得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原物因第三人的毁损和占有而获得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

适用不当得利返还原则,在考虑返还范围时应根据善意和恶意来确定。返还义务人取得的财产出于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限于现存的财产,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如装饰涂料已使用),可以免责。德国、日本采用上述观点。该说存在的缺点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目的是使受益人返还其所受的利益,而不是填补为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所受的损失。因此,削弱了法律对财产所有人的保护强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就是返还原物,在性质上属于基于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合同被确认无效,一方先前交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仅为占有之移转,已经接受财产的一方,应将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论受让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义务,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其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原物恢复原状。前苏联民法采用此种观点。

上述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依据无效经济合同这一民事行为是否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上请求权认为所有权并未转移,转移的是占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认为所有权已经转移,若不承认转移,就无从谈返还。

两种观点直接涉及到处理后果问题,如物上请求权无需考虑过错,但不当得利请求权需要根据过错责任承担损失;物上请求权并不需要实际的损害发生;若财务已转移给第三人,不当得利请求权不能对第三人提出主张,但物上请求权得向第三人主张。

对此,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更易于解释返还财产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但并非所有的无效合同的处理都能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如提供劳务、易腐烂的食品等,只能返还价值,不可能返还原物。

对此,笔者赞成折中的观点,折中的理由源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物上请求权自然优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物上请求权难以解释的,适用不当得利原则,以受益人获利为标准进行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补充。

返还不能是指法律和事实上返还不能两种情况。法律上的返还不能是指财产已经转移给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的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事实上的返还不能是指标的物已经变形、毁损等发生了质的变化或当事人消耗、毁损等。返还不必要是指返还财产有重大困难或不符合经济原则,也就是恢复原状需时过长,费用过巨或难取得预期的结果。

。如华都公司与西三旗公司购销合同一案,华都公司向西三旗公司供强力水泥屋面板282万元,用于六个车间的工程,此购销合同因违反国家标准化法导致合同无效。

如果返还,西三旗公司将会发生拆除损失费、重新安装损失费以及不得不停产的间接损失费用,上述损失经预算在1000万元左右,但法院仍判决返还,是否合理,确实值得商榷。返还不能或返还不必要是由效率优于公平原则决定的。

“商事主体追求利润,并且是不断再生的利润”反映了人类社会由自然经济条件下为生存而生产到商品经济条件下为财富的增值而生产的历史转折过程,所以,商法的营利性原则是商法的主要原则。但是,商法的营利性原则并不是保证每个人都获利,而是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竞争获利的条件,使商事主体放弃一些非理性的营利要求,利己也利他,以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和发展,所以互惠性原则也是商法的重要原则。

营利性原则从注重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效率;互惠性原则从社会效益考虑,强调的是公平。公平与效率,一个是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个是推动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保障经济的发展。二者的关系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美国,效率原则在司法中得到充分体现,美国法院在审理一起工厂排放烟尘弄脏洗衣店的衣服引起的纠纷中,认为确认工厂赔偿洗衣店的损失应建立在使两个企业的利润达到最大的水平;在审理一起石油商因战争原因不能供货的纠纷中认为应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在我国,司法中对效率原则考虑的不多,这是窒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因素。

在上述案件中,司法判决西三旗公司拆除屋面板,并予以返还,1000万元的数字不仅使华都公司要破产,西三旗公司考虑到华都公司赔不起,其损失更是无法弥补。

此外,华都公司生产的是在我国具有丰富资源的产品,只是技术尚在开发阶段,法院应尽量使其生存下去。正确的处理应为:西三旗公司以权威部门对现存屋面板可利用价值的评估作为返还的标准。

如果权威部门认为屋面板不足以弥补修缮费用,无价值了,西三旗公司应予免责。综上所述,效率优于公平的原则是司法中应重视的原则、新《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应该认真贯彻执行。

在审理一起赠与合同中,提出了这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某广告公司与其协会签订了一份赠与会同。条件是其协会利用其与无线电局的密切领导关系协助广告公司办理寻呼台。该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所附条件无效,主合同由此也应认定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原告的主观恶意更为明显,为了打败竞争对手不择手段,被告的动机是赞助舞蹈事业,但过错是要给原告创造走后门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返还难实现公平的救济,被告已将此款用于舞蹈事业无法返还,返还后原告基本上不会受到经济损失,其违法行为得以纵容。

上述案例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不法行为不得请求给付的理论,关于这一理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界也谈的不多,但从世界范围看,违法行为不得请求给付的原则,各国是认可的,只是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如美国法律规定,“如果已经为非法目的而支付金钱或交付货物,则该付款或交货之人可以在非法目的付诸实施前予以索回;但是,如果他直到非法目的付诸实施时仍未进行追索;或者他谋求强制执行该非法交易,则他不能提起索回财产的诉讼”。此原则已被台湾立法所吸收。台湾地区法院在一起以非法同居为条件的赠与案中,判已婚男子甲不得请求返还赠与其同居者乙的房屋。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件中,如果采用此原则,法官的评判会产生积极的效果:支持了舞蹈协会吸收赞助,发展舞蹈事业,同时足以阻止广告公司的不法行为,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实际中,司法最终采用的仍然是判决舞蹈协会返还收取的赠与款,结果造成舞蹈协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广告公司反倒悠闲自得,损失不大。新《合同法》对不法原因结付问题未作出规定,有待司法工作者进一步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加以研讨。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当事人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对此,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上的过失请求权而产生的,即缔约过错责任,笔者也赞成这种观点。但过错承担该种赔偿责任有无因果关系的约束,其范围有多大在司法中产生了许多误区。对此,笔者从因果关系和赔偿范围的角度进行一些粗浅的论述。

1.正确界定损失与缔约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不

应判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负民事责任的条件。自古以来法律演进所形成的一个普遍观念是: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一个人对不是他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本质上乃是客观地、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的问题,以避免滥施惩戒和转移责任。运用因果关系理论,当事人一方超出合同约定履行的部分所造成的损失与无效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由缔约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无效经济合同纠纷大多是因一方未能按照无效经济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履行而引起的。

毋庸讳言,因无效经济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后果,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哪些财产损失应当按照缔约过错原则由过错方来承担,哪些又应当按照当事人各自在履行中的过错来直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必须分析无效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财产损失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一信托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外汇按金合同,信托投资公司违法经营导致合同无效,客户要求信托公司退还保证金。

经查,信托公司已按客户指令将保证金打入香港方,信托公司由此辩称客户的损失并非其无效过错造成。在此案中,信托公司的辩称理由是成立的,信托公司的过错与客户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客户保证金的损失是由其指令造成的。

2.正确界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是,原《经济合同法》对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相应的行政法律、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也没有界定,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在单方过错致经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确定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明确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利益的性质。合同损害赔偿的利益分为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又称积极的契约利益,即因契约履行所得利益。

信赖利益,又称消极的契约利益,即因信赖契约有效所受的损害。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合同无效而蒙受重大不利的无过错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应当是,而且只能是信赖利益。如德国学者耶林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也认为契约无效,相对人所得请求赔偿的范围“自以因信赖契约有效所受之损害为限”。

我国的法律基本上渊于大陆法系,所以信赖利益赔偿应作为我国确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原则。比如,甲出租房屋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如果乙构成根本违约,对乙的装修费用甲不予赔偿,乙因欠装修费过多构成根本违约。司法中经常认为合同条款对双方没有拘束力,因此乙就不存在根本违约问题,甲的过错导致乙要求赔偿装修款应予支持。但从信赖利益考虑乙公司的损失并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乙在信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该损失也是存在的,其请求甲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原《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有权对违法所得追缴财产,这里的追缴财产是一种行政处罚,应归属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本质的区别:民事责任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而行政责任则是基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

区别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意义在于:民事责任意在提供保障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手段,须由当事人主张,在受害当事人不主张时法庭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的适用则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不应由当事人主张。从我国历史上看,人民法院行使管理应由当事人主张。

从我国历史上看,人民法院行使管理职能是由计划经济形成的,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一直与其他国家机关共同行使着国家管理职能,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行使管理职能不符合现代的司法规和规律,而且其影响到司法审判特有功能的有效发挥。

法院行使行政处罚权与消极裁判功能相违背。根据各国公认的法则,法院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对纠纷作出裁判,以超然的第三者实现自己的功能。审判机关在其司法审判行为中,表现的是消极的裁判,不告不理,依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法院的职责与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在其管理行为中,处理的所有事物都是行政秩序的一部分,维护行政秩序是其职责,不必要也不可能处于超独立的地位,表现为从事积极的管理,主动参与,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行政机关处理的所有事物都是行政秩序的一部分,维护行政秩序是其职责,不必要也不能处于独立的地位;法院的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对纠纷作出裁判,以超然的第三者实现自己的功能。上述区别决定了审判机关不是法律的参加者。

借鉴各国法律,追缴财产作为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值得商榷。我国合同法将追缴财产作为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系苏俄民法典第49条的临本。欧陆民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没有此规定,英美法国家确认非法合同的后果与一般无效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非法合同的当事人能否索回已给付财产的问题。

至于对违法行为的非民事制裁,则不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在上述案例中,由卫生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保护;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当事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本身成了法律的参加者。

如何去贯彻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笔者认为当现行合同无效制度的某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时,法官负有创新法律的义务,当现行合同无效制度的某些规定不明确时,法官用法理论解释法律的着眼点应力求促进交易的实现,法官的理念应有超前意识,使交易达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同时法官有责任在不浪费资源的情况下达到法律的目标。

无效合同

法定代表人曾昭抗。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曾昭抗。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广州市北京路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依前述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2004)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萧仕北、程佩贞的.申请,作出粤府复决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穗国用(2004)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广州金鸿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穗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上述复议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和萧仕北、程佩贞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粤高法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驳回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将涉案地块使用权转让时,对涉案地块的开发不符合与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12条的规定。其递交给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委托书》上填写了“拆迁面积28000㎡,已拆迁安置36户,拆除了约2887㎡。”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广州市金德盛实业有限公司代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缴纳。曾昭抗系广州市金德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也系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曾昭抗也系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在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前,曾昭抗即以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名义就涉案地块的开发进行招商。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前7月1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请示,“鉴于我公司现经济困难情况,无资金能力自行开发发展我公司名下高第街项目及其用地„„我公司决定一1300万元人民币把本项目及其用地以挂牌转让形式转让给正恒地产集团公司(香港)。”

原告认为,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知涉案地块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恶意串通,将涉案地块使用权转让,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原告所有的房屋,座落在涉案地块上,被告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也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无效合同

全文______。

你单位与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号______合同,经我局确认: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采取下述办法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效合同

原告: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村65号,身份证号码:410*******0*******8。

被告:宝丰县**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的《征用林山协议书》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在关押期间,于1月11日公安人员拿三份材料,让我签字,我要看内容,他们不让看,还说:“签名是放我出去。”结果签了三个名,非但没有放我出去,却骗取我签订了三份材料分别是:一放弃追究杨建国打伤我赔偿调解协议书;二是我报案杨建国打伤我的撤诉书;三是被告与我《征用林山协议书》。

原告认为该《征用林山协议书》系被告与公安人员恶意串通违法办案,骗取原告所签,并违反自愿原则和协议一式两份的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征用林山协议书》无效。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无效合同

号______合同,经我局确认: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第 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具。

有法律效力,应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采取下述办法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无效合同

你单位与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号______合同,经我局确认: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采取下述办法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日期:1985

承诺合同

我公司企业承包资质为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目前没有处于被停业、停标。

我公司慎重做出以下承诺:

1、在近五年承揽的工程中:

(1)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到合同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

(2)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3)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及重大安全事故;。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和破产状况;。

(5)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6)没有不良记录;。

(7)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2、我公司在此承诺,公司现有的资金能够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的资金。

3、我公司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机械设备能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需要。

4、我公司近三年内没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

(1)同一项目因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

理不善或其它不履行投标承诺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三次以上的;。

(3)因申请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促裁和诉讼记录的;。

以上承诺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服从业主处理。

承诺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__年__月__日

无效合同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xx。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

无效合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籍贯或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一、撤消(______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驳回被申诉人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物证______份。

2、书证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无效合同

案情再现:

7月,孙某与某经济社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租用该经济社的2850平方米的厂房,租期自207月1日至2035年6月30日。约定年租金为50000元,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孙某交了10万元保证金,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孙某在租赁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或违约,将没收保证金;若孙某遵守合同约定,10万元保证金到期无息归还。在初,孙某经营困难,开始拒交租金,双方多次交涉无果。某经济社诉诸法院,要求孙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而孙某此时提出了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厂房无任何报建、规划手续,同时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且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某经济社也未取得相关报建、规划手续。

笔者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1、本案《厂房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2、若合同无效,保证金该如何处理?

3、若合同无效,某经济社要求支付租金是否有法律依据,该如何处理?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笔者有如下看法:

1、由于涉案房屋未进行任何报建手续和并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且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某经济社也未办理相关报建、规划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该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的期限。

2、因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孙某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而某经济社也未告知厂房是违章建筑的事实,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某经济社应酌情返还保证金给孙某。

3、因合同无效,“租金”一词便失去了法律基础。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因此,孙某在占有使用该厂房期间,都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