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文写作 > 专题范文 > 云南旅游合同陷阱范文(14篇)

云南旅游合同陷阱范文(14篇)

时间:2023-12-05 20:29:12 作者:XY字客

合同协议是法律规定的双方约定,对于涉及到权益、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事项进行明确和约束的文件材料。掌握一份完整的合同协议范文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处理合同事务,提高工作效率。

合同陷阱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

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

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

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

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

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

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

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

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

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

例如: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担保。

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

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某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

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使某企业遭受不小损失。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

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例如:甲厂与乙厂签订购买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1200元,分期发货,货到付款,后因钢材走俏,价格上升,乙厂致电甲厂要求每吨加价200元,甲厂因急用钢材,于是电话中负责人对此条件表示同意。

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

乙厂诉至法院后,因没有提出书面变更的证据,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主张。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例如:某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

后因建材厂经营不善,接连几次付款迟延,构件厂明知这种情况,却继续发货,最终建材厂无力支付货款。

如果构件厂在知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避免上述损失。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

但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例如:某酒店在圣诞节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订购了20箱葡萄酒,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购买某某品牌葡萄酒20箱”。

后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签订合同前,酒店一直认为该葡萄酒应该是每箱24瓶,而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却并没有明确约定,酒店最终因货源短缺而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期。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合同陷阱

据装饰协会工作人员介绍,一些装修公司会在合同中预先埋下“文字陷阱”。比如故意制定几条可有多种解释或正反都有理由的条款,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公司马上解释以减免责任。最常见的文字陷阱,不少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都会注意到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使用某品牌的油漆,但装修验收后却发现,油漆质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细一追究,原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油漆的品牌,但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种等级,用何等级却未在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就是利用这种文字陷阱另消费者蒙受损失。此外,装修工程中有许多专业术语,而大部分消费者又是外行,一些装修公司故意在合同中罗列大量术语,制造陷阱,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被对方偷换概念。

合同陷阱二:如何避免掉进合同陷阱,装修合同越细越好。

1.签订合同时,应要求装修公司使用正规的合同文本(正规的合同文本一般由建设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制定),记住要对方盖公司章。

2.在合同中,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几次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这也是装修公司容易“挖陷阱的”环节,其中的隐蔽工程由于不好检查或利用消费者不懂行随意偷工减料提高成本。

3.找装修公司要详细的设计图,尽可能找专家预算价格。若委托装饰公司挑选建材,一定要保存好材料样品,以便日后检查;在验收工程的方式可在合同上约定由具有资质的质检站来验收。最后,必须约定对装修合同内容,包括施工期限、合同标的、施工项目、预算项目等需作出变更时,双方需重新签订协议。对于合同附件的施工材料报价单,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单价等都应有具体标示。

求职心切落入合同陷阱

求职陷阱一般有以下几种:

1、招聘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介绍费、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等;

2、借招聘之名储备人才;

3、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要求职人员填写各种证明材料;

4、以招聘名义吸收求职人员成为人员,例如安利、各类保险推销员等等;

5、招聘时设下薪酬陷阱;

更多。

简易劳动合同陷阱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_____,工作地点为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劳动报酬。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每月__日支付工资,支付的劳动报酬为__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为__元/月。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五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六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乙方必须当事人签字。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购房合同陷阱

提示:合同第五条已经明确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以外的费用,那么在合同中由开发商填写的内容上,凡是要求再另交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开通费、配套费的,我们都理直气壮要求划去。

关于另交款项的,开发商一般放在第六条或者附件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陷阱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提示:一般实行按揭都是由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由开发商具体办理贷款手续。那么,就要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同时要明确因按揭手续迟延办理导致逾期付款的,买受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按揭迟延一定时间(具体以能否超过自己承受限度为准)不能办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经付的款项返还给买受人,并支付相应利息,按双方约定的百分比赔偿给买受人。如果不这样约定,即使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按揭手续不能按时办理下来,因没有约定按揭由谁负责,那么必然会由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了。即使开发商有严重违约行为,你也将因理亏而不好去维权。追究别人违约,首先要自己没违约。

同时在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要注意数据与第十条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致,这样才对等。买房人既然准备买房,一般就不怕在付款期限上违约,那么就大胆把这里的违约金数额约定高一些。建议把逾期付款按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万分之十,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10%。

·陷阱三·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提示:不良开发商一般会在最终面积核算中,和面积测绘单位串通一气,增加你的公摊面积,让套内建筑面积缩水,最终的总面积增加且增加的幅度往往不突破3%。

业主可以拒绝3%内的据实结算,并要求约定: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无论是否在3%以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均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陷阱四·交房期限和条件。

提示:注意两点,一是交房日期最好用数字的大写形式。

提示:开发商惯用手法就是约定低得惊人的违约金,让其违约成本远低于其守约成本。

解决的办法就是增加其违约成本,把违约金比例提高到他不敢违约的地步。建议把逾期交房按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万分之十,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10%。

交房时,为防止质量存在瑕疵的房屋进行交付,如裂缝、渗水、漏水、墙面脱皮等,最好补充约定:买受人有权拒绝房屋的质量瑕疵交付,出卖人应当对质量瑕疵整改完毕后,另行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陷阱六·关于争议的解决。

律师建议业主向法院起诉。理由是:首先,法院的诉讼费下降了许多,而仲裁收费相对较高。其次,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一旦“黑哨出现,撤销仲裁裁决的难度很大。再次,开发商搞定一名仲裁员的成本比搞定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几级法院的成本要低的多。

求职心切落入合同陷阱

在此为大家盘点一些求职陷阱的常用招数:

首先是名曰培训,实为骗钱。比如一些招聘单位条件诱人,不收任何抵押金、带薪培训等等,但一旦上岗后却要求求职者购买本公司产品,提出“象征性”地收取费用。

二是先,再骗钱。一些公司招聘时,一番煽动性的演讲加培训后,各位求职者基本已被,心甘情愿地自掏腰包。

三是跨省招工行骗,再行“打劫”。一些大学生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在外地发现适合自己的工作,与对方联络后,前往企业所在地面试。结果前来接站的人常常会以借用电话或其他事由骗取求职者财物,更有甚者将求职者带到偏僻的地方直接行抢。

此后就以没完成工作量或其他借口将求职者开除,并扣下抵押金。

五是给一份钱,干多份活。一些企业在招聘时打出一份职务,上岗工作时一个人要干几份活,而工资只开一份。

六是签合同,捆住腿。用人单位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不少日后可能发生争议情况的处理办法,这些处理办法对于求职者的权利没有保护,却在惩罚员工方面规定严格。

七是名义招聘,实则诱人犯罪。如果招聘者夸夸其谈,反复强调招聘职位轻松、能拿高薪,很有可能是在引诱你加入、色情及其他非法机构。

八是“境外就业”,实则被奴役。部分人力资源公司、商务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发布“境外”招聘信息,求职者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求证这些招聘信息的真实性。

九是招聘劳务工,“合同制”作门面。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注明工作性质为合同制,不少求职者由此感到合同制较为正规,单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欣然前往应聘。但在面试时却被单位告知该岗位只招劳务工(即协保人员等不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由此造成了求职者徒劳往返应聘。

十是借招聘之名储备人才。目前有不少企业单位或人才信息公司,短时间内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近千条,均为中介信息,并在每条信息的岗位描述中留下邮箱和公司的网址,要求求职者将个人简历直接发送公司邮箱或登录公司网站应聘。

简易劳动合同陷阱

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住址邮编联系电话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其中试用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工作地点为。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劳动报酬。

酬为元/月。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乙方必须当事人签字。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2。

常见借款合同的陷阱与防范

如今的武汉装修市场可说,真的是一片狼藉,乌烟瘴气,某些装修公司或者个人为了谋取暴利,利用客户的善良和信任在装修合同上发挥的淋漓尽致,一般非行业人是无法识别的,甚至还有打碎了牙,还要硬着往自己的肚子吞。下面武汉万家队为大家总结几个常见的装修合同陷阱!

陷阱一:装修公司或包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甲醛、苯含量等方面的规定。

陷阱二:单项面积上做手脚,一般业主也是关注单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包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你讨价还价的最后成果均烟消雾散,落得一身被欺骗的感觉。

陷阱三:在最后提供给客户的报价单上做手脚。

一般情况下,装修公司或包工头与业主之间在最后签定合同前都会来回就报价单修改3-4回,关注的焦点从单价到面积、总价和工艺说明,如果谈得差不多,对方会给业主一个最后给定的样本,要求业主确认并签合同。这时一定要注意不能想当然和以前谈的一样,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包工头就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说对某些材质进行偷换。

陷阱四: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

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包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假蒙真,如果业主不细心、不关心的话,劣质材料就这样偷偷进场了。

教训四: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自己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并在合同签定时规定,工头进任何一种材料必须提早24/48小时通知业主本人或监理,否则材料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和误工均由装修公司或工头负责。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行就是不行。

陷阱五: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让你验收以求蒙骗过关,趁业主不在进劣质材料。工人进场的时候工头肯定会进一部分材料,并要求业主到场验货。有一开始就按合同规定来的,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黑心的工头,先进一些好材,趁业主不在偷换一些劣质材料,有的干脆不先告诉业主装修进程,先让劣质材料使用在隐蔽工程里。

陷阱六:装修工头的水电工是全能工。装修公司自己的水工和电工都是同一个人,而且更有甚者还是瓦工呢。其实他们既没有上岗证,也没有过多的专业水平。教训六:只要有足够的时间,一定要请一个有专业水平和上岗证的水工、电工,而且最好分开请。专业本来就代表了一种保障,水电是隐蔽工程,出了问题,麻烦就无穷大了。

陷阱七:装修公司或工头随意有“创新”和“必须”,要求增加工程。有些装修公司或工头在报价的时候会故意把一些明显要的工程舍弃掉,等签了合同报完价后再“增添”项目,提醒你当时忘了写了,这个时候的单价就不是由业主说了算了,而是由他说了算,而且报的价格往往横向比比较高。

教训七:签合同前多征求已经装修过的人,或者是监理或者是横向比较其他装修公司的报价单,看看有没有必须要的工程确被有意删减掉的。当然自己也不要随意增加可有可无的项目,因为这个时候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狠宰业主一把。陷阱八: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劝说业主多做一些木工活,打柜啊,吊顶啊,做门啊什么的。因为对他们来说水电工和木工活是他们赚钱的大头,所以他不劝说你才怪。

教训八:业主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夺,千万不要耳根太软。对于家具活,除非业主家的户型不规则请装修公司或工头做外,能在家具厂买尽量在家具厂买,一是家具厂经过多种工序,不会轻易变形;二是木工活在业主家干的话,占场地、脏乱,而且油漆味浓,家具易变形;三是材料好不到哪儿去。

陷阱九:装修工头或工人总会在你在的时候差遣你买这买那,占点小便宜。其实很多零件都是算在工程款里面的,装修工头苦于找不到机会宰业主,一旦有机会,尤其是当业主在购买合同规定的材料时,他总会给你下单子,什么暗盒不够啦,电线不够啦,需要2条木线啦,等等,因为分次要,所以业主也觉得钱不算多,回头算帐不够意思,尤其是男性业主,一般就不会计较。

教训九:装修工头或公司才不会傻到让业主占他的便宜,但他们绝对会逮着机会占空子,所以虽然遇到这种小零配件缺失,钱也不多,但代买就是代买,账还是要算清楚的,遇到爱贪便宜的工头,最好每次买完后留下发票或收据,免得到时有口难开,有口难辩。

陷阱十: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所谓的“废物”。这点主要适用于旧房,因为新房没有什么可东西可以卖给收废品的人。也许卖掉的东西不是很值钱,但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就是原则性问题了。

陷阱十一:提早要中期款,得注意其动机。刚开工没几天,工头总会说要进材料,没有钱了,而且中期工程已经到了,催着业主付中期款。负责的工头是不会这么做的,可心怀鬼胎的人却经常使用这一招。我家就遇到了这样的骗子。

陷阱十二:离间计。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逮着夫妻业主中好说话的一位,讨要工程款、降低工艺要求甚至进行挑拨离间。任何人都是会看眼色和脸色的,叫装修工头更是这样啦,碰到不好说话或要求严的业主总是想方设法地避免直接接触,而是直接找好说话、脾气好的另外一位业主,并坚持自己的意见达到自己的目的。陷阱十三:工程款按最后实际发生额结算。很多装修公司就是用这种方式降低报价先吸引客户签合同,等施工开始后再进行增项,这些增项一般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大部分价格会高于正常报价。

教训十三:签合同前多询问已经装修过的人或者是专业的'家装监理,与尽可能多的公司洽谈,综合对比。列出一份自己需要做的工程项目,确定没有漏项,并且在定好工程量后不再轻易听从公司的意见添加不必要的增项。总工程项目和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亲自和装修公司一同到现场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施工面积以及需要甲方提供的材料数量,将其逐条落实到合同中。

陷阱十四:装修材料混淆视听。装饰公司基本都提供主材,其宣传资料中经常出现“高级瓷砖”、“名牌橱柜”等字眼,列举一些市场上的知名品牌,或者是提供一些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这些公司的宣传资料或是合同中只列举主材的品牌而不注明具体的产品型号、价格范围等细节。我们都知道,同一种品牌也会有不同档次的产品线。一般装饰公司提供的都是该品牌中档次比较低的,而其号称的同档次品牌是根本没听过的,是公司采购的档次低、质量不过关的产品,但是价格很低,有些标榜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也只是贴牌而已,具体的“身份”无从考察。

教训十四:事无巨细,要求装饰公司将具体的产品型号、价格、数量以及其所称的同档次品牌产品写进合同,到市场上核实该产品价格。为了避免公司以次充好,在最初约定付款方式时就应该做足文章,一定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来制约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中期款,拒绝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进场。

陷阱十五:大部分初次装修的业主会让设计师或装修工长充当参谋。“精明”的设计师会耐心地陪业主一家一家地仔细挑选,向业主介绍每种品牌的“内幕”,最后走进一家店告诉业主,这里的产品最合适,而且一向“信誉良好”。设计师都有几家“关系好”的材料商,他们会通过这种方式收取相当可观的一笔回扣。教训十五:最踏实的办法就是付费给专业的设计师,让其出具一张真正高水平的设计图纸,然后让装修公司包清工,主材自己选购。为了降低风险,最好对设计师介绍的产品进行核实,通过询问有装修经验的人或是到专业的网站论坛中与网友交流一下,确定产品质量和价格合适后再去购买。还要将主材的品牌、等级、规格、型号、色泽、价格等明确落实到合同中,以免材料进场后被调包。

陷阱十六:装潢企业“玩失踪”。业主与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工程进行到一半,施工人员却突然神秘失踪,卷走了工程款不说,业主也多方联系不上,按合同上留下的公司地址找上门去,却发现早已是人去楼空。据反映,一些“蒸发”公司看上去都具备施工资质和荣誉证书,但大多是伪造的。

陷阱十七:小心施工队减少施工程序、偷工减料以减少成本。如本该刷六道油漆的只刷两道,水泥以次充好,木质基层不作牢固处理,全部变成钉子连接,乳胶漆加水比例不对等。

陷阱十八:用流行的套餐报价法蒙骗客户,看似科学,实际项目含糊。

常见的装修合同陷阱简介

据了解,哈尔滨市部分家装公司利用人们对格式合同既信任又不熟悉的特点,预先埋下陷阱。

一、价格陷阱。

人们往往忽略了签订合同的同时,核查整体装修项目以及材料的使用。有的公司故意漏项或者报价中不包括某些物品,在施工中再增项等等,最后的装修费用会高于当初的报价。例如,王先生在国土资源局的家属区有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选择了一个报价最低的公司来装修,结果边干边加项,结算工钱时比原先高报价公司的价格还要多出3000元。后来,他回忆说,是一些五金件上花了他不少钱,当初这些都没有写进合同里。本来请装修公司是为了省心,没想到在我们还要为厨房多加两块隔板争论不休,真憋气!

二、打折陷阱。

有些装饰公司在做合同时用打折来诱惑消费者。这些公司会在合同中附加很多条款,什么减项不减价,增项另算,改项重新付违约金等。例如,鲍先生和某装饰公司签了合同,总价打8折。当施工单位进入木工活时,鲍先生突然不想做吊棚的造型了,这时装饰公司说已经把材料都订完了,设计图您都签字了不能改,如果非改不可,也不减钱。因为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对增项、减项等都视为违约,那么打折自然取消。这里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看好合同的附加项,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瞒天过海,蒙混过关。

对于装修中使用的材料,施工者往往不按规定通知消费者验收其品质,或是以次充好。装修公司在开始报价时,其中材料这部分的费用他都按照较好的材料价格来定价,但在实际施工中却使用低价材料代替。这些水分比较大的材料主要是水管件、电线管盒;其次是五金件、油漆、涂料等,而一般消费者对看见的材料比较注意,对隐蔽工程和细节都忽略了。

四、合同“缩水”。

签订家装合同,首先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其次,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第三,如果消费者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变更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并入装修合同书中;第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

专家提醒:装修之前应与装潢企业签订合同时,看报价高低一定要在同一标准的情况下比较,不要只看价格,不看细节。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应仔细核对其装修资质和营业执照,并应让其出示原件,看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必须有“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这一项。消费者还要留意公司有无正规的办公地点,是否能出具合格的票据等。

对公司工作人员应该让其出示相关证件,如电工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证等,并核对该公司营业场所的地址、电话是否真实有效。由于目前承接家庭装修服务的公司,许多都是没有申请国家颁布的装修“资质等级”的中小型公司,所以消费者一定要仔细考察,以免吃亏上当。

常见借款合同的陷阱与防范

一位业主近日用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格式合同和装饰公司签约。

相关数据显示,由家装合同欺诈引发的纠纷占家装纠纷的八成以上。装修合同虽然对业主和装饰公司做了约束,但从对合同的了解程度来看,非专业的业主们无疑处于弱势地位。不少“圈里人”仍然利用消费者对合同文本和行业的不熟、不懂,在个别条款上钻空子,为消费者装修时“埋雷”。因此,如何让业主利用装修合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一个好消息是,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近期推出了统一格式的装修合同,按照这一格式合同签约,可大大减少和避免装修纠纷。

【投诉】匆忙签下合同,发现不合理想反悔难。

市民邱女士和刘女士是很要好的朋友,去年11月,两人在联发尚筑小区各有一套即将交付的房子。两人的房子即将装修,但都对装修知识几乎是一无所知。11月11日,邱女士和刘女士一起到某装饰公司,本想先咨询装修事宜,但到了装饰公司后,公司的设计师及众多客服人员围拢过来,在几人左一言右一语的攻势下,邱女士和刘女士匆忙签下了装修合同,并每人交了6000元的首付款。

当晚回家后,家人看了合同,发现装修合同上不合理的条款太多,存在太多的陷阱,她们当晚就打电话跟装饰公司说要终止合同并拿回首付款,但遭到装饰公司拒绝。此后,多次找装饰公司协商也不肯退款。目前,邱女士二人的合同纠纷依然未能得到解决。邱女士随后将此事投诉到了本报。

日前,记者将邱女士的合同拿到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请协会专业人士分析。专家分析合同发现,消费者对合同表明的相关信息不全或不清楚的情况下,被有意引诱、盲目签下合同,房屋装修的设计方案尚未形成并确认,仅凭预算单就确定装修首付款,实属违规。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尚未收房,房屋的面积、户型、朝向、通风、采光等因素都没有确定,急匆匆签下合同,是否对双方有约束力值得质疑。另外还发现,其中一份合同上并没有加盖公司公章。

虽然被协会专业人士指出有诸多“埋雷”之处,但某装饰公司依然对邱女士两人的协商要求没有给出回应,至今依然没有任何结果。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南宁市目前在装修过程中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价格、质量、款式等方面,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对家装知识的匮乏,不遵守法律法规,在合同中私设陷阱。一般来说,装修合同常见的陷阱有下面这几种:

陷阱一:工艺说明模糊不清。

装修公司或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应有的说明。有装修公司和工头给的报价单上如果用了模糊字词,例如:柜体、柜框用大芯版,实木收边,等等,都是一道道陷阱。

陷阱二:单项面积上做手脚。

一般业主也是关注单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一定要和装修公司或工头一起把单项的面积尺寸丈量一下,并记下来落实到纸面上,以免到时就面积和尺寸的大小扯皮。

陷阱三:在最后提供的报价单上做手脚。

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工头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说对某些材质进行偷换。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亲自逐项比较和核对相应的条款,是否跟装修公司或工头谈妥的最后条件一致,不能忽略任何细节,不给对方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陷阱四: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

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假蒙真,如果业主不细心、不关心的话,劣质材料就这样偷偷进场了。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

陷阱五: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材料蒙骗过关。

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让你验收以求蒙骗过关,趁业主不在时进劣质材料。工人进场的时候工头肯定会进一部分材料,并要求业主到场验货。有一开始就按合同规定来的,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黑心的工头,先进一些好材料,趁业主不在偷换一些劣质材料,有的干脆不先告诉业主装修进程,先让劣质材料使用在隐蔽工程里。

专家提醒,现在很多装修纠纷都是源于一开始的装修图纸、预算和合同没有约定好。所以,如果业主没有把握,可以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

【提醒】南宁市装修合同有了统一的格式。

记者从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了解到,目前,在南宁工商注册的装饰公司有近家,但是取得资质的装饰企业却不多。南宁家装市场鱼龙混杂,大大小小的装饰公司和野马装修队在市场上各自为战,近年来因为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消费者期待能有一个规范统一的格式合同,以避免陷入纠缠不清的合同纠纷。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今年3月份起开始在其会员单位中推行统一的合同格式,此举一经推出,立刻受到消费者和装饰公司的欢迎。

记者翻看这份版的格式合同发现,格式合同共分九大项,包括工程概况和造价、材料供应、工程质量和验收、安全生产和消防、工程价款及结算、施工配合、违约责任、其他约定和纠纷处理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第八条款“其他约定”是双方协商填写外,其余条款明文规定了装饰公司和业主之间违约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再是业主承担责任,装饰公司就能免单。

合同签订前,正式合同前的“使用说明”上也体现了这份合同的规范化:提醒消费者装修的时候要查看装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份合同为三方签订,除了业主和装饰公司签约外,合同上加入了第三方鉴证,协会也要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协会对合同内容进行把关监督,从合同签订开始,就对该装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

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合同不规范引发了不少矛盾,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增减项目等都是矛盾的焦点。很多装饰公司在预算上面打埋伏,很多项目故意不进入预算,然后中途增项,所以格式合同提醒消费者要验看预算的材料名称、价格、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合同价,防止“打闷包”。同时约定了增项不能超过报价的8%,否则视为装饰公司的设计缺陷。

对于消费者而言,统一格式合同有行业协会在背后撑腰,让他们在签订合同时心里有了底,不必提心吊胆总担心被坑。

一家装饰公司的老总坦言,格式合同的出台给他们戴上了一顶“紧箍咒”,短期看好似对公司发展有所束缚,但从长远看并不是一件坏事。如果大家都用规范统一的合同格式,提高了公平竞争的机会,相信只要诚信踏实做事,会渐渐赢得更多的客户,因此很赞成推广统一的格式合同。

跳槽签约避开这些合同陷阱

跳槽前,你是否相关自己的目标是什么?他们跳槽前会海投简历,参加各种面试,匆忙跳到新的职业,如果新工作不合意就再跳。兜兜转转几年下来,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却积累很少。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可以选择在业余的时间进行自我探索和职业探索。更加清晰地聚焦自己的目标后,再通过补能力来进入。

2、以薪酬作为跳槽的唯一标准。

在买房等生活压力下,薪酬往往成为最迫切的需求,这种焦虑感会让我们忽略职业中的能力提升、资源积累、发展空间等隐性资本,从而导致缺少积累,短期内发展得不错,长期却要蒙受更大的损失。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做出更长远的规划,以免“得不偿失”。

3、急功求进。

工作是一个完善自我的过程,个人价值也会在工作中慢慢体现。对于第三种情况,建议调整对职业的预期,认清没有一份职业是十全十美的。同时思考是否可以制定自己的长期和短期目标,分阶段拿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或者区分哪些是可以在工作外拿到的。

跳槽对你的职业生涯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跳槽的背后,有很多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更深层的东西,如果你能清晰地看到它们,就能做出更有远见的决定,更快、更好地进入你理想的职业。

求职心切落入合同陷阱

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周明达表示,如果一个聘用合同受聘方签了名,而无其他内容,那么这种合同本身就带有很大的狭隘性。由于受聘者对合同具体条款毫不知情或产生歧义,它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的无效,也可能产生用人单位索赔的现象。

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没有学校的盖章,也没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面对用人单位索赔时可以不去理会,用人单位也无权强行收取违约金,但毕业生必须及时向自己的学校汇报情况。

他提醒求职者,在签署协议书时,一定要三思而行,要明白自己的签名很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签订合同时应避免的合同陷阱

范例: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竣工结算上下增减幅度不超过预算5%。

专家点评:一些不规范的装饰公司往往以低廉的报价吸引市民,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层层加码,导致装修费用“低开高走”,严重超标。其中猫腻就在于,装饰公司在报价中少算工程量、少算材料支出,或者故意漏报必需的项目,如少算电位数量等。等到进入施工阶段中,这些少算的部分不断浮出水面,业主也只好乖乖地掏钱。而事实上,这些隐藏项目通过专业的测算是完全可以在施工前计算得到,并非是不可控因素。所以,为了防止装饰公司“低开高走”蒙骗消费者,在签合同时不要忘了约定有关预算与结算的浮动比例。

范例:甲方(业主)或乙方(装饰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专家点评:早在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水泥、砖、板材、油漆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的甲醛、苯、氨等有害物质的限量,但是有些装饰公司为了从材料中牟取暴利,故意在装修合同中漏掉有关材料环保性能的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采取半包形式的业主,这一点尤为重要,需要由装饰公司提供的夹板、胶粘剂、防水材料等都有可能成为室内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当然,这一条也为市民提了个醒,购买装饰材料别忘了查看环保检测报告。

范例:由于乙方(装饰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专家点评: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装修过程中,业主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劣势,尤其当出现纠纷时,装饰公司用各种借口要求业主承担部分费用。事实上,按照标准合同的规定,这些费用应由装饰公司承担。为了逃避责任,这一条被许多不良装饰公司故意漏掉,在发生质量问题时,以材料不合格等借口拒绝返工,更拒绝承担相关费用。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市民完全可以把这一条款作为“工程质量和验收”部分的重要条款加入其中。并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约定更加具体的补充条款。

范例: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通不过的,甲方(业主)有权拒收,乙方(装饰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专家点评:有消费者投诉,工程还没有结束,就出现了墙砖脱落、木地板发霉的.现象,装饰公司却以材料不合格或业主保护不当为由拒绝返工。其实,未经业主验收且未投入使用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装饰公司承担责任,并且业主有权拒绝验收。为了防止装饰公司以材料不合格为由推卸责任,市民还可以在材料交接环节使用《材料交接单》,在材料使用前交由装饰公司验收,并进行详细记录。《材料交接单》可将材料的品牌、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一一登记,日后验收通不过,市民可凭借《装修合同》和《材料交接单》要求装饰公司返工或赔偿。

范例: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业主)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装饰公司)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

专家点评:《工程保修单》是装修工程保修的重要凭证,其中可以相互约定保修年限,保修条件,以及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出现纠纷以后,《工程保修单》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必须凭证之一。管线竣工图等资料也需要在竣工后及时索要,尤其是在保修期过后,维修水电隐蔽工程时管线竣工图是非常必要的指引,而当需要安装其他家电时,管线竣工图也必不可少,装橱柜时打破水管、装热水器打断电线等事故出现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图纸的指引。

装修合同书的构成:

1、委托方(甲方):家庭装修的合同中规定的甲方应该是房屋的法定业主或者是业主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委托代理人。

2、承接方(乙方):合同的乙方基本上指工程的施工方---即装修公司。

3、工程概况包括。

(1)工程地址(2)居室规格(3)施工内容(4)委托方式。

(5)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6)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7)工程总天数:天

4、合同价款。

5、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3)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6、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

商品购销合同陷阱

看房选房,可能是情侣或是两口子一起进行,也可能是儿子女儿为父母挑选,也可能是父母为子女早作打算,也可能是亲戚朋友陪同。但是,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

》的时候,《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填写的“买受人”却必须明确,因为这一栏填写名字的人将要为这份合同承担责任。当然,也只有这个人才可以享有对房屋的权利。

“买受人”一栏填写名字的人:

1.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

2.需要交付首付,申请贷款。

3.遇有对方违约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4.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合同可以证明房产是属于他的财产。

开发商是楼盘的开发者,也是楼盘的大产权人,购房人购买了房屋之后,才能够从开发商手中分割获得“小产权”二因此,只有同开发商签约,您才能够顺利地接收房屋并获得产权。

那么,如何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呢?

第一,签合同前,请您首先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是否一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就是楼盘的开发商。

第二,您还可以查验营业执照正本或是上网查一下“出卖人”一栏填写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属实。

第三,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相同。

第四,如果是现房,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看房、选房、签约到交房的过程中,您经常会遇到开发商的“代理人”,比如,开发商会把销售事务委托给专门的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面对这些代理人,您应该注意:

只有开发商才有权利、也有能力把房屋转让给您,因此您应该与开发商签约。具体说来就是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是否为开发商,即是否为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售房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这样,被代理人才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不是开发商,而是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约付款时请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以避免“付了钱、签了约,开发商却说从未签订过这份合同”的情况发生。

3.

开发商通常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代理人,部分地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资质审查,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划分级别,通常一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比较雄厚,从业人员要求较高。二、三级经纪机构则条件逐渐降低。因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上级别的记载可以初步判断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力。

同时还应注意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

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授权委托范围签订合同,只有经过开发商的追认,开发商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开发商有时也会委托销售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购房者签合同,此时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合同中明确:一旦房屋出现问题由谁来负责,应由开发商对房产最终负责。

一旦遇到开发商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委托书中开发商委托的权限范围。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表开发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仔细审查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要求将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交付前款之后,一定要索要收款凭证,并且一定要索要由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以证明前款已经为开发商所收取,以免发生代理人把房款“私吞”的情况。

(四)投资商、发展商和承建商。

他们经常在广告、宣传材料上出现,但是他们都没有权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很多购房的朋友心目中的房屋停留在五光十色的广告、沙盘和楼书所展现出来的“梦幻”状态,但是,即使不考虑开发商的刻意夸张和销售人员的信口承诺,通过电脑特技、色彩夸张、调整比例等方法而“炮制”出来的“梦幻”房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之间的差距往往也很大。因此一旦交房的时候,就会有购房人因为房屋与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不一致而表示不满,甚至引起纠纷或诉讼。

无论是广告、沙盘、楼书还是样板间,它们本身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您把它们写到合同里面,让它们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不表明所有的广告条款都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告内容才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

(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广告条款;。

(2)广告条款内容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人影响。

证明一个条款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举证难度比较大,例如,购房者很难证明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

至于样板间,如果您没有仔细地记录样板间的各项数据,到交房的时候,样板间已经“了无踪影”了,查无对一证,您也无法证明所交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

更何况开发商往往还会在文件的角落里面写上诸如“图例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并无作出任何保证,亦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之类的免责文字。

对付上述情况的唯一方法是:要求开发商把您认为最重要的内容都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写进了合同,您才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履行。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已经仔细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在这里就不用再做审查了,不过仍然需要把相关重要文件的编号和颁发机构仔细地记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没有机会审查各种文件,或是开发商承诺日后提供,那么请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按照前面所介绍的方法,仔细审查这些文件。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可能会拿出一份写着“xx市建委制xx市工商局监制”字样的合同,上面还有政府统一编号,要求您签字,还有可能直接告诉或间接暗示这份合同是不能更改的,在这个时候,请您不要被“吓住了”。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只要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就不会加以干预。政府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并印制统一合同,仅是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更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自主决定。

开发商拿来的“不能改”的合同范本很可能就是自己拟定或已经填好空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可能损害购房者既得利益或剥夺购房者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不要随意妥协。

“示范文本”只是范本,只对合同起示范作用,里面的条款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的约定,如果考虑不周全而轻易签署可能会使自己陷入被动。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合同文本中设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空白处的内容进行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

范本的每一个条文都涉及双方的切身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每一个条款都要仔细阅读,否则,一旦签字就要承担责任。

尤其是合同中的空白处已经被开发商填写好的情况,这样的内容仅代表房地产商一方的意愿,购房人有权不接受。

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

对于合同条款含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必要的时候将开发商的解释写人合同,以免糊里糊涂地丧失自己的权益。

(

由于开发商和购房人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开发商会以拒绝签约为要挟,拒绝对自己提出的“范本”进行修改,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据理力争,并号召其他购房者共同谈判,删除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五)事先准备一份《示范文本》。

建议您在买房子之前准备一份《示范文本》,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做一下对比,看看有没有被“偷梁换柱”。

从认购到签约的整个过程中,开发商随时会拿出几张小纸片要求您签字,对于这些小纸片,请您不要小视。在法律上,这些小纸片就是“补充协议”,其内容可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作出修改或变更,即使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认定这种修改或变更的效力。

因此,在这些小纸片上签字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上面的每一个条款,了解条款的含义和后果,如果难以接受,就要坚决拒绝,以免为自己增添麻烦。对于那些拿不准的条款,最好能够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模糊的约定最终可能导致购房者的权益受损。比如,房地产商的广告中表示卧室将采用中空玻璃。购房者咨询的时候,销售人员可能回答“卧室的整个窗户的玻璃都是中空的”,但是购房者并没有要求房地产商将之写人合同条款。等到了交房时,购房者很可能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一小部分是中空的,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这时候如果诉至法院,法院就很有可能以“约定不明”驳回购房者的诉讼请求,因为合同并没有约定整个玻璃窗都是中空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有一位销售人员作出过承诺。

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尽力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的含义都约定清楚,避免模糊约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太多了,想要把任何问题都约定清楚谈何容易。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例如开发商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第三人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有权请求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发生了这五种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无效,您完全可以不必履行,即使对方要求您履行,法院也不会支持对方的请求。

6.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通常,遇上了这样的情况,您可以发出通知,询问开发商是否愿意为此事负责,如果开发商在1个月内不予理睬或明确表示拒绝,您只能起诉代理人要求赔偿;如果开发商表示愿意为此事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开发商就要按照约定把房屋交付给您。不过,通常情况下,只要没有好处,开发商是不会选择后一种做法的。

7.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

也就是说,如果您买了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这表明房屋最终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这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只要是在起诉前,开发商都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您的要求一定会得到支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开发商(第b种情况下应为销售人员)应当返还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三)可撤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例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如果遇到了以上情况,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您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过这种撤销权必须在您知道存在上述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撤销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利息和损失(包括因此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一)约定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共同约定的结果,如果双方愿意,也可以共同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需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对方已经违约,合同继续履行对于守约一方“百害而无一利”,守约一方就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法律列举了守约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一些情况: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9.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行使解除权,如果没有约定,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四)解除权的行使方法。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行使解除权,只需通知对方即可。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解除的后果。

(六)别忘记解除《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

除了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购房者往往同时还会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如果您已经通知开发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定不要忘记同时通知银行和保险公司,办理解除《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仍然要承担还款责任或支付不必要的保费。

(一)最彻底的办法:退房。

“退房”是一种最为彻底的办法,从此以后,与开发商再无关联。在法律上,购房者要求退房,关键之处在于断绝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可以提出这样几种请求:

1.宣布《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3.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条件、行使方法和法律后果等,详见前面的两个问题。

(二)最坚决的办法:继续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只要不被当事人取消,就一定要“进行到底”。因此如果您对房子实在是满意,而开发商却没有兑现,那您可以坚决地要求开发商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必要的时候可以诉诸法律。

这个时候请您注意,首先要向开发商作出书面的通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最保险的办法是直接把拟好的通知交给开发商的工作人员,然后请他签字,表明已经收到了通知。记得要同时记录这位工作人员的头衔,最好找级别比较高的经理、销售部主管等,因为他们不像销售人员那样流动频繁。

如果对方坚决不签收,还有一个办法:查找开发商的所在地址,给他发一封挂号信,记得保留好回执。

通知中最好给开发商的继续履行限定一个最后时限,到了这个最后时限,如果开发商还没有履行,您就可以向法院要求判决开发商来履行合同。

(三)最无奈的办法:修理、改进。

如果是一些小毛病,您又不想退房,那就只能采取这种无奈的办法了。具体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要求对方修理或改进,但是如果口头方式不管用,还可以借用上面介绍的发书面通知的方式。

由于开发商可能会将楼盘委托给物业公司打理,因此在提出要求的时候,一定要“咬住一方不放松”,以免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

(四)最万用的办法:索赔。

无论您选择采用上面的哪一种方法,只要对方违约了,您都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因此这种方法是最万用的。

根据您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同,索赔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种情况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开发商……(就是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应当向购房人赔偿x元违约金(或是已经交付房款的%)”。这种情况下,只要开发商违约,您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如果对方不给,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法院起诉。

另一种情况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就是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应当赔偿因此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如果是这种情况,您首先要准备一些材料,就是证明自己存在损失的证据,比如发票之类的。

(五)不能追究责任的情况:不可抗力。

现实生活中,总会发生一些大家都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地震或是战争,遇到这样的情况,对方就是想履行也是有心无力,如果还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未免有些不太公平。因此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了类似事件(法律上的名词叫做“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但是,开发商也可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无限扩大,借此来逃避责任。比如说约定“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出现延误”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可以免除责任等。而这些问题是开发商开发楼盘之初就应当解决的,不能算作不可抗力。遇到这样的约定,请争取删除。

此外,开发商还可能约定某些“特殊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也应当争取删除。

但是在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条件下,删除有时候是无法做到的,那就要请您三思,是否还要签订这份合同,毕竟开发商还是有所顾虑才会在合同中增加这类条款的,日后难保会发生这些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后面,往往会附加很多文件,请不要因为是“附件”而忽视这些文件。因为合同条款大多是概括性的规定,对于一些细节往往无法描述,而恰恰这些细节关系到购房者最终的舒适和方便。合同附件则可以补充这种不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同附件应该是越详尽越具体越好。

合同附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名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附件中的每一句话。

合同附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

2.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3.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4.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5.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6.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如果您认为还有其他文件应该写人合同,也可以要求把这些文件作为附件,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

十一、谁先签字。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就存在一个谁先签字的问题。通常情况,售楼人员会要求购房人先签字,然后说要拿走让领导签字盖章,这种做法可能会令您处于不利的境地。

合同必须在双方签字之后才生效,但是,合同签订之后,并非全都即时生效。合同何时生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的是“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将使先签字的一方处于不利境地,因为后签字的一方可以借故不签字而主张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属于这种情况,购房人要特别注意避免自己先签字,保留主动权。最公平的做法还是双方在现场同时签字。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的是“本合同自合同备案之日起生效”,那么谁先签字的后果都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最应保证的是及时去办理合同备案,这个问题在下一个部分介绍。

十二、网上签约。

为了使买卖行为更加透明化,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实行网上签约制度,房屋交易将实行网上签约和网上公示。

在北京,从2019年1月1日起,市民可通过北京市建设网和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现房项目、楼盘和房屋销售状态及成交均价等信息,并在网上签约。签约后,购房人可凭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所购房屋的网上签约情况。联网打印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也成为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文件。明年起,购房者可在网上查询现房楼盘、房屋销售状态及成交价等,实行现房网上签约,将使买卖行为更加透明化。

(一)网上公布的5种信息。

1.商品房现房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房屋坐落和发证日期;土地所有权证号、土地用途及年限。

2.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层数、总建筑面积。

3.每套房屋的房号,建筑面积(2019年1月1日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4.用不同颜色对楼盘房屋已认购、已签约和未签约的状态进行标示。

5.退房情况。

(二)网上签约后户主不能随意改。

为防止房屋炒作,现房买卖网上签约时,认购和签约的购房人名称不得随意变更,因此,购房者一定要事先考虑好在合同上签谁的名字。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原则上,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四)开发商违规行为将公示。

如果房地产商有任何违规行为,还将被管理平台的信用系统公示,严重的还会停止该开发企业网上签约系统的运行。

(五)网上签约流程。

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网上签约程序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但考虑到购买现房的特殊性,购房者可按以下流程执行,避免上当受骗。

网上签约流程图:

1.看房。

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提供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大产权证原件,尤其注意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一栏是否有记载。

2.查询。

可通过北京市建设网和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现房项目、楼盘和房屋销售状态及成交均价等信息。

3.验收。

拿着开发商提供的《质量分户验收表》,委托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去房屋现场验收。

4.签约前。

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考虑清楚买房人名称,因为为防止房屋炒作,规定在网上签约时,认购和签约的购房人名称不得随意变更。

5.注册。

现房销售方在网上签约前须到市建委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并补录销售项目初始登记的相关信息后方可签约。

6.签约。

签订现房合同,仔细斟酌每一条款,避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上陷入开发商设计的圈套,可请有关律师参与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