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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范文(17篇)

时间:2024-01-13 18:32:44 作者:书香墨

规章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长期性,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的修改和完善。小编精选了一些规章制度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启发和帮助。

单位内部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为了加强对饭堂管理力度,杜绝铺张浪费、爱清洁、讲卫生、讲文明就餐,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办公室人员从三月一日起,挂牌登记就餐,就餐标准与原来一样,中餐、晚餐。中餐、晚餐个人每餐支付3元,领取工资时缴交,余下由公司负责。

二、员工领膳就餐时,不得在食堂内发泄个人情绪或高声喧哗、嬉闹,严禁带外人到员工食堂就餐,餐具要轻用轻放。

三、讲究卫生,残食剩喳不准乱丢乱倒,应到指定地点倒放,勤俭节约、酌量盛饭,不准浪费食物、纸巾、牙签等。不得将餐具、食品、饭菜拿出饭堂。(除当值人员及伤、病员外)。

四、如有特殊情况、假期、公事等,应预先挂牌登记,并与管理人员打招呼,说明情况。

以上各项,请互相知照执行。

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单位内部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单位内部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收支业务管理,规避债务风险,规范收支业务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支出及债务业务。

第三条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二章收入业务。

第四条纳入本制度的收入包括:。

(一)根据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认定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不作为单位收入但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具体包括(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质的资金。)。

第五条本单位收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归口管理。

(一)财会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5、加强对收入业务的分析和对账工作,根据收入预算、所掌握的合同情况对收入收取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定期与业务部门进行对帐,判断有无异常情况。

6、加强对收入业务的检查,包括定期检查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定银行帐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二)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的相关文件或合同协议签字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帐。

第六条岗位设置及职责本单位根据财务业务实际,设置如下岗位:

(一)会计岗位。

(二)出纳岗位。

第七条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一)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和省、市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征收。

(二)编制征收计划。业务部门依据上年征收情况编制本年度征收计划。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财会部门汇总、编制收入预算,经单位负责人(或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报送财政部门。

(三)建立收入台账制度。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征收情况建立收入台账,与财会部门加强衔接沟通,确保收入实现进度。

(四)建立收入征收责任制。(对应收未收的收入,明确责任,根据有关文件、合同等及时足额收取。涉及收入减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决定,严禁私自减免和越权减免。)。

(五)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取得收入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八条加强票据和印章的管理。

(一)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建立票据管理台帐,向有关部门报送票据的使用情况。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对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应当履行手续,并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保管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二)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替代。

(三)票据应当按照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四)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员要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票据保管人员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票据销毁手续。

第三章支出业务。

第九条支出的主要内容:(本单位支出是指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条支出业务主要包括支出事前申请、借款或报销、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环节。

第十一条支出管理遵循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岗位设置与职责本单位根据支出业务实际设置如下岗位:

1.支出内部审批岗位。

2.支出审核岗位。

3.资金支付岗位。

4.核算和归档岗位。

第十三条支出业务事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业务事项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日常经营费用支出:

1、包括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水电费、其他;

2、采购支出:主要指为教学办公进行的采购;

3、职工薪酬支出:包括员工薪资、奖金、津贴、补贴费等;

4、其他支出。

专项支出:

1、校园建设维修款项。

2、购置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加强支出事前申请管理。

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在发生相关支出之前,业务工作人员应履行支出事前申请程序,即根据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单位领导的指示并结合预算指标,向财会部门提出事前申请。

第十五条加强支出审批管理。(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越权审批。)。

(一)全面审核各类单据。单据包括发票、单位内部流转的各类文件和表单。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二)支出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一)借款管理。

1、借款人须填写《借款审批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所对应的预算项目以及预计报账日期等内容,并附上与借款事项相关的事前审批单据。

2、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给财会部门的分管领导进行复核。

3、复核通过后,出纳人员办理借款或支票领用手续。

(二)报销管理。

1、经办人员办理费用报销时,应填写费用报销申请,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

2、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3、经财会部门复核无误后按照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出纳人员按照审批结果办理支付手续。

(三)资金支付管理。

2、支付完毕后由会计进行核算,出纳人员按照签发的支付凭证应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加强支出核算和归档管理。

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业务部门应向财会部门提交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财会部门应将与支出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

财务部门定期分析支出情况,包括分析业务部门的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以及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三公”经费的明细情况等,通过编制支出业务分析报告,为单位领导的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对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财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各项业务行为,确保支出业务的合法合规、单位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得以顺利开展。

第四章债务业务。

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可以举借债务,但应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加强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财会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债务管理。(本单位应合理设置债务业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举债申请与审批、债务业务经办与会计核算、债务业务经办与债务对账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是单位内部收入、支出及债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单位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单位收入、支出和债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收支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制定的收支及债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财会部门负责解释。

单位内部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一)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会部门。

3、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4、严格执行财务计划或预算。

5、确保本部门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6、接受财务部门在财会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

(三)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牵制、互控制度。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1、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员以外的人员代收现金时,必须由财务主管人员指定。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帐目的登记,不得编制记帐凭证、不得兼管总帐、电算系统维护员、管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以外的明细帐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3、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帐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4、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四)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互控制度、设置稽核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l、审核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是否在财务计划或预算之内。

2、审核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3、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是否与财务会计帐簿记录相符。

4、稽核人员应由财会主管人员提名,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财会岗位责任制中予以明确。

(五)财会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单位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

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报经上级人事、财会部门批准。

(六)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中专以上财会学历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已聘任(用)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掌握计算机能力应达到通用初级标准。

4、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七)任(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主管人员。财会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财会部门中任职。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财会部门中任职。

(八)财会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办理调转手续之前,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代办移交。

二、会计处理程序。

(一)采用记帐凭证核算形式,并按以下流程进行会计处理:

经办人员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应当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及时送交财会部门----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收款、付款、转帐凭证----稽核人员审核----财务主管审核----出纳人员根据收款、付款凭证办理收付业务,登记库存现金日记帐----帐务人员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总帐,期末,将总帐与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根据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国家统―会计制度和《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并符合规定,与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2、接收单位是否为正确。

3、收据、发票种类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有效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裁剪发票的裁剪金额是否与小写金额相符。限额发票的填写余额是否超过最高限额。

5、发票是否有税务局统一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否有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章;从外单位取得收据、发票是否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收据、发票金额有否涂改、是否与发生的经济业务金额相符。

7、购买图书、药品及其他实物时,发票中无明细项目的,是否附有与发票总金额相符且加盖了对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明细表。经办人应及时将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

(三)制证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以及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合同等,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制证(报销)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财会主管人员报告;财会主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重大的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事项,财会主管人员还应当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报告。

制证(报销)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内部控制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全面提高学校财务运行质量,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安徽农业大学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是:

第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本单位内部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及时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

第三,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符合效益原则并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安徽农业大学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原则是:

在既定目标前提下,遵循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原则。即:制定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体现财务管理的要求,合乎财务规范,针对学校的特点,便于操作和执行,有利于控制和检查。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1)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避免相互扯皮、推委、越权行事。

(2)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并相互制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1)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2)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权限失控、决策失误和徇私舞弊。

3.进行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通过财产清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查明是否相符,并查明帐实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对帐实不符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做到帐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对财务负责人的稽核。

1.是否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对单位重要经济业务是否编制详细的预算或计划,是否及时或定期反馈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3.会计岗位的设置和分工是否合理、是否定期轮岗,对二级财务机构是否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

4.是否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5.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作出处理。

对二级财务的稽核。

1.会计核算是否按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

2.会计指标是否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3.会计核算是否及时,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是否清晰明了。

4.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基础,收入与相关的费用支出是否相互配比。

5.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6.以下内容对二级财务同样有效。

对现金出纳业务的稽核。

1.是否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2.现金日记数字准确,逐笔记帐。

3.是否有现金坐支、白条抵库现象,现金存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4.是否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帐目的登记工作。

对银行出纳业务的稽核。

1.根据经济业务内容正确填开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银行票据,不得根据他人要求将应转帐支付和电汇支付改现金支付或银行汇票支付。

2.银行存款日记帐日清月结,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与总帐核对相符。

3.各帐户余额真实、准确,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

4.及时办理银行票据的结算与交换,发现问题及时查找。

5.妥善保管银行票据及相关印章,做到票据和印章分开放置。

对审核、制单业务的稽核。

1.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报销手续是否完备、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与经费项目相符。

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汇报。

4.记帐凭证是否摘要清楚、数字准确、科目正确,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

对复核业务的稽核。

1.记帐凭证编号是否连续、对记帐凭证的改正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及时复核和传递记帐凭证。

3.记帐凭证未传递前是否妥善保管。

4.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汇报。

对记帐业务的稽核。

1.帐户设置是否合理、有序。

2.是否根据记帐凭证及时、准确地登录入帐,登录是否有疏漏。

3.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时,是否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4.月末是否及时结帐、对帐,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5.是否根据要求完整、准确及时地编报有关报表。是否将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所要数字及时反馈。

6.是否及时帮助对帐目有疑问的单位和员工核查清楚、不推诿。

对工资管理业务的稽核。

1.是否按月准确、及时地发放工资、代扣相关款项。

2.是否按月做好工资数字备份,并将工资册及相关资料装订存档。

3.是否及时做好工资统计表并交制单人员填制记帐凭证。

4.是否按照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及时汇缴税务机关。

学生收费及助学金管理业务的稽核。

1.是否按年级、专业分别核实、准确收费。

2.对学生缴费系统是否定期维护。

3.对收取的学费是否及时缴存专户并定期核对,如有差错是否及时处理。

4.是否定期清理学生欠费。

5.是否及时发放助学金,并根据相关部门书面通知及时对助学金作出调整。

对专控业务的稽核。

1.是否定期报送专控及社会集团购买力报表。

2.是否建立专控及社会集团购买力统计台帐。

对公积金管理业务的稽核。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在编人数准确计算及时调整职工公积金并按月交纳。

2.是否按规定支取和返还职工公积金。

3.是否定期核对公积金存款,做到帐帐相符。

对医疗保险业务的稽核。

1.是否按规定准确计算并扣缴职工医疗保险金。

2.是否随人员变动和工资增加及时调整医疗保险金。

对票证管理的稽核。

1.是否按规定及时购入财政发票并进行编号登记。

2.是否建立和完善发票领用审批、登记手续。

3.发票存根交还时,是否及时查验,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4.是否定期核对库存发票,催交长期领用未交发票。

5.是否按时整理发票存根并送财政厅核销。

6.是否按期办理收费年检及妥善保管收费证可证和发票准购证。

对财务文档、财务档案管理的稽核。

1.是否对会计资料及时装订、归类整理并编号立卷。

2.是否建立查档借阅登记、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

3.是否按照规定定期移交学校档案室。

4.收发文是否登记编号并送阅及催办,是否及时归类整理并移交学校档案室。

对外汇管理业务的稽核。

1.是否按规定办理外汇审批手续。

2.是否及时合法地办理结汇用汇手续和外币转换业务。

3.对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及时登记入帐。

4.月末是否结帐、对帐,做到帐帐相符。

中小学内部控制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内部控制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九条实行本级预算管理的工会,其职权是: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审批下一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的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实行单位预算管理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其职权是: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办理各项核算业务,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

3、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或部门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4、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5、定期向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经费,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更好地为机关服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有关开支标准,坚持厉行节俭,制止奢侈浪费,合理安排资金,保证局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财务收入管理

财务收入包括: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专户核拨的预算外收入,变卖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出租房屋设备等净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1、收入必须及时收缴、入账,不得坐支,收费项目要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

2、各项收入必须出具合法收据,专项核拨的收入进行专项管理和核算。

3、统一收据,认真细致地计算、统计和督促收缴应收款项。

(二)财务支出管理

1、各项办公经费均需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由分管局长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局长签字后开支。

2、其他有关费用的管理,如财政干部培训费、差旅费等较大项目的开支,要根据报送的详细开支内容由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字后方可支出。

(三)现金支付管理

1、建立健全现金账目。现金的收付要逐日逐笔记入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如实反映现金库存情况,不得保留帐外公款。

2、差旅费或个人借款,由个人开立借据,经局长签字,到办公室支取款项。要及时结账还款,并实行“前清后借,不清不借”制度。

3、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预借差旅费以及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外,一般应采用转账结算方式。

4、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5000元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差旅费或周转金超过10000元的,用款科室需提前一天通知,出纳足额准备现金。

5、代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在工资中扣款的同时,要列出扣款明细。

(四)银行存款支付管理

1、按照国库规定开设基本账户,办理银行转账、提取现金、电汇、汇票的相关业务。

2、确保资金安全。大额支付业务,出纳人员开具票据时,同时与银行进行电话联系,确认支付金额。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各种银行票据,按时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五)财务审核、报销程序

1、经办人提供需要办理事项的说明或有关资料,并在相关原始凭证上签字。

2、分管副局长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结果。

3、最后经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4、经办人到出纳处支取款项,出纳进行业务处理。

5、主管会计进行复核、记账。

(六)财务报销原始票据的有关要求

1、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2、报销的原始凭证内容要齐全,抬头、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要一致,严禁涂改。

3、为个人领用工资、奖金、补贴、差旅费补助、劳务费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本人、有关负责人签字。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如果原始发票丢失或多个报销主体只有一张发票,可在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方可作为原始单据报销。

中小学内部控制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会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要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五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等行为的,上级工会应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要求纠正。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统计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局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县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3、局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4、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5、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6、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7、机关各项支出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周周一、周三。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局机关各项开支必须经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

1、局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报局长批准,发票回来由财务按计划审核后,经局长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开支数额较大的,还应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批准。

2、购买物品、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3、千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申请单,注明用途及限额,办理完必须在十日内凭正式发票履行正常报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

1、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机关人员大小借款,应经局长批准。

2、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3、购买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及订阅党报党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部门提出计划,然后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予以报销。

4、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办公室主任汇总,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年终或每半年结帐一次,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机动车燃料费实行一次性购买,分期领用。

1、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对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2、购进低值易耗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入帐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帐物相符。科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帐。

医药费、养老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干部职工常规检查医疗医药费按统一规定执行。

1、各股室每年应形成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送机关办公室。

2、办公室为确保财产物资在储备、使用过程中安全无损,要进行经常的、不定期的抽查盘点工作,并对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做出详细记录。

3、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要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机关财务人员共同对有关股室财产认真组织盘点,并做好盘点后的对帐。

内部控制预算业务管理制度精选

硬化预算约束,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减少和规范预算调整事项,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额度匹配流程。

1、各科室根据批复预算,编制本科室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12月、3月、6月、9月20日前报办公室。

3、办公室汇总形成季度资金使用计划。

4、每年12月、3月、6月、9月底,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下一季度资金使用计划。

5、办公室进行国库申报。

6、财政部门审批后国库指标发布。

7、办公室额度分配及发布。

8、各科室执行预算。

(二)预算调整流程。

1、各科室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2、分管领导审核。

3、办公室审核。

4、领导小组审批(不需要财政审批)或财政审批。

5、办公室调整预算。

6、执行预算。

行政单位内部控制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预算业务控制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门,其主要由预算内部管理制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管理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有机组成的。

随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财政部门预算改革的推进,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20xx年,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财政部颁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文件,并将于20xx年在事业单位中普遍施行。在这份文件中,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业务控制的要求和内容。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该以财政部颁发的文件为指导,对于在预算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风险做好充分的防范措施,不断加强单位的预算业务控制。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事业单位的预算业务控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部门预算为主的财政预算编制改革,以国库集中账户支付制度为主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以政府采购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新机制。在这种背景下,事业单位的预算业务控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及风险。

1、事业单位存在较大的违规支付风险。

随着部门预算改革制度的推进,使得事业单位产生了较大的违规支付风险。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的各个部门之间一直存在着相互挤占预算经费的问题,财政部门曾经希望通过部门预算来改变财政支出的管理方式,从而来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然而,在事业单位的预算业务控制的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单位的财政专项经费仍然存在着相互挤占的现象,因此,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目标的完成,很多事业单位部分不得不通过挤占专项经费来弥补资金缺口,确保单位的收支平衡。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就存在着较大的违规支付的风险。

2、预算业务控制力度的不足带来的资金收支失衡风险。

目前,一些事业单位对于预算业务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单位的预算业务控制的力度比较不足,给事业单位带来很多的资金收支失衡风险。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预算内部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存在不科学不规范的地方,预算执行的力度不强,缺乏有效的考核监督机制,这些都给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的收支带来很大的风险。首先,在对于收入的监督上,很多部门的管理存在着很大的缺失,造成预算资金收入流失严重,加大了财政部门经费保障的压力。其次,在支出使用上,还存在很多收支挂钩的现象,许多单位存在以收定支,胡乱收费的现象。

3、事业单位存在着较大的管理风险。

事业单位预算业务控制方面的不足,预算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使得事业单位的预算业务控制活动出现了死角和盲区,预算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到位。制度落实的缺失会降低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效果,监督落实的缺失使得事业单位预算业务的控制力被大大的削弱。另外,事业单位还存在着预算管理的手段落后、管理手段的创新不足等情况,极大地制约了事业单位预算控制水平的提高,使得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无法得到保证,进而增加了事业单位决策的失误风险。

1、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能力。

预算业务控制主要是指通过建立健全的预算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科学的预算编制,对预算目标层层分解和执行,以及有效的预算监督、预算绩效管理手段等,以此来提高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水平,使得事业单位的目标以及决策能够得以贯彻执行的一种手段。预算业务控制可以将事业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统一的确定和规划,并通过量化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将事业单位的各项活动控制在预先设定的目标范围内,加强对于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另外,通过严格的预算业务控制,可以促使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改革,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

2、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预算业务控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对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控制。首先,通过预算管理,可以加强对于事业单位预算期内的资金的来源的管理和控制,优化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将融资成本过高的资金拒之门外,从而降低资金融资成本。其次,通过对于预算期内资金的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将资金支出的范围限制在预算安排内,避免盲目的大范围的支出,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增强事业单位在资金管理方面的自我约束力,提高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效率。

3、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

加强事业单位的预算业务控制,也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管理主要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这种资金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和控制,提高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控能力,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首先,通过“收支两条线”管理,使得原有的比较混乱的预算资金管理模式得以统一,提高了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效率。其次,通过“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模式,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将事业单位的收入与支出通过明细账的形式呈现在公众面前,实现财政性资金管理的透明,有利于公众对于事业单位资金收支的监督,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另外,这种资金管理模式可以提高财政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提高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管控能力,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秩序,提高了财政政策的有效性。

加强事业单位的预算业务控制,首先需要有着健全的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以及决算和绩效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将单位的预算业务控制以制度的形势落实下来。首先,事业单位应该在单位内部树立良好的预算管理意识,让单位的员工充分认识到预算业务控制的重要性,积极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参与预算业务控制的各项工作,为预算业务控制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其次,事业单位应该针对预算内部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岗位。事业单位应该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对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审批、预算绩效评价等不相容的岗位进行分离设置,确保各项预算工作能够独立完成。

2、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科学的预算编制对于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非常重要,事业单位可以将内部控制的目标以及过程全面融入到预算编制中去,通过预算编制的执行从而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事业单位一定要加大对于预算编制的重视,于每年年初要编制科学合理的预算,并加强预算的执行力度。在每年的单位预算编制时,一定要根据单位实际的收支情况和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和预测,使得预算编制能够很好地反映单位的收支状况,使得年度经济活动状况能够有科学的管理依据。另外,事业单位应该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各个部门和岗位的协调沟通机制,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项目的评审工作,确保预算编制部门能够及时取得和运用单位的各项数据和信息,从而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例如,某单位涉及到的收入内容主要有:疫苗收入、职业体检、公共场所空气检测等专项业务收入;支出的内容主要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政府指定的公共项目开发支出以及专项业务及会议支出等。针对单位的实际情况,首先各部门应该根据上年的预算资金的收支情况,结合本年度的计划和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的收支计划。在收支计划的预算编制时,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绝对不能出现赤字预算的情况。其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来进行收费,在相关支出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来执行,专项支出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规定来执行,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3、确保预算的严格有效执行。

在预算编制之后,事业单位应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预算能够得以严格的执行。首先,事业单位要将预算编制在单位内部进行层层分解,并将指标下达各个部门,充分发挥预算对于单位内部各项活动的管控作用。其次,事业单位应该根据预算编制的情况安排单位的各项收支,确保预算能够严格有效的执行。事业单位要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机制,定期对各个部门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并予以解决,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4、强化对于预算业务控制的监督和考核。

预算业务控制的完成情况与监督和考核是密切联系的,事业单位需要通过强化监督和考核来加强单位的预算业务控制的力度。首先,为了保证监督的客观工作以及独立性,可以由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合各预算业务机构进行预算监督。通过内部审计部门对于预算执行的监督,可以提高监督的独立性,使得预算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其次,事业单位应该加强预算绩效考核,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考核机制。

随着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中重要组成部门的预算业务控制,应该得到事业单位的重视。事业单位一定要及时发现目前预算业务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事业单位的预算业务控制,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预算业务管理制度精选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和单位实际经济业务进行年终决算,编制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决算编制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决算编制完成后,应由专人进行审核。重点对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与会计账簿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与财政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的对账数据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报表间、报表内各项目间的逻辑关系。审核人员审核后要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加强决算分析工作,重点分析业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和实物资产使用情况、各项支出安排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达到既定的效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分析结果报告,报送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反馈给各业务部门,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和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业务部门根据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和各自的职能分工及项目建设情况,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因素,制定本部门具体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现预算目标的需要测算资金投入、编制预算,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随同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立预算执行监控机制。财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各业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确保业务部门开展各类业务事项均符合预算要求,并依据相关工作计划和定额标准严格执行预算。

第二十四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预算执行的效果和效率纳入业务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和奖惩范围。财务部门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结果反馈给各业务部门,并按要求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业务部门,在以后年度分配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业务部门,应进行整改,并对以后年度的项目立项和预算分配从严把关和控制。

内部控制预算业务管理制度精选

为建立科学的全面预算管理体制,健全和精确管理工作目标,动态监控运营状况,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在科学预算基础上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重点规范各部门的预算分类、编制及企业财务的预算控制;

2、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总部、下属分企业、全资子企业。

全员参与、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综合平衡。

1、按照编制时间划分为:年度预算、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三种形式;

2、按照预算资料划分为:生产经营预算、资本预算、财务预算三种形式,如下表所示。

生产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包含资料一览表。

3、按照预算控制功能划分为:企业整体预算、部门预算和项目预算三种形式,其中部门预算包括部门费用、成本预算、部门工作目标预算等。

企业设两级预算单位,即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企业和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的各部门和分支机构。

企业预算编制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1、企业预算委员会提出企业的参考性目标,经董事会审批后逐级分解下达;

2、二级预算单位依据企业参考性目标对本单位的要求编制本单位预算;

3、预算委员会汇总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并编制企业总体预算,履行报批程序。

预算编制有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和概率预算五种基本方法,具体如下表所示。

预算编制方法一览表。

2、每年12月10日前,董事会下达主要经营指标;

5、年度预算务必于12月25日-12月30日之间,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透过后下发至各部门正式执行。

2、预算委员会负责组织整理、汇总报董事会批准。

3、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要求在项目正式启动之前完成这类预算的编审工作。

中小学内部控制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会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省级总工会的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各级工会预算在批准之前只能开支必要的基本费用及帮扶、送温暖等支出。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一般不得开支,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开支的,经工会委员会(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可控制在年度预算的25%以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的办理预算拨款。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会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支出,应经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要严格控制行政支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工会委员会(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或动用预算预备费。

第三十五条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中小学内部控制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工会预算编制的原则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第十三条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上级工会要求、预算编制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四条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

第十五条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工会行政性支出预算,应参照同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会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确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的办公、职工活动场所等基本建设,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解决。

县级以上工会的办公和职工群众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在政府给予大部分补助的前提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动用少量经费弥补不足,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物购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预算,需附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的可行性工程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按照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编制当年预算。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用部分结余经费投资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报职能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或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经费结余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需要动用时,必须经过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工会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提取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和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全国总工会每年10月提出下年度省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省、市、县级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并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上报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预算的意见和要求,下级工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调整预算。

依靠本级工会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

全国总工会预算草案,经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工会的本级预算(附工会机关预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本级预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